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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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子女法律规定(3篇)

二婚子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再婚家庭在我国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到二婚子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二婚子女在法律地位、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围绕二婚子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二婚子女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有特殊情况,可以由一方抚养。

”此外,《继承法》第11条规定:“子女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二婚子女的法律地位(1)婚生子女:二婚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抚养权等。

(2)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相同,享有继承权、抚养权等。

(3)养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

(4)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

三、二婚子女的权益保障1. 扶养权(1)抚养费:离婚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抚养权:离婚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

抚养权包括共同抚养、一方抚养等。

2. 继承权(1)遗产继承:二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2)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二婚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3. 亲子关系(1)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二婚子女可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2)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确认后,二婚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二婚子女权益保障的难点与对策1. 难点(1)抚养费问题:部分父母在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二婚子女生活困难。

(2)继承权问题:部分父母在遗嘱中未充分考虑二婚子女的合法权益。

(3)亲子关系问题:亲子关系存疑,导致二婚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二婚子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抚养费、继承权、亲子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3篇)

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扶养协议,是指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就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扶养协议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我国《民法典》对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扶养协议的定义、法律性质、主要内容、签订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扶养协议的定义扶养协议,是指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就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扶养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三、扶养协议的法律性质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 亲属关系性质:扶养协议涉及亲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应当尊重家庭伦理,维护家庭和谐。

3. 公益性质:扶养协议的签订,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 扶养关系:明确协议双方之间的扶养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

2. 扶养义务:明确协议双方在扶养关系中的义务,如经济扶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

3. 扶养条件:明确协议双方在履行扶养义务时的条件,如经济能力、生活状况等。

4. 扶养期限:明确协议双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期限,如终身扶养、一定期限的扶养等。

5. 违约责任:明确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违约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五、扶养协议的签订程序1. 协商:协议双方就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签订: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扶养协议,并注明日期。

3. 审查:协议双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对扶养协议进行审查。

4. 保管:协议双方应当妥善保管扶养协议,以备日后查阅。

六、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1. 自愿效力:扶养协议是协议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自愿效力。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12个法律要点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12个法律要点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12个法律要点本篇是天津法律知识免费普及的第110篇。

离婚时除了分割财产和债务,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随之出现。

孩子应该归谁?抚养费如何约定?多个子女家庭怎么办?今天我们针对不同情况,整理了关于子女抚养的15个法律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子女不满两周岁《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以上仅是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子女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理论上来讲,父母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会更倾向于哪一方,法院会以孩子的成长、教育、性格培养等多方面考虑抚养权归属。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这点主要表现为,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可以帮助抚养,并且有能力提供帮助,假设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都已年事已高且没有任何收入,则不符合此条件。

抚养费纠纷_法律适用(2篇)

抚养费纠纷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费纠纷是指父母之间因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抚养费纠纷是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抚养费纠纷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解决抚养费纠纷提供参考。

二、抚养费纠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处理抚养费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子女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有平等的义务。

(3)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抚养费数额的,可以依法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抚养费纠纷的处理也具有指导意义。

其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主要包括:(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

(2)未成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需要抚养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抚养费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为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提供了依据。

三、抚养费纠纷的法律适用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具体包括:(1)子女的生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2)子女的教育费:根据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

(3)子女的医疗费:根据子女的实际医疗需求,参照当地医疗收费标准确定。

2.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1)一次性支付:根据子女抚养费的总额,一次性支付。

(2)定期支付: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月、季、年等,定期支付。

(3)按比例支付: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3.抚养费变更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抚养费:(1)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变化。

2024年离婚抚养合同:夫妻共同子女抚养规定版

2024年离婚抚养合同:夫妻共同子女抚养规定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抚养合同:夫妻共同子女抚养规定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抚养子女的基本信息1.1 子女姓名1.2 子女出生日期1.3 子女性别2. 抚养权归属2.1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2 抚养权归属的变更条件3. 抚养费用3.1 抚养费用的计算方式3.2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3.3 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间4. 抚养义务4.1 父母的抚养义务4.2 监护人的抚养义务5. 子女的教育5.1 教育费用的承担5.2 教育事项的决策权6. 子女的健康与医疗6.1 医疗费用的承担6.2 医疗事项的决策权7. 父母的探视权7.1 探视时间的安排7.2 探视地点的选择8. 父母与子女的沟通与交流 8.1 沟通的方式与频率8.2 交流的平台与渠道9. 子女的节假日安排9.1 节假日归属的确定9.2 节假日探视的安排10. 父母的变更抚养权10.1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10.2 变更抚养权的程序11. 子女的成年与抚养权终止 11.1 子女成年的定义11.2 抚养权终止的条件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的界定12.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3. 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的方式13.2 争议解决的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抚养子女的基本信息1.1 子女姓名:X1.2 子女出生日期:年月日1.3 子女性别:男/女2. 抚养权归属2.1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本合同双方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所有。

2.2 抚养权归属的变更条件:如双方在抚养权归属方面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归属。

变更条件如下:2.2.1 双方协商一致,且子女同意;2.2.2 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如丧失抚养能力、长期在外地工作等;2.2.3 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法律规定父母带娃假期(3篇)

法律规定父母带娃假期(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我国,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家庭结构逐渐多样化,年轻一代的父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育儿压力。

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平衡家庭与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父母带娃假期,旨在减轻父母育儿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具体假期种类、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背景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这为父母带娃假期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条款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此条款明确了女职工产假的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遗弃、虐待未成年人。

”此条款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二、具体假期种类1. 产假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30天国家规定的产假)。

此外,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陪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男职工享有7天的陪产假。

3. 婴儿照护假《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护理假一般不少于20天。

4. 年休假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每年不少于5天。

5. 亲子假部分地方政府规定,职工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亲子假,如江苏省规定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亲子假。

三、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1. 实施现状近年来,我国父母带娃假期政策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和企业纷纷出台相关措施,保障父母带娃假期的落实。

2024年版离婚合同中子女抚养费用与教育问题详解版

2024年版离婚合同中子女抚养费用与教育问题详解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离婚合同中子女抚养费用与教育问题详解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用1.1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1.2 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1.3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二条:子女的教育问题2.1 教育费用的承担2.2 教育问题的决策权2.3 教育过程中的沟通与配合第三条:子女的医疗与保险3.1 医疗费用的承担3.2 保险的购买与理赔3.3 医疗与保险的争议解决第四条:子女的居住与生活环境4.1 子女的居住安排4.2 生活环境的维护与改善4.3 子女的生活照顾与监护第五条:子女的探视权与交流5.1 探视权的行使与限制5.2 交流方式与频率第六条:子女的继承权与财产分配6.1 子女的继承权6.2 财产分配的原则与标准6.3 财产分配的争议解决第七条:父母的责任与义务7.1 父母的经济支持义务7.2 父母的监护责任7.3 父母的教育责任第八条:父母的沟通与协作8.1 沟通的方式与频率8.2 协作的内容与方式8.3 协作争议的解决第九条:子女的权益保护9.1 子女权益的保障措施9.2 子女权益受损的解决方式9.3 子女权益保护的争议解决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0.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1.2 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时间11.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与期限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期限12.3 合同的终止与失效第十三条:合同的保密与保密义务13.1 保密内容与范围13.2 保密义务的履行与期限13.3 保密违反的后果与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合同的签署程序与时间14.2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条件14.3 合同的副本与正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用1.1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双方确认,子女的抚养权归【填写抚养权归属方】所有。

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有哪些?

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有哪些?

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有哪些?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人。

孩子是家长唯一的依靠,待到父母晚年,孩子对于家长有着明确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同时,不论家长离婚与否,家长对于孩子都是具有抚养义务的。

那么,家长抚养孩子的义务到底有哪些呢?本文将会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扶养义务概念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二、扶养义务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人。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即使父母已离婚,对未成年人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是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的,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需要或给予一定的帮助: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2)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3)抚养费可定期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也可由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4)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产折抵;(5)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

子女抚养权适用法律条文(2篇)

子女抚养权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引言子女抚养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较为详细,以下将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对子女抚养权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父母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子女抚育费随子女年龄的增长,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的变化而适当调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有共同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得放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按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协议,支付子女抚育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

三、适用分析1.抚养权归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父母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体现了对子女最佳利益的考虑。

2.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离异后如何抚养子女?

离异后如何抚养子女?

离异后如何抚养子女?父母双方离异,对于孩子的伤害很大,原本完整的家却因为一张离婚书而支离破碎。

本着能够给与离异家庭的孩子良好的生活环境,我国法律中对于离异家庭孩子的抚养有详细的规定。

包括了父母需要尽到的责任,以及随谁生活等等。

下面就将离异家庭孩子的抚养问题相关法条阐述如下。

父母双方离异,对于孩子的伤害很大,原本完整的家却因为一张离婚书而支离破碎。

本着能够给与离异家庭的孩子良好的生活环境,我国法律中对于离异家庭孩子的抚养有详细的规定。

包括了父母需要尽到的责任,以及随谁生活等等。

下面就将离异家庭孩子的抚养问题相关法条阐述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024年版离婚合同中子女抚养费用与教育问题详解一

2024年版离婚合同中子女抚养费用与教育问题详解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离婚合同中子女抚养费用与教育问题详解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子女抚养权1.1 抚养权归属1.2 抚养费用承担1.3 抚养方式第二条:子女教育问题2.1 教育费用承担2.2 教育决策权2.3 教育监督与协助第三条:子女生活费用3.1 生活费用标准3.2 生活费用支付方式3.3 生活费用调整机制第四条:子女医疗费用4.1 医疗费用承担4.2 医疗保险购买4.3 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第五条:子女监护权5.1 监护权归属5.2 监护责任承担5.3 监护权变更第六条:子女探望权6.1 探望时间与频率6.2 探望方式6.3 探望权变更第七条:子女其他费用7.1 兴趣爱好费用承担7.2 教育辅导费用承担7.3 其他特殊费用承担第八条:父母经济状况变化8.1 经济状况变化应对8.2 费用调整机制8.3 经济困难援助第九条:子女成年后的抚养费用9.1 成年子女抚养费用承担9.2 成年子女教育费用承担9.3 成年子女生活费用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界定10.2 违约责任承担10.3 违约赔偿方式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途径11.2 争议解决机构11.3 争议解决费用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条件12.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期限13.1 合同履行开始时间13.2 合同履行结束时间13.3 合同延长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争议解释权14.1 争议解释权归属14.2 争议解释方式14.3 争议解释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子女抚养权1.1 抚养权归属甲乙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__________(甲方/乙方),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1.2 抚养费用承担1.3 抚养方式甲乙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方式为__________(共同抚养/分别抚养),具体抚养安排如下:[具体抚养安排]第二条:子女教育问题2.1 教育费用承担甲乙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的教育费用由_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书本费、课外辅导费等。

法律规定儿童抚养费(3篇)

法律规定儿童抚养费(3篇)

第1篇引言儿童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的,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生活等方面所需费用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我国,儿童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抚养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儿童抚养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可以协议确定抚养费数额,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儿童抚养费的规定与婚姻法基本一致,但在某些方面有所补充和完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对儿童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有所规定。

二、抚养费计算标准1. 一般标准儿童抚养费一般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子女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父母经济能力: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为依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 当地生活水平: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 特殊情况- 父母双方经济能力相差较大时,抚养费数额应适当调整;- 子女有特殊需要,如残疾、病弱等,抚养费数额应适当增加;- 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疾病、失业等,抚养费数额可适当减少。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1. 一次性支付父母可以协商一致,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2. 定期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3. 按比例支付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按照各自经济能力按比例支付抚养费。

增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增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增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抚养费的多少这个是和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以及当地的有关经济状况来看的,那么在有些情形变化的时候,我们是可以对抚养费进行变更的,比如小孩需要上学或是当地的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增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一、增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同时《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按2014年度全市同行业年平均工资XXXX元(XXXX元/月)的标准,每月向原告支付XXXX元的30%,即XXXX元。

(二)《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增加抚养费有哪些途径?1、协商,在增加抚养费的途径中一般协商是首选方式,这种方法省时快捷。

2、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2024年抚养费协定:离婚双方对子女养育费用之安排

2024年抚养费协定:离婚双方对子女养育费用之安排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抚养费协定:离婚双方对子女养育费用之安排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子女1.3 抚养费1.4 离婚协议2. 抚养费的支付2.1 支付金额2.2 支付周期2.3 支付方式2.4 支付起始时间3. 抚养费的调整3.1 调整条件3.2 调整程序3.3 调整频率4. 抚养费的使用4.1 使用范围4.2 使用监督4.3 使用报告5. 特殊情况处理5.1 收入变化5.2 生活费变化5.3 医疗费用5.4 教育费用6. 父母的义务6.1 支付抚养费6.2 共同抚养权6.3 子女探视权7. 违约责任7.1 未按时支付抚养费7.2 未按约定使用抚养费7.3 违反其他条款8. 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程序8.3 法律途径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终止条件9.3 终止后的抚养费处理10.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条件10.2 补充内容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泄露后果12. 第三方受益人12.1 受益人资格12.2 受益人权益13. 适用法律13.1 法律适用13.2 法律解释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解除14.2 强制执行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子女1.3 抚养费1.4 离婚协议本合同是基于双方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费用进行具体安排的合同。

2.1 支付金额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固定金额作为子女的抚养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2.2 支付周期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双方应在每月的【】日前将抚养费支付给对方。

2.3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抚养费的支付。

2.4 支付起始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抚养费支付起始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下一个月。

第三条抚养费的调整3.1 调整条件如遇双方共同认可的特殊情况,导致抚养费支付金额不足以满足子女生活需求时,双方可协商调整抚养费金额。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现实中要么是夫妻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要么是双方都不想要。

而在这些情况下,往往是由法院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此时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

下面,小编带来抚养权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权的定义与范围1.1 抚养权的含义1.2 抚养权的范围第二条: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1 抚养权归属的原则2.2 抚养权归属的证据第三条:抚养费的支付3.1 抚养费的金额3.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3.3 抚养费的支付时间第四条:抚养权的变更4.1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4.2 抚养权变更的程序第五条:父母的抚养责任5.1 父母的抚养义务5.2 父母的监护职责第六条:子女的权益保护6.1 子女的权益保障6.2 子女权益受损的处理第七条:抚养权的争议解决7.1 抚养权争议的解决方式7.2 抚养权争议的诉讼途径第八条:跨国抚养权的处理8.1 跨国抚养权的原则8.2 跨国抚养权的法律适用第九条:特殊情况的抚养权处理9.1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归属9.2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费支付第十条:抚养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0.1 抚养权协议的生效条件10.2 抚养权协议的终止条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后果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的途径13.2 争议解决的期限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14.2 双方共同认可的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权的定义与范围1.1 抚养权的含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所需、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子女成为有用的社会人。

1.2 抚养权的范围(1)提供生活所需,包括食物、衣物、居住场所等;(2)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包括预防疾病、治疗疾病、心理健康等;(3)教育培养子女,包括基础教育、才艺培养、道德教育等;(4)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隐私权、人身安全等。

第二条: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1 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抚养权的归属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同时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2.29•【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年龄

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年龄

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年龄在中国,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有着非常重要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家庭伦理与家庭责任的重要体现。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这些法定责任和义务也开始向着更加丰富和具体的方向发展。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来探讨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年龄。

根据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职责从孩子出生到18周岁止,即认为是法定年龄。

这也就意味着,在这18年内,父母有着养育和教育子女的法律义务,需要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支持,并确保子女的健康和安全。

2、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定年龄。

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情况、受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和福利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依法抚养应当包含对子女文化、体育、艺术、道德、智力和心理方面的适当关注、教育和指导。

3、女职工的保护我国《依法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定》强调,父母在子女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下时,享有九年免费义务教育的同时,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

为此,有些企业也将累计工龄计算从生育之日开始到孩子年龄达到八周岁算起。

这样,女职工就可以更好地照顾自己的孩子,避免因孩子照料不周而影响工作。

4、就业促进和儿童福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咨询女职工是否有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如果有,则应当协商提供或调整其工作条件或者工资待遇,保障其履行抚养子女职责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我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条例》强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因此,不仅父母,而且社会各界都应当关注、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其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八月二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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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二、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四、抚养费的确定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G、《关于离婚、再婚职工家庭原购福利房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深房改字[1993]06号文件)H、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案件涉及福利商品记问题的几点意见》I、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J、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注意:由于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无效!)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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