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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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第一章总论知识点
1
审计产生和发展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
础
受托经济责任不断演进
2 审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
会条件
资源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以及管理者内部分
权制
3 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
因
资源财产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无法实施直接监督
4 宋代审计一词命名的审计机构成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
1994年8月31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
6 2006年2月修订2006年6月1日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发布并实施
2010年2月修订于5月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范围、规定了
权限、加强了监督
8 20世纪40年代,内
部审计进入现代发
展时期
主要标志有两个
审计方法从详细审计变为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为基础
的抽样审计,从财务审计扩大到效益审计
9 2003年3月4日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最早的是暂行规定,后来是若干规定,最后是规定)
10 审计由专职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以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为对象,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活动资料,按一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收集和整理证据,以判明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和经济活动的合规性、效益性,并出具审计报告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11 审计根本特性独立性表现在组织机构、业务工作、经济来源、人员上独立
12
审计根据审计主体
分类国家审计法定和强制性,独立性,综合性和宏观性
13 内部审计内向性、广泛性、及时性针对性和经常性
14 社会审计独立性、委托性、有偿性
15
审计按内容分类财政财务审计
财政审计是本级和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
政收支真实合法性的监督
16 财经法纪审计
17 效益审计资源管理的有效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价活动。
18
审计按范围分类全部审计注意全部审计不是详细审计,局部审计也不是抽样审计
19 局部审计详细和抽样是一种审计方法,无论是全部审计还是局部审计都可以用祥查法也可以用抽查法
20
审计按时间分类事前、事中、事后
21 定期、不定期
22 初次、再次
23 审计按地点分类就地审计、报送审计
24 审计按组织方式分
类
授权审计、委托审计
《理论与实务》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知识点
1 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国务院设审计署,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2 国家审计机关基本
任务
对政府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真实性、合法性、
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3 国家审计机关具体
任务
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法规草案,2、研究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审计工作计
划3、办理审计事项4、指导监督全国各级内部审计,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5、领
导管理下级审计
4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
限7条
有权要求提供资料,认为财政财务收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
正,通报或向社会公布结果,提请有关机关协助
5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
责14条
1、对本级和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
2、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监督,
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
计结果报告3、对中央银行4、对国家事业组织5、对国有企业6、对国有资本占控
股地位7、对政府投资项目8、社会保障捐赠等9、国际组织援助贷款项目10、主要
负责人11、法律规定12、专项审计调查13、健全内部审计制度14、对社会审计核
查
6 国家审计机关管辖
范围
根据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署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时
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限制,上级对下级重大事项可直接审计,上级可对部分
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涉及重大机密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有争议报请其
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军队系统由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审计署备案
7 《审计法》对国家审
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和刑事责任)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内部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
2、是因审计监督
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3、
是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8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9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义务)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
管理审计3、对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责任审计4、固定资产投资5、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性评审6、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7、其他
10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权力)
1、要求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资料
2、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
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制度4、检查现场勘察5、检查计算机系统6、调查取证7、对
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临时制止8、有权暂时封存资料9、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
及改进建议10、对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 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公司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事务所
12
社会审计组织业务
范围审计业务:属法定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4条具体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并出报告、法规中规定的其他
13 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设计制度、培训会计、担任顾问提供咨询、代理记账、代理申报纳税、代办注册登记、资产评估、参与可行性研究
14 社会审计组织权限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报告,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15 社会审计组织法律
责任(注册会计师
法)有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对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20条遇到3条情形
之一应拒绝出具报告,第21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时不得有的行为有4条(明知
**不予指明),第22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的行为7条(不得买卖审计单位股票债券、
索取酬金、委托催收债款、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以上所执业、
对其能力进行宣传招揽业务、其他)
16 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会计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21条规定由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