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3.07.24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2003年7月24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调查队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省级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机构,列入国家统计局的巡查对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四)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干部的委托管理情况,列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巡查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