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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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将于2002年12月18日开业运行。
为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吉林省跨越式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吉林省人民政府把目前省直46个部门的878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省直会计核算、基建项目统建、住房公积金业务,集中到省政务大厅进行办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规范、快捷服务。
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由省直各部门设在省政务大厅的窗口受理、办理和反馈,各部门不在其他地方另行受理。
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
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实行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制度。
一般事项即时办理,复杂事项前审后批承诺办理,涉及多部门事项联合办理,重要事项协调督办。
省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宜。
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和省监察厅、省法制办派驻大厅机构对纳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受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62号(中吉大厦1-5层),邮编:130022;电话:0431-8490828;传真:0431-8490858;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网站网址:ZWDT.jl.gov.cn;电子邮箱:ZWDT@mail.jl.gov.cn;行政监察和投诉举报电话:0431-8490601;监察投诉电子邮箱:JCTS@mail.jl.gov.cn;行政复议和法律咨询电话:0431-8490602。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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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
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
务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经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重新清理,现将调整后的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c183d1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26.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宜府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4〕8号)要求,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宜春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整体规划,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到2024年底前,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25项“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任务,推动全市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政务服务渠道1.推进线下办事“一门通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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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900c5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56.png)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普政办发〔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的通知思茅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9日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和《云南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云政办通〔2020〕31号)、《云南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云厅字〔201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落实“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以建成“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便民利企、服务一流”的政务服务中心为目标,将与市场主体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整合集中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坚决杜绝政务服务事项“体外循环”,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营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环境,努力创建全省一流的政务服务中心。
二、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进驻工作的领导,成立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吴学榕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石凤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毛瑞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周强思茅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成员:市级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地震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侨务办、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各1名分管领导。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76c71b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c0.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市政办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营商环境“西安品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市级大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1.实施清单式管理。
每年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以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制定办事指南,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层级、实施部门、办理程序、实施范围、办理期限。
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严格事权调整程序。
按照“审批事项最少”要求,“整链条”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市级取消、下放、委托及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市审改办审核、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
对于明确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对于市级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承担原审批职能的市级部门应明确审批标准,指导事权承接单位开展审批业务;对于委托的政务服务事项,要限期签订委托书,理顺事权关系,确保事权下得去、接得住、办得好。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确保惠企政策落地。
市级相关部门要以落实国家及我省、我市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重点,大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效压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现“收费标准最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3213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17.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e77b2e9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f0.png)
《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本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安排,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打造“XX效率”“XX 服务”“XX诚信”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效能建设,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abda77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45.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30•【字号】济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济政发〔2022〕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现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落实清单编制责任。
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制《济南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区县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明确清单编制要求。
将依法实施(含初审、受理、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简政放权等情况,对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精准认领,事项范围不得超出上级清单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需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
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按照实际情况明确基本要素。
区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需于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
(三)及时动态调整清单。
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健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有关要素内容,确保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有效衔接,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协调联动。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2fab5a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7.png)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1•【字号】定政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22〕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1日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22〕35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一)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二)梳理编制本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印发后,各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梳理编制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各乡镇(街道)、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三)统一事项实施规范标准。
要严格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的本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怎么写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怎么写](https://img.taocdn.com/s3/m/93d23b53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79.png)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怎么写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提供更加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对各种民生事项进行归类、梳理、统计并公布的一份清单。
这份清单可以帮助公众了解政府提供的服务项目,获取所需的信息,并更好地参与到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中来。
因此,编写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编写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的一些建议:1.归类和梳理事项首先,需要对各种民生事项进行归类和梳理。
可以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涉及的部门等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交通等。
梳理事项时要注意细化具体项目,确保清单的详尽性和准确性。
2.收集相关信息针对每个事项,收集相关的政策、规章、流程、办理条件等信息。
这些信息应该简明扼要,并按照一定的格式呈现。
可以包括事项名称、办理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3.通俗易懂的表达在编写清单内容时,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和复杂的句子。
以公众为主要受众,要确保清单内容能被广大群众轻松理解。
同时,可以使用列表、表格等形式来展示内容,便于查找和读取。
4.平衡各方利益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是为了公众服务,要充分考虑公众需求和利益。
在编写过程中要平衡政府和公众的利益,确保清单内容既能满足公众的需求,又不给政府造成过大负担。
可以通过公众调研、咨询专家等方式获取意见,确保清单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5.定期更新和发布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的内容是动态的,需要定期更新和发布。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新频率,确保清单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同时,发布清单应该采用多种渠道,包括政府网站、社交媒体、手机APP等,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到最新的清单内容。
6.加强宣传和推广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的编写是为了方便公众获取服务信息,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
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如宣传栏、官方媒体、官方网站等,向公众宣传清单的存在和使用方法,提高公众知晓度和使用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47fb25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e3.png)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咸政办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9日咸阳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6号),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加快构建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完成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统筹市县两级同步划转事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
科学设置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提升咨询服务、帮办代办等专业窗口服务能力,满足企业群众多样化办事需求。
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办事站点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对暂未整合或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一体化管理。
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一体联动、高效便捷、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65aca7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e1.png)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漳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漳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市属开发区(投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权责清单的设定、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非政府系列权责清单编制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定,以清单的形式载明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权力和责任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规范的权责清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内部审批(审核)事项、其他权责事项。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17a30b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a5.png)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推动审批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全面推行“只进一门、只到一窗、只上一网、只跑一次”的全链条、全流程集成服务。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民生服务等业务办理为重点,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布局,实行一窗综合受理,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标准统一。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逐步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统一规范,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打造“阳光政务”。
(四)坚持改革协同。
充分发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耦合共振效应,实现流程深度再造,强化市场准入准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政策叠加,将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度高的多个事项集成整合,建立上下联动、业务联通的改革协同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集中进驻和事项划转1.推进审批服务事项集中进驻。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6e8f5d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cc.png)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焦政办〔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4日焦作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获得感、满意度,推动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豫政〔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政务业务办理高效协同,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流程最优化、材料最简化、成本最小化,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健全完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推进工作机制,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申报入口,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本指南、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通过数据共享力争做到办理“一件事”的表单信息自动生成50%以上、申请材料压减60%以上、办理时限压缩70%以上、办理环节压缩80%以上,国家、省重点事项清单全面落地见效,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5〕14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5〕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2744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00.png)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5〕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1日盐城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文件),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属事业单位、列入市委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设在本市的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以及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确认工作。
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目录
![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95a53b5baf1ffc4ffe47acc8.png)
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目录发改(3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政府投资审批项目审(大厅)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大厅)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大厅)教育(4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民办幼儿园审批(大厅)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大厅)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审批(公办、民办)(大厅)4.校车运营资质许可(大厅)综合窗口——民委(4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大厅)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变更民族成份(大厅)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上报(大厅)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初审(大厅)综合窗口——司法(2项)一、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初审(大厅)2.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初审(大厅)备注:农业大厅内无审批事项林业大厅内无审批事项经信局大厅内无审批事项档案局大厅内无审批事项服务业局大厅内无审批事项民政(5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大厅)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大厅)3.民办养老机构审批(大厅)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大厅)2.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审批(大厅)环保(10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夜间建筑施工审批(大厅)2.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大厅)3.污染物排放许可(大厅)4.排污许可证核发(大厅)5.向大气排放可燃气体许可(大厅)6. 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外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大厅)7.新建排污口许可(大厅)8.辐射安全许可证(大厅)9.核技术项目环境影响(大厅)10.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大厅)建管【建设和城管】(17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局)(大厅)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局)(大厅)3.配套附属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局)(大厅)4.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损坏补偿审批(大厅)5.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复审批(大厅)6.城市排水许可(大厅)7.城市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许可(大厅)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建设局)(大厅)2.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初审(建设局)(大厅)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局)(大厅)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局)(大厅)5.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建设局)(大厅)以下是厅内办理,市行政审批目录里没有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局)(大厅)2、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城管局)3、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请受理(城管局)4、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城管局)5、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城管局)文体(32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艺表演团体审批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5.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6.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7.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9.出版物零售企业(或个人)审批10.复印、打印企业审批11.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审批12.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1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14.游泳经营场所审批15.攀岩经营场所审批16.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审批17.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18.出版物出租业务审批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年检2.文艺表演团体年检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年检4.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年检5.美术品经营单位年检6.出版物零售企业(或个人)年检7.复印、打印企业年检8.游泳经营场所年检9.攀岩经营场所年检10.出版物出租业年检11.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年检以下是厅内办理,市行政审批目录里没有的:1、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体育(2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审批2.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审批卫计(19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饮用水卫生许可4.医疗机构设置批准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6.香港、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7.台湾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12.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13.护士执业注册及变更、延续注册14.放射诊疗许可15.放射工作人员证16.医疗广告审批二、行政确认项目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三、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2.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市场监督管理局(15项)工商(10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非公司企业登记(内资)2.内资公司(含分公司)登记3.企业(集团)登记4.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5.个体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7.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及注销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9.个体工商户登记三、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内、外资企业(集团)备案质监(2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食药监(3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保健品、餐饮)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2.化妆品经营备案安监(3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无仓储)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申请经营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人防(8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许可2.人防工程转租审批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保障措施审批4.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2.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3.人防工程拆除备案以下是厅内办理,市行政审批目录里没有的:1、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规土(10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筑扩初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三阶段)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分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二阶段)5.国有土地登记6.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8.国有土地出让合同9.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10.出具房屋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交通(8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道路货运服务经营备案3.机动车维修许可4.客车租赁经营许可5.客运站经营许可6.货运站经营许可7.乡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8.村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公安(30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Ⅲ级及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方案审批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4.爆破作业项目审批5.预计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6.集会游行示威许可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8.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9.剧毒(易制爆)储存备案10.剧毒(易制爆)销售、购买备11.爆破作业单位备案12.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1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14.单位豢养特种犬登记1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1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网安】17.营业性射击场所枪支(弹药)审批(初审)1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初审)1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2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二、其他行政权力项目1.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制猎枪2.麻醉注射枪审批、猎民、牧民配制猎枪审批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备案4.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5.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核发6.公章刻制备案以下是厅内办理,市行政审批目录里没有的:1、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交警(1项)1.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占用和挖掘的审批大东医保(34项)1、灵活就业参保2、灵活就业停保3、灵活就业在职转退休4、灵活就业转移接续5、灵活就业退保6、灵活就业个人账户返还7、灵活就业退费8、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挂失9、单位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领取10、灵活就业新参保(续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领取11、城镇居民新参保人员领取医疗保险卡12、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挂失卡的领取13、养老在职转退休人员工行社会保障卡的换发14、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密码的变更15、异地就医登记16、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17、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18、生育医疗费报销19、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20、长期居外业务21、零星报销收卷业务22、门诊规定病种23、新单位医疗保险登记24、参保单位注销登记25、单位职工新参保26、单位职工续保27、单位职工停保28、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29、单位职工退保30、城镇居民参保31、城镇居民停保32、城镇居民退保33、城镇居民退费34、城镇居民信息变更不动产(10项)1、商品房(一次性)2、商品房(抵押)3、二手房4、房屋变更5、房屋更正6、房屋补证7、房屋换证8、回迁房9、房改房(有证)10、房改房(无证)出入境(3项)1、普通护照签发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公共服务中心(6项)1、民心网协同平台2、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3、12345市民诉求热线4、市长信箱5、96115市民诉求热线6、数字化城市管理大东区公证处(3项)1、继承权2、委托3、亲属关系契税(9项)1、商品房2、二手房3、继承4、夫妻更名或加名5、房改房6、离婚析产7、契证丢补8、赠与9、退税社保(31项)1、离退休新增2、离退休死亡3、离退休人员银行账号更改4、养老全额拨付核定5、个体收费工伤收费6、农保退费城区退费7、个体养老保险参保登记8、个体养老保险征缴9、个体养老保险关系转移10、个体养老保险退休11、个体养老保险退付业务12、城乡居民:(1)新参保登记;(2)信息变更;(3)关系变动;(4)退休待遇核定13、企业养老保险职工新参保14、企业养老保险职工转入15、企业养老保险职工转出16、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17、企业养老保险开户登记、注销变更18、企业养老保险跨统筹转移(转外地)19、企业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一次性支付20、企业养老保险错误帐户修改21、审计稽核:(1)社会保险稽核(2)经办机构内部控制22、机关事业保险在职转退休23、机关事业保险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审批24、机关事业保险离退休死亡审批25、机关事业保险在职死亡丧葬费审批26、机关事业保险在职统筹内转出27、机关事业保险在职统筹内转入28、机关事业保险在职新参保29、机关事业保险一次性支付30、机关事业保险补缴欠费核定31、退休管理综合:(1)退休核定(2)异地居住人员生存认证(3)社会化移交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报销(4)打印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通知书(5)添加户籍信息婚姻登记(5项)1、结婚登记2、离婚登记3、补办结婚证4、补办离婚证5、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采购中心(2项)1、政府采购2、建设工程招投标人社局(35项)1、正常退休登记(含病退休)2、特殊工种退休登记、失业职工档案查询及接收3、就业取档或领取失业金合并档案、档案转外区、实际缴费年限退休4、失业保险参保5、失业保险退保、停保6、失业保险参保补费7、失业保险企业年检、企业统一税号变更8、失业保险打印《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明细》9、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10、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11、失业保险档案接收、待遇核定12、失业人员报到13、失业人员就业取案14、劳动用工备案15、集体合同备案16、核发工资手册17、退休审批18、工龄确定19、盲残待遇调整20、遗属生活费审批21、工伤认定22、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23、创业场地补贴24、创业担保贷款25、就业登记26、发布企业用工信息27、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2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9、就业见习补贴30、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31、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32、吸引人才就业创业房租补贴3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34、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3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房产交易(8项)1、二手房交易2、房屋继承3、房屋赠与4、房屋夫妻更名5、离婚析产6、房交会补贴发放7、房屋租赁证8、资金监管地税(203项)1、纳入“三证合一”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受理和办理2、未纳入“三证合一”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受理和办理3、纳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设立税务登记受理和办理4、未纳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设立税务登记受理和办理5、纳入“三证合一”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受理和办理6、未纳入“三证合一”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受理和办理7、停业登记受理和办理8、复业登记受理和办理9、纳入“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清税申报受理和办理10、未纳入“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注销登记受理和办理11、社会保险登记受理和办理12、社会保险注销受理和办理13、自然人信息登记14、自然人信息变更15、纯扣缴义务人登记16、扣缴税款登记17、变更扣缴税款登记18、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9、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受理和办理20、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受理和办理2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登记22、跨区税源登记受理和办理23、组织临时登记受理和办理2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受理和办理25、非正常户解除受理和办理26、非正常户核销后恢复登记受理和办理27、电子税务局许可用户授权(修改、撤销、密码重置)受理和办理28、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29、社保费扣款账户录入和维护30、税种认定31、社保费种认定32、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受理和办理33、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证明受理和办理3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35、附加税(费)申报申报36、房产税申报37、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38、车船税申报39、申报错误更正40、印花税核定(依申请)受理41、征收开票的受理和办理42、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受理和办理43、退抵税(费)审批受理和办理44、退抵税(费)审批受理和办45、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9、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50、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5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5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5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5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5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5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5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6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66、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8、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6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70、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7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3、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7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7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76、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77、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减免7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减免7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减免80、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减免8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减免8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减免8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减免84、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减免85、大修停用房屋的房产税减免86、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减免87、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税减免8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房产的房产税减免89、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房产税减免90、武警部队房产的房产税减免9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的房产税减免92、老年服务机构的房产税减免93、医疗机构的房产税减免94、教育行业的房产税减免95、承担国家商品储备自用房的房产税减免96、大学科技园的房产税减免97、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房产税减免9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房产税减免9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的房产税减免10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的房产税减免101、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税减免102、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减免103、农村饮水安全的房产税减免104、司法系统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减免105、供热企业房产税减免10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07、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08、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09、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0、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3、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4、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5、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6、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19、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0、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1、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2、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3、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4、军队系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5、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6、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7、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8、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29、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0、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1、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2、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3、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4、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5、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6、中央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7、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8、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39、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0、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1、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2、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3、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4、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5、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6、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7、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8、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49、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50、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51、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52、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5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54、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55、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5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的土地增值税优惠15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158、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15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160、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161、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16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163、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16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16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166、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d2b50f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ca.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冀政办字〔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实施规范和监管举措,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
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各地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一)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负责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部门本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和修订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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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1.市(县、区)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
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
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
5.报省政府审批。
15
前提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16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二)城市分批次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9.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9
申报材料
(一)单独选址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申请表;4.“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地的);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
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8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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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1.水利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
序号
该事项所属子项的公开信息
1
子项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
2
承诺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3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4
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2.用地管理费。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17
申报材料
(一)单独选址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申请表;4.“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地的);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
5
收费依据
1.水利建设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
2.用地管理费。(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2.用地管理费。(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6
服务对象
机关
7
受理部门
耕地保护处
8
联系电话
88550202、88550258
9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10
承诺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11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12
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纳入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1
大项: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
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
序号
事项公开信息
1
事项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
项目状态
省级保留
4
项目属性
国家规定
5
办理方式
限时办结件
6
审批程序
1.市(县、区)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
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
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
5.报省政府审批。
7
前提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