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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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一、导论

1、人类与环境的关系:(1)环境提供人类活动不可缺少的各种自然资源

(2)环境对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废物和废能量进行消纳和同化

(3)环境为人类提供舒适性环境的精神享受

(4)但环境的容量也是有限的,为此,人类应当善待自然。

2可持续发展:(1)可持续发展观作为一种能够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新思维,是对人类自身的位置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

(2)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3)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类需要

(4)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

二、环境法概述

1、环境法的定义与特征:定义: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

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环境法除了具有法的本质特征(规范性、强制性等)还具

有其他特征,表现在

(1)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

(2)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

(3)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

2、环境法的渊源:环境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部分。国内法渊源主要表现为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国际法渊

包括条约、习惯、软法等。

3、环境法的分类:可以将环境法作出如下分类:(1)作总述和分述的分类

(2)作为传统部门法的分类

(3)作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分类

(4)作目的性的分类

4、环境法的体系:(1)宪法性规定

(2)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

(4)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5)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7)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5、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

6、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则系统,与“三同时”制度一起,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处于最初始的阶段,充分体现预

防为主的目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分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两种

2)“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为我国所独创,是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途径

(2)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3)环境标准与限期治理制度:

1)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的要求,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依据职权范围可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保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

依据标准的法域属性可分为:国内环境标准、国际环境标准。

2)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领域作出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

(4)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

(5)排污收费制度:

1)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的一项法律制度。

(6)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三、我国的环境法治

(1)环境行政:分为环境管理体制、环境行政程序、环境行政执法

1)环境管理体制是指一国设立的用以对损害环境质量的人的活动施加影响,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达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我国中央一级的环境管理机构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环境管理机构。

2)环境行政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环境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空间、和实现,特征是:它是环境行政权的运转过程;它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它具有形式性、参与性、法定性的特点。根据其效力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根据时间位置,可分为事前行政程序、事后行政程序。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和法律关系的特点,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

3)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律规范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具体权利义务的过程。它具有单向性、多部门性、多样性、超前性。其遵循四个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公正性原则。

(2)环境司法:环境司法是应用环境法律处理环境案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它具有单向性、单一性、普遍性、多样性、滞后性的特点。它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分为环境刑事司法、环境民事司法、环境行政司法。

1)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侵犯了其合法环境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其种类为:履行职责之讼、司法审查之讼、行政赔偿之讼。

四、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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