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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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和污染物排放量。

1.2使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1997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8 -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901-89 水质浮悬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 B/T15959-1995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3技术内容

3.1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IV、V和GB3097中二、三、四海域的造纸工业废水,

应该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执行以及标准。

3.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3.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

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

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表2

3.2.3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3.3对于生产工艺用水量多的特殊浆种和纸种,排水量可适当放宽,具体指标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表3

注:1)AOX(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列位参考指标。

2)吨浆污染物排放量为生产工艺参考指标。

4监测

4.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制浆、造纸或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4.2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3排水量

排水量包括制浆和造纸生产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量、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量,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企业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和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4.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4.5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5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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