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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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自2、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行政复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需提供代理人有效执照的复印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合法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步:携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到公安局法制大队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步: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对于刑事不予立案的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对于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公安机关做出的刑事不予立案决定;
2、派出所所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
申请时限:
1、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派出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