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渝交委路

合集下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渝交委路[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管理办法

变更管理办法1、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真实反映工程实体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委路[2012]32号)、投资人招标文件、项目***出资合同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本着责权一致、效率与程序兼顾的原则,特制定本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2、本细则所指的公路建设变更,是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工程项目的任何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或数量等作出修改、完善等活动。

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及涉及的变更增减金额,按**市交委文件将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三类,项目***负责一般变更审批.3、本细则所指的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一般需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变更.(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之间的变化,不在本细则内)。

4、按是否需要修改原设计,将变更分为非设计变更和设计变更两大类.凡不需要修改原设计的变更,技术不复杂,施工设计图中有标准图、通用图或处治原则的,不需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变更为非设计变更;凡需修改原设计、补充设计或重新设计的则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变更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出图并经项目***审核认可.5、公路建设变更的审核实行集中审核和分级、分类、分权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项目***董事会负责对工程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审查论证并作出决议;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股东会确认,各类变更均实行会审制度。

各工程项目部负责提前收集上报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项目***定期(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会审,审核同意后,上报董事会会审或会签,***权限内下发设计变更或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抢险工程除外)。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5 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 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 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 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 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 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 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 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 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 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 或降低施工成本) 、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交通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范施工作业和管理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市交委组织编写了《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委公路养护管理处,以便下一步修订时补充完善。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2-4-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适用对象--------------------------------------------------- 1 1.4基本原则--------------------------------------------------- 1 1.5其他规定--------------------------------------------------- 2 第二章术语与符号------------------------------------------- 32.1工程分类--------------------------------------------------- 3 2.2交通组织方式----------------------------------------------- 3 2.3施工作业控制区--------------------------------------------- 4 2.4 施工安全设施----------------------------------------------- 5 2.5 临时性交通标志--------------------------------------------- 5 2.6特殊施工作业方式------------------------------------------- 5 2.7符号------------------------------------------------------ 5第三章职责------------------------------------------------ 63.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6 3.2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职责-------------------------------------- 6 3.3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 6 3.4 涉路工程业主单位的职责-------------------------------------- 7 3.5 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 7 第四章施工作业申报与审批------------------------------------ 84.1范围与主体------------------------------------------------- 8 4.2文书材料--------------------------------------------------- 8 第五章交通组织管理---------------------------------------- 115.1一般原则-------------------------------------------------- 11 5.2其它规定-------------------------------------------------- 11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 136.1安全设施设备---------------------------------------------- 136.2 施工现场管理---------------------------------------------- 176.3 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19第七章施工信息管理---------------------------------------- 217.1信息采集-------------------------------------------------- 217.2信息发布-------------------------------------------------- 21第八章工期控制管理---------------------------------------- 248.1工期管理制度---------------------------------------------- 248.2 工期上限规定---------------------------------------------- 24第九章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 26附件:施工标准化管理(图例)-------------------------------- 30附录一:施工区标志图例---------------------------------------- 30附录二:警告标志图例------------------------------------------ 31附录三:禁令标志图例------------------------------------------ 32附录四:交通安全设施图例-------------------------------------- 33附录五:交通标志牌附着方式------------------------------------- 37附录六:施工作业现场布设管控图--------------------------------- 39附录七:现场人员着装规范图例----------------------------------- 62附录八:施工现场设备规范图例----------------------------------- 63附表1:----------------------------------------------------- 67附表2:----------------------------------------------------- 68附表3:----------------------------------------------------- 69附表4:--------------------------------------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渝交委路〔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造价站,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月8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四)承担市交委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七)承担市交委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或核准,涉及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应当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进行专题分析:(一)公路线路方案的优化; (二)工程取土、弃土、取石、取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三)特大桥、特长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重要的工程方案; (四)涉及通航净空的通航水域与
港口工程、助航设施布设方案;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

前款第二项所称重要的工程方案,是指建设条件差、投资额度大、工程建设难度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的桥梁、隧道及互通式立交工程方案。

三、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的重大变更,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对于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初步设计方案的,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的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混凝土拌和场混凝土的配料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桥梁工程钢筋必须采用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等智能化加工设备进行加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预制构件必须建立预制场进行集中预制。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各施工单位“三集中”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相关单项工程严禁开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6⽇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7⽉1⽇起施⾏。

部长张春贤2005年5⽉9⽇第⼀条为加强公路⼯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程设计变更⾏为,保证公路⼯程质量,保护⼈民⽣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公路⼯程初步设计批准之⽇起⾄通过竣⼯验收正式交付使⽤之⽇⽌,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件、技术设计⽂件或施⼯图设计⽂件所进⾏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程质量和使⽤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程设计变更分为重⼤设计变更、较⼤设计变更和⼀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设计变更:(⼀)连续长度10公⾥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特⼤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变化的;(四)互通式⽴交的数量发⽣变化的;(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较⼤设计变更:(⼀)连续长度2公⾥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案发⽣变化的;(四)路⾯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变化的;(五)⼤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变化的;(七)互通式⽴交的位置或⽅案发⽣变化的;(⼋)分离式⽴交的数量发⽣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变化的;(⼗⼀)其他单项⼯程费⽤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将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规范化,并为后续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2. 确保质量安全原则:公路工程变更不得影响道路的安全性、可用性和质量标准,对于影响道路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变更,必须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核。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相关业主的权益。

4. 政策合规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国家建设要求和规范。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申请:变更方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论证材料,明确变更原因和影响因素。

2. 变更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核,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的影响。

3. 签署变更协议:变更申请通过审核后,各方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条件和责任。

4. 变更实施:根据变更协议,组织实施变更工作,确保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5. 变更验收:变更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出具变更验收报告,确认变更工程的合格性。

四、变更管理的主要内容1. 变更范围的确定: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明确变更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变更的时间节点:确定变更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工期,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并及时进行进度控制和监督。

3. 变更费用的处理:根据变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费用的责任和支付方式,确保变更费用的合理安排和清晰核算。

4. 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5. 变更影响的评估:对于可能影响道路安全和交通状况的变更,进行专业评估和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方案。

五、变更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各方责任:变更申请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变更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公路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公路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渝交委路[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设计企业的信用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5号),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略)2.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25日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参与重庆市境内公路新改建及大修工程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设计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5]10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结合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结合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落实质量责任。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公路建设管理处。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渝交委法[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说明;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6•【字号】渝交委路〔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有关单位: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4月5日经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3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4月16日重庆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重庆市公路局负责指导普通公路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中市交委监督的项目应当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交通主管部门征集的信用信息应用于项目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在投标前应当按规定自行登录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或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发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渝交委路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渝交委路〔2012〕32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造价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对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变更办法通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23日印发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及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含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高速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地方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市交委负责审批;2.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三)市交委或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审批;2.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四)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二)对拟开展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三)对拟委托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并同时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在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以及市交委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

(二)材料价格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三)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变更项目,材料价格采用最近一期的《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没有的可采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第七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属于市交委审批的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概预算文件报市交委造价站审查,造价站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委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24小时内按第七条规定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设计变更费用的单价确定应按照签订的合同或遵循以下原则。

其中,属于市交委审批的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按第四款规定编制的新增单价,还应当报市交委造价站备案。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细目单价或类似细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二)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项目变更后有部分工作内容改变,按上述方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它合同段没有相同细目或类似细目单价套用的,则根据交通运输部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及市交委的补充规定,采用招标时《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没有的可采用《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价与业主公布上限价的下浮幅度进行调整确定新增单价。

(五)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业主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的过程监督管理,组织设计变更造价检查,对不按规定确定变更单价或存在争议的变更单价进行核查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项目法人每个季度应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报第七条规定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信用评价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