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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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熟知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做好材料安全装卸、运输工作。
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3条运料工必须熟悉所经道路的安全和信号设施、车场情况,需经大巷时,及时和调度站等有关部门联系。
第4条运输时,首先检查车辆联接、封车、绞车完好情况、信号及各种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绞车、钢丝绳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拉(松)料。
第5条工作中要正确使用安全、信号设施。
发现有故意破坏运输安全设施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汇报区队和相关单位。
第6条工作完毕后,要认真清理场地,将各种安全信号、设施恢复到正常位置,绞车排绳良好。
第7条运料工必须服从区队统一安排,按照班次需求,坚守岗位。
第8条做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物料按指定地点垛放整齐。
第9条与区队值班人员、材料员做到上下沟通,及时反馈井下材料、配件备用情况,保证物料供应。
第10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1条认真填写装、运料记录。
开好班前、班后会。
第12条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履行好师徒合同。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料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料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运料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不按区队安排班次上班影响生产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不持证上岗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1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
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
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1条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3条不熟悉运输路线安全设施和信号,未检查封车质量、车辆连接绞车完好状况,盲目运输的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未执行斜巷运输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垛放物料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未保护好通风设施,损坏运输沿线设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工作完毕、未将安全设施恢复原位的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及时与区队沟通,造成物料供应不及时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未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不认真填写装运料日志的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