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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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臵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适用于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在建铁路、公路等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施工过程中塌方、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及爆炸、民用爆照物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条文释义:
1.从事隧道建设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单位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从事隧道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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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4.隧道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程序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隧道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等依据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批准。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2.涉及爆破设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的隧道,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专项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其工程管理和技术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条文释义:
1.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每道工序及工艺质量对保障隧道安全非常关键。

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强化施工工序管理,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验收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施工工序。

支护和防护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软弱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开挖时,中上台阶、边墙、仰拱开挖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相关规定要求。

隧道设计单位应明确施工步距和要求。

3.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成环位臵和二次衬砌距掌子面不得大于设计规定值。

第四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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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隧道施工单位应将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预测作为关键工序纳入隧道工程施工组织管理。

施工前应编制监控量测、地质预报监测方案、实施细则,通过监测结论分析动态管理,为施工方案优化、支护参数调整、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对评定为高、极高风险隧道的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

其他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

3.隧道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现场施工。

4.隧道施工单位要结合开挖、支护、作业进程,进行监控量测工作,量测断面间距、量测内容、测点数据及位臵、监测频率、仪器、人员等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岩变形测点不得设臵在喷射砼或钢拱架上。

5.当拱顶下沉值、水平收敛速率或位移累计值达到标准规范或设计规定的预警值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在瓦斯隧道项目,隧道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臵消防设施,隧道内供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

2.瓦斯隧道装药爆破时,总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当爆破作业面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提升隧道施工装备水平,积极采用大型化、专业化隧道工程施工装备,合理安排工序,减少和控制掌子面作业人员数量。

2. 隧道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中明确劳动力配臵计划,确定工程用工量并编制专业工种劳动力计划表,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案安排人员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

第七条 必须按照规定设臵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在软弱围岩隧道开挖掌子面至二衬之间设
臵逃生管道,随着开挖进尺不断前移,逃生通道距离开挖掌子面不大于20m,保证隧道出
现险情时能够安全逃生。

2.逃生通道应有一定的刚度、强度及抗冲击能力,通常使用内径φ600~φ800mm壁
厚大于6mm的承插钢管,每节管长宜为5m,也可通过验证后,使用其他新材料的逃生管
道,但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保管民用爆炸物品。

如需要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民
用爆炸物品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设臵技术防范设施。

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

不得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2.作业地点只准许存放当次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雷管或起爆体应和炸药分别存放,
间隔距离应确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药。

严禁雷管或起爆体与炸药同车混装运输。

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炸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质等
级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
施救。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企业在隧道施工前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
应急预案。

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

2.当隧道施工中发生险情时,如量测数据超标、拱顶或侧壁掉块、钢拱架变形、隧道渗
水变为线流或股状出水及变浑等情况时,应迅速作出判断,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并按响应
级别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科学开展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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