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为了提高医院药物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本文将详细介绍医院药事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药品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应根据医院的需求和患者群体,编制年度药品采购计划,并及时更新。
2. 采购渠道:医院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选择合格的药品供应商,并建立可靠的药品采购渠道。
3. 药品招标:药品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4. 药品验收: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要对购入的药品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医院的要求。
二、药品存储管理1. 贮存条件:医院应建立药品存储区域,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药品受潮和变质。
2. 药品分类: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的性质和药理作用,合理地对药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各类药品互不干扰。
3. 药品标识:药品应贴上清晰的标签,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4. 药品库存管理:医院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库存信息,并根据需求进行合理的库存控制。
三、药品配送管理1. 配送流程:医院应建立规范的药品配送流程,确保配送过程中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配送温度控制:药品配送过程中应注意温度控制,特别是对于需要冷藏的药品,应使用专用的保温箱或保温袋进行配送。
3. 配送记录: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应做好配送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数量、配送人员等信息,以备核对和追溯。
四、药物处方管理1. 记录完整性:医院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意书写清晰,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等。
2. 处方审核: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 质量控制: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应对药品处方进行质量控制,如抗生素的使用审批和限制等。
五、药物使用管理1. 媒介宣传禁止:医院应严禁医务人员从事与患者用药无关的推销和宣传活动。
2. 临床用药指导: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药物使用指导,并及时更新临床用药指南。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范文药事管理是医院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涉及到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安全以及监管等各个环节。
下面是一份医院药事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安全和监管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药事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医院药事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药品采购管理、药品储存管理、药品配送管理、临床用药管理、药品安全管理、药品监管等方面。
第五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七条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第八条药品采购必须经过招标或者比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采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采购人员必须及时核对采购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条采购人员必须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履行、检验和评估。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品储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的储存环境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药物必须分类储存,按照药物性质、用途、有效期等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药品的储存温度、湿度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得到保证。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必须建立记录,记录药品的进货、销售、报损等情况。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五条药品配送必须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确保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药品配送必须核对数量、质量和有效期等信息,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药品配送必须建立相应的记录,记录配送的药品、数量、接收单位等。
第五章临床用药管理第十八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符合规定,药物的种类、用量必须合理。
第十九条临床用药应该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个体化用药,避免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第二十条医师必须对用药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
2024年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确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临床药学基础,促进临床用药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供卓越的药学技术服务,并有效管理相关药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三、参照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四、职责药事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本制度实施的责任与义务。
五、内容1. 监督并检查本院对《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 依据医院实际情况,由主要科室提议基本用药范围,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总、讨论并审定后,确立本院“基本用药目录”。
根据应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修订,增删品种比例不超过既定范围。
3.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经营品种的资质与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4. 建立健全新药引进评审制度,明确新药审批流程,组织对新老药品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进行综合评价。
5. 确立并完善药物不良反应登记制度,依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内容,定期向药监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6. 定期检查药品使用与管理情况,特别关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贵重药品的使用、保管与消耗情况。
评估新用药品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药品淘汰建议。
对于滥用成瘾、积压变质等违反制度及管理不善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处理。
7. 组织开展药学学术活动,如药学进展讲座、新药介绍、药物评价及药品法律法规培训等,与医护人员进行深入交流。
8. 负责药学教育、培训及监督工作,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9. 协调并督促临床药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查阅病历、医嘱处方,检查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处方和病历用药分析,以提升医生用药水平。
10. 监督本院对药品管理、处方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维护医疗秩序,提高药物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药事管理部门是医疗机构内负责药物管理和监督的专业部门,负责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药物采购和入库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药品采购工作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确保药物的品质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和记录,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和核查。
第八条药物采购后应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与药品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第九条入库前,药品应进行标识和分类,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并按照相关要求存放。
第十条药物入库时,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入库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更新库存记录,保持药物库存的准确性。
第三章药物配送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药物配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配送人员应持相关证件,确保配送工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物配送应按照配送清单和要求进行,确保药物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药物的接收人员应核对配送的药物数量和品种,确保药物的丢失和错误。
第十五条药物在医疗机构内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药物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定特定人员使用,避免滥用和浪费。
第十七条药物的使用信息应及时记录,包括用药日期、用量、药物剩余等,确保用药安全和追溯。
第四章药物库存和报废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药物库存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性和避免过期药物。
第十九条药物库存管理应按照先进的管理方法进行,包括货架管理、分区管理等。
第二十条药物库存过多或不足时,应及时调整和处理,避免超过保质期或造成短缺。
第二十一条药物过期或失效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避免继续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医院机构药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临床监测等药事活动。
第三条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2.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4. 多学科协作,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药事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成:1. 主任委员:由医院主管院长担任;2. 副主任委员:由医务科、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3. 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医院药事管理规章制度;2. 监督检查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3. 组织开展药事管理工作培训和宣传教育;4. 定期分析药事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5. 处理药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药学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药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的管理;2. 组织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培训、指导;3. 对临床用药进行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4. 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5. 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八条药品采购:1.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确保药品质量;2. 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药品供应商;3. 采购的药品应具备合法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九条药品储存:1. 按照药品性质、规格、剂型等要求,合理设置药品储存条件;2. 定期检查药品储存环境,确保药品储存安全;3. 对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品及时清理。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是医院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使用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涵盖了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旨在实现药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首先,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
委员会由医院领导、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审议药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次,医院应建立药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责任人。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合理控制药品成本。
药品储存是药品管理的重要环节。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品仓库,配备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药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定期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药品调配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关键步骤。
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调配制度,规范药品调配流程。
药学部门应根据医师处方,准确无误地调配药品,并提供用药指导。
同时,应加强对药学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
在药品使用方面,医院应建立严格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药品说明书,合理开具处方,避免滥用和误用药品。
护士在给药时,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此外,医院还应加强药品质量监督,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同时,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及时记录和上报,为药品安全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最后,医院应加强药品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药品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药品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药品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综上所述,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是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医院应不断加强和完善药品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健康权益。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四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权益,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药房、药库等药事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药师,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药房、药库等药事管理部门应当配备齐全的药品管理设备和仪器,并进行定期检验、维修。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药品的存储、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各项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需要,结合临床实际,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并根据采购需求进行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药品采购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进行,遵循合同约定,实行预付款制度,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供应药品并提供资格合格的注册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采购时,应当注意货款结算,及时支付供应商合法款项,并保留相关票据和采购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当设计合理的药品储存间,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药房、药库等药品储存间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储存,确保不同药品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药品储存间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避免有害物质的侵入,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七条药品储存间应当建立药品货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存放顺序和有效期管理。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间应当建立合理的发药制度,确保发药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禁止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和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药师、医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药事管理是其重要的工作之一。
良
好的药事管理可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确保医疗质量。
因此,医院药
事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药品采购与储存管理
1. 医院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采购,确保药品质量可靠。
2. 药品储存要求按照药品特性分别储存,防止药品受潮、受阳光暴晒。
3. 药品库存管理要求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
二、药品配送与使用管理
1. 药品配送应按照医嘱要求进行,避免因配送错误导致患者用药错误。
2. 在使用药品时应当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确保
患者用药安全。
3. 使用过期药品严格禁止,确保患者用药效果。
三、药品处方审核与管理
1. 对医生开立的处方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药品使用合理。
2. 对特殊类药品开立处方的医生要求签署特殊声明,保证使用准确。
3. 患者用药记录要进行归档存储,方便后续查询与管理。
四、药品质量抽检与监督
1. 对进货的药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质量可控。
2. 定期对医院内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使用符合规定。
3. 对患者反馈的用药效果进行跟踪调查,不断完善用药管理流程。
综上所述,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应当认真遵守规定,加强药事管理
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相关药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合理使用,合理控制药品的费用。
第二章药品进货和验收管理第四条医院应根据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获得医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药品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经过公开招标或询价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定采购合同。
第六条药品进货应按照合同要求,仔细核对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确保药品的质量。
第七条药品验收应由药剂科的专人进行,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批号、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八条药品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通知供应商退货或更换。
第三章药品存储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建立符合药品存储要求的药房,药房的环境、设备、温湿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条药品存储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如光敏性、易潮解、易挥发等)进行分类存放,保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第十一条药品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出库,严禁使用过期药品。
第十二条药品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第四章药品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医院应制定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合理、安全的基础上得到优先使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使用药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如有必要,应填写药物治疗记录,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使用高危药品时,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六条医院应定期组织药品使用情况的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药品退库管理第十七条药品退库应按照药剂科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退库的药品应经过审核,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药剂科应定期检查和处理过期药品,及时退库或销毁。
第十九条药品退库应及时更新库存账务。
第六章药品销毁管理第二十条药品销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防止药品滥用和流入市场。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医院药事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提高医疗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1、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剂科根据医院临床用药需求,结合药品库存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数量等信息,并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报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供应商选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药品供应商。
建立供应商评估和管理机制,定期对供应商的药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能够持续提供符合要求的药品。
3、采购合同签订采购药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前,应由药剂科、财务科、审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药品储存管理1、库房设置医院应设立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包括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
库房内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货架、空调、除湿机、温湿度监测仪等,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药品分类存放药品应按照其剂型、用途、储存条件等进行分类存放,做到整齐有序、标识清晰。
对特殊管理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实行专柜加锁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库存管理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对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要加强药品库存的动态管理,避免积压和缺货现象的发生。
三、药品调配管理1、处方审核药师在调配药品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用药适宜性等。
对不合理处方,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提出修改建议,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
2、药品调配药师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药品调配,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共七章四十六条,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1. 引言药事管理是医疗机构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它涉及到药品的采购、配送、贮存、使用和销毁等方面。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安全地管理药品,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用药合理性。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2. 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治疗方案,合理采购药品。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使用。
2.2 规范药品贮存和配送工作医疗机构要求对贮存的药品进行分类、分拣、整理和质量检验。
贮存药品的环境要符合药品的贮存条件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在药品配送工作中,医疗机构要确保药品的安全、准确、及时送到指定的科室或患者手中。
2.3 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对药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防止滥用、重复使用或过度使用药品。
医疗机构要开展药品使用的记录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4 做好药品信息的整理和使用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信息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完整、准确的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医疗机构还应确保药品信息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3. 药事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卫生部制定了具体的措施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采购计划和采购审核制度,对药品采购进行有效的管理。
采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和合理性。
3.2 贮存和配送管理医疗机构要定期检查和整理药品贮存区域,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科学的药品配送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准确性。
3.3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使用审批、使用记录和使用评价等方面。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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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二)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加强药事组织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药事服务能力。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药事组织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委员会,负责药事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医疗机构负责人;(二)药学部门负责人;(三)临床科室负责人;(四)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成员;(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六)具有临床药学背景的医师。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核和监督药品采购、使用、储存等环节;(三)评估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四)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五)协调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药事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使用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采购政策。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择优选择,确保供应;(四)注重临床应用,满足患者需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目录,明确采购品种、规格、剂型、包装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直接采购、谈判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遵循药品说明书;(二)临床用药应当有明确指征;(三)个体化用药,根据患者病情调整剂量;(四)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一、引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本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药品采购管理1. 采购方式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公正。
2. 药品来源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医药生产企业或合法渠道采购药品,确保药品质量稳定可靠。
3. 采购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记录,包括采购数量、批号、供应商信息等,以备查验。
三、药品存储管理1. 存储环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药品存储要求的存储环境,包括恒温、低湿、通风等条件,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2. 药品分类存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存储,避免交叉污染,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四、药品配送管理1. 配送流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配送流程,包括验收、登记、存放、发放等环节,确保药品配送过程规范有序。
2. 配送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药品配送记录,包括配送时间、数量、接收人员等信息,以备查证。
五、药品使用管理1. 用药指导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指导,包括药品的名称、用法、剂量、不良反应等信息,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2. 用药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药监测机制,对患者使用药品的效果和安全性进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结语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事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三篇)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药事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范例:1.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5点,中午休息1个小时。
2. 工作纪律:药事管理人员应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旷工。
在工作中要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改变或忽略。
3. 职责分工:根据职位和工作内容,明确药事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安全管理:药事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5. 药品采购:药事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公司的采购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6. 药品入库和出库:药事管理人员要按照公司的入库和出库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数量和品质的准确性。
7. 药品销售管理:药事管理人员要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8. 药品库存管理:药事管理人员要做好药品库存的监控和管理,及时补充不足的药品,并定期进行盘点。
9. 文件管理:药事管理人员要做好相关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包括药品采购单、入库单、出库单等,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0. 档案管理:药事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相关药品档案进行管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11. 审计和检验:药事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进行药品审计和药品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12. 教育培训:药事管理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以上是一份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范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是为了规范药事管理工作,保障药品的安全和药事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文件。
以下是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1. 药事管理人员的职责:明确药事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相关问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相关问题相信⼤家都知道,医疗产品⼀向都是有国家检控着的,因为这关系着⼈民的健康,马虎不得。
医疗机构的⽤药等等也是要严格遵循国家的规定的。
那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家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相关问题第⼀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保障公众⾝体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为中⼼,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药全过程进⾏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作。
第三条卫⽣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卫⽣⾏政部门、中医药⾏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作是医疗⼯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员⽅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情况作为医务⼈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级以上医院应当设⽴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政管理等⼈员组成。
成⽴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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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
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