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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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佳政发[2013]18号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7

【实施日期】2013.10.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8月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佳木斯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违反相关部门许可内容超建的建筑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佳木斯市区及所辖县(市)、乡(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职责界定

第五条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在查处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或被依法拆除为止;

(三)协助做好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筑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防控工作,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关于违法建筑的报告,要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工或被依法拆除为止;

(二)对违法建筑,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协助做好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四)负责统计、上报有关违法建筑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当月违法建筑的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防控、监管、查处工作;对辖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不按规定进行查处,形成新的连片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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