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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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㈡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设计变更,将不予审批, 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㈢工程设计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施工后报变更的行为发生;
㈣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㈤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一)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工程设计变更:
(一)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 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 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的.
第七条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工程设计变更。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
(一)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
(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时限:
1.土石方总数量发生变化(包括开挖河沟、改移道路、接线工程等所有土石方数量),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
2.清除淤泥、清除表土数量的增减、临时工程数量的增减, 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
3.在开工后,发现与原设计文件地质条件不一致,须改变路基填切方边坡坡比、边坡防护结构,其变更申请应在15天内提出;
4.其它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
准前7天提出。
(三)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等提出的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应在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前60天提出。
(四)设计单位对批准的施工图文件进行修改,属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通知,应经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视为无效设计变更。
(五)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上报总公司。
(六)凡未获批准的变更申请、超时限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
第九条工程设计变更程序
(一)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1.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试验资料、两个以上的变更方案;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
2.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到现场踏勘及调研,提出经济、技术论证意见,由总公司报省交通厅。
(二)较大设计变更程序
1.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
2.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组织或授权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经济技术论证会,确定工程设计变更方案;较大设计变更由总公司报省交通厅批准;
(三)一般设计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内容及提供资料:
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相关原始书面资料,实地勘察、调查、图片资料,预算及设计图纸,材料、技术、工艺的变更,应有工程实例证明材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处理意见;
2.较复杂的工程设计变更,应由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需报总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应有总公司代表参加。变更方案上应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和有效签字,应有项目公司主管工程的负责人和工程、合同、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或意见;上报总公司批准的设计变更应由总监和经理签章。
3.项目公司审批单项公路工程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房建、机电工程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设计变更;总公司审批单项公路工程50万元以上、房建、机电工程3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
(四)紧急抢险工程设计变更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可先进行抢险处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的原因及变更理由,事件发生过程的原始记录、影像、图片资料;
2. 较复杂抢险工程处治后,应按管理权限召开由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评估论证会。变更方案上应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和有效签字,项目公司负责人和工程、合同、现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或意见;
3.属项目公司审批的设计变更由总监和经理批准;属重大、较大和一般变更设计中须报总公司的,在紧急抢险发生之日起7天内上报总公司。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一)重大、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由总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在特殊情况下,经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