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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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从2012 年起,为改善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条件,减

少产后损失,同时也为均衡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我国

启动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2014年4月,农

业部和财政部更是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4 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的通知》,2015 年将全面落实好国家农产

品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自2012 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 5 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启动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具体来说,补助

项目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补助范围:每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保鲜库和烘

干设施等三大类19 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

补助对象: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每

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 座,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 座。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

国统一定额补助,目前比例为30% 。

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

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对象兑现补助资

补助区域: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

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 13 个省(区)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197 个县(市、区、旗、团场)

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设 5 万座初加工设施,新增马铃薯贮藏 能力 100 万吨、果蔬贮藏能力 60 万吨、果蔬烘干能力 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效果:

是均衡上市、 促进销售。 实现马铃薯的错季择机销售,

调节了市场供求。果蔬经预冷后运输,市场销售范围从邻近 地区扩大到全国各地或周边国家。

是减损增供、促进增收。马铃薯、水果、蔬菜产后损 失率分别从 15%~20% 、15%~20%、20%~25%降低到 6%、4% 和 6%以下,错季销售提高售价 30%~50% ,农民由此多增收 18 亿元。

三是提高质量、促进加工。实施科学贮藏后,马铃薯存 放 3~4 月不长芽、不皱缩,苹果、胡萝卜等果蔬存放 5~6 月 不腐烂、不萎蔫,保持了入库(窖)时的品质和外观。同时, 延长了原料供应期,拉长了加工企业生产周期,提高了加工 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是增强预期、引导生产。农民有了贮藏、保鲜、烘干

等初加工设施,种什么作物都不再担心卖难、价格不好等问 2012~2013 年,中

央财政共安排 10 亿元资金, 补助农民 60 万

2012~2013

年, 到 6 亿元,新增了 1 亿元,增幅 20% 。

农民应该怎么来申请这项补助?具体有哪些步骤? 农产品初加工补助项目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具体的实施程序分为两步:

设施建设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 同意,在项目所在村公示 7 天后,开始施工建设。

第二步:工程竣工后并经当地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 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确认当年新建,并符 合工程验收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 ,在项目所在村公示 7 天,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农办财印发《关于做好 2014 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 的通知》 农办财 [2014]30 号 各有关省 (自治区 )农业(农牧、 农村经济 )厅(局、委)、财政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为改善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条件,减少产后损失,均 衡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质

服务补助资金” ,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为确保中央资金规模均为 5 亿元, 2014 年增加

第一步 :补助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自愿提出补助

量安全水平,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

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实施原则

围绕“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 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加快推进主要农产品储藏、保 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

(一)突出扶持重点。以马铃薯主产区为重点兼顾果蔬优 势产区,实施区域和对象要向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型经营主 体倾斜,推进集中连片建设。

(二)农民为主建设。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资金补助、技术

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出 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三)阳光规范操作。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简化程序,

方便群众。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受益主体确认以及项目验

督。

、实施内容

(二)补助对象。

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 5 座,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

收等环节公开透明, 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

(一)补助范围。

2014 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保鲜 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

超过2 座。

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补助设施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

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

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对象兑现

补助资金。

、组织管理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省

(区、

兵团)项目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并于5 月16 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审核;农业部商财政部及时将

审核意见反馈各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

及时下发县级部门实施。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分别在建设主体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天。项目实施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自愿提出建设申请(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3)。如果申请者较多,所需资金超过预算

额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农民认可的方式,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在农业部、财政部指导下,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

实施负总责。各省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并于12 月15 日前将政策年度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具体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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