(创业指南)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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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2.2.7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2.2.8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

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

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

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

其他事项。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

实行分类表决,不仅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

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

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

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

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

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

他事项。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

股权激励需网络投票-上市规则

股份回购、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未要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3.5.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3.5.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3.4.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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