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浙发改价格〔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1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更好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现就调整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峰谷时段及电价浮动比例(一)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
具体时段划分见表1。
表1 峰谷时段划分(二)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10: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三)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具体见表2。
浮动比例以平段电价为基础,平段电价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不含容(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表2 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三、执行时间大工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浙价资〔2015〕201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规范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环保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2.7分钱(含税,下同)的环保电价。
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自2013年9月25日起实施;脱硝、除尘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0.2分钱,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二、热电机组应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浓度限值。
(一)二氧化硫。
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200 mg/Nm3;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且2014年1月7日及以后新建的,排放浓度不超过50 mg/Nm3。
(二)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三)烟尘。
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其他区域不超过30mg/Nm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或地方政府制订、执行更加严格标准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考核限值相应调整。
热电机组配备的环保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及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刷卡排污系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年度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总量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发电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发电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浙价资〔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发电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的通知浙价资〔2015〕135号各市、县物价局,各天然气发电企业,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公司、华能浙江分公司、华电浙江分公司、大唐浙江分公司、国电浙江分公司、国华浙江分公司:为更好发挥天然气发电机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天然气发电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水平(一)电量电价。
9F、6F机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67元(含税,下同),9E、6B机组为每千瓦时0.73元。
(二)容量电价。
9F和9E、6F、6B机组容量电价分别为360、680、470元/千瓦·年。
为平稳过渡,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发电机组两年内暂按6B 机组容量电价水平执行,两年后执行9F和9E机组容量电价水平。
各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
二、有关事项(一)为保障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和电网安全,对于不服从调度、不承担顶峰发电任务的天然气发电企业,扣发一定的容量电费。
(二)热电联产机组因供热需要超计划发电的,其上网电价按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
三、执行时间以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电量电价水平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1-3月天然气发电电量电价水平按上述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6分钱执行。
附件:浙江省天然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浙江省物价局2015年6月12日。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10.20
•【字号】浙价商〔2004〕269号
•【施行日期】2004.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4〕26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除外):
为规范小水电价格管理,完善小水电价格政策,促进小水电的健康发展,现就小水电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0年底以前投产的地方公用小水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调整为0.36元/千瓦时,自2004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欠发达地区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1]354号)的各项规定,2004年继续执行。
三、各级供电企业收购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量应严格按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降低和提高上网电价。
凡目前未按规定上网电价执行的,应立即纠正。
四、各级供电企业对小水电上网电量应严格按照产权分界点表计所示度数进行结算,不得以扣“线损”等名目变相降低上网电价。
五、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维护电价政策的严肃性。
浙江省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2023浙江台州电费收费标准
2023浙江台州电费收费标准(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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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浙江调价通知公告
国家电网浙江调价通知公告
各工商业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 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 80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06号)、《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1] 426号)等有关要求,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监办备案,我公司就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代理购电价格进行调整。
浙江省阶梯电费电价详情峰谷电
电费电价详情Q1:什么叫阶梯电价?A1:“阶梯电价”全名为“阶梯式累进电价”,是指把户均用电量设置为若干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基数电量,每千瓦时电价相对较低,80%的家庭月均用电量在该基数电量以内;第二阶梯电量电价相对高一些,第三阶梯电量电价进一步提高。
因此,随着户均消费电量的增长,每千瓦时电价逐级递增。
阶梯电价执行方式: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精神,2012年7月1日起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进行调整。
实行按年实施的阶梯电价政策方案,即新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中的各档阶梯电量从现行按月用电量实施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实施,阶梯级数仍为三档。
阶梯累进加价标准:第一档电量(年用电量2760度及以下)不提价,仍为每度电0.538元;第二档电量(年用电量2761-4800度)加价5分钱,为每度电0.588元;第三档电量(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加价0.30元,为每度电0.838元。
峰谷分时电价仍由客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供电部门免费安装。
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度电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均同步提高5分钱、0.30元。
执行周期:浙价资〔2012〕169号规定: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户,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新装或变更用电的居民用户,当年实际用电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和实际用电月份数折算,实际用电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解读: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这里的年指的是电费结算年,即以供电部门抄表例日为准,跨度为12个用电月为一个电费结算年。
当年分档电量标准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在当年最末一期电费结算后重置,余额部分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例:某非峰谷电价普通“一户一表”低压居民客户,抄表例日为每月7日,2012年7月1日之后折算成调价后的用电量为2000度,计算7月电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含税,下同)。
调整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53元(含环保电价);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机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
调整后,安装脱硫设施的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238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
(三)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3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53元。
(五)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
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六)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31元调整到0.4183元。
(七)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钱。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38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38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局对2002年制定公布的《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局原下发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8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游览参观点定价听证名录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听证组织部门备注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省物价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2客运出租车运价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3居民生活用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4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5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6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运价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7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8居民有线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委托9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4A级、5A级旅游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物价局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听证的具体名录见附件10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附件浙江省游览参观点定价听证名录序号名称听证组织部门1千岛湖景区省物价局2普陀山景区(不含朱家尖)省物价局3奉化溪口景区省物价局灵隐飞来峰景区杭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5雁荡山景区乐清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6桐乡乌镇景区桐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7南浔古镇景区南浔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8兰亭景区绍兴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9双龙景区金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10江郎山景区江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11神仙居景区仙居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12仙都鼎湖峰景区缙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束——。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浙江省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24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浙江省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浙江省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24号2000年4月17日)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为了深化电价改革,规范电价管理,维持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完善电价结构,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在浙江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同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同时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
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95元。
对原统配电量比重较大、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三年逐步到位,三年内在电价上进行适当优惠。
请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台州电厂8号机每千瓦时0.37元,金华燃机每千瓦时0.88元,温州燃机每千瓦时0.789元,镇海燃机每千瓦时0.789元,用于华东电网调峰的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每千瓦时0.70元。
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核定东南发电公司所属台州电厂1-7号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3元,萧山电厂每千瓦时0.374元。
同时由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连续下调,以下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北仑发电厂每千瓦时0.374元;嘉兴发电厂每千瓦时0.421元;半山电厂5号机每千瓦时0.445 元;温州发电厂每千瓦时0.363元。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8.14
•【字号】浙价资〔2017〕122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7〕12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浙江省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电网2017-2019年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电价市场化。
今后新组织开展的电力市场化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调、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浙江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三、浙江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电网经营和电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报送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17-2019年浙江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8月14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浙价资[2011]383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3号)各有关发电企业,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其中有关调整我省电网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的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含税,下同)。
电价水平高于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的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电价水平低于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的燃煤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提。
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调整后,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82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
新投产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浙江嘉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之间的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442元执行。
三、浙江华电乌溪江水力发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0元。
四、对安装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我局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有关规定,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每千瓦时为0.241元;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每千瓦时为0.3856元;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阶梯电价从现行按月用电量累进加价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
其中,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调整,仍为每千瓦时0.538元;第二档电量为2761-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为每千瓦时0.588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3元,为每千瓦时0.838元。
选择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按高峰、低谷合计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均同步加价5分钱、0.3元。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不调整。
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当期电费根据当期抄见电量按全年各分档电量标准和对应的电价从一档至三档依次结算。
三、新装或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电量标准按全年分档电量标准和实际用电月份数折算,实际用电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四、安装电卡表的居民用户,以年为周期按照全年分档电量标准从一档至三档依次购买。
浙江电费收费标准
浙江电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电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用电类型和用电量的大小进行划分和计算。
以下是浙江省电费收费标准的一般规定,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电力公司的具体公告和政策执行:
1. 居民生活用电:浙江省的居民生活用电按阶梯电价计算,分为基本电价和阶梯电价两部分。
- 基本电价是按照固定的标准收取的,用于覆盖电网设备维
护和管理成本。
- 阶梯电价则根据每户家庭上月用电量的不同,分别设定不
同的电价。
通常分为峰时电价、平时电价和谷时电价三个阶梯,峰时电价最高,谷时电价最低。
2. 私营非居民用电:私营非居民用电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工业和农业等各类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其电费收费标准主要根据用电量、用电时间和用电负荷等因素进行计算。
- 商业、服务业用电一般采取分时段电价,即分为峰电价、
平电价和谷电价,根据用电时间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电价标准。
- 工业用电通常采用按功率电价、按电量电价或分时段电价
等多种方式计算。
3. 公共机关和非盈利组织用电:公共机关和非盈利组织用电一般按照固定的标准电价或特殊电价进行计算,具体电价标准需要咨询当地电力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下,例如临时加电、电
力紧张等,电力公司有权临时调整电价或附加其他费用。
因此,具体的电费收费标准还需参考当地电力公司的公告和政策执行。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
发改价格[2008]1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0分钱、广西自治区3.39分钱、云南省3.50分钱、贵州省1.89分钱、海南省2.44分钱。
贵州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电量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15元提高到0.333元。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792元、广西自治区0.4107元、云南省0.3053元、贵州省0.3094元、海南省0.4118元。
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五)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西洱河、大寨、六郎洞、绿水河等水电厂试行丰枯电价,枯水期(12月至次年4月)、平水期(5月和11月)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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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颁布时间:2011-11-3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各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可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以及除中小化肥、部队狱政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大工业用户(含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附加费0.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8分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 2.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 8: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4.不满1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在1-10千伏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相应提高3.8分钱执行。
附件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浙江省电网销售用电分为四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
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
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
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
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
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
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
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主要包括:1、普通工业用电: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以下或低压受电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
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2、商业用电: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信用社等;(5)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6)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7)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3、非工业用电。
主要包括:(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地铁、邮政、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邮政、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部队、狱政用电: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
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用电,均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四、农业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日晒原盐用电;粮食烘干机械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五、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统一为0.80。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电,计算功率因数时均包括居民用电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但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5、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商业用电(含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商业用电)及非工业用电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执行0.85。
六、其他事项1、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具体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核定。
2、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等用电价格的通知》(浙价商〔2002〕377号)第一条中规定的用电,其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仍可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第二条中对经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附件三中所列用户)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用电及附件二所列用户用电按照相应用电价格的电度电价优惠0.02元/千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