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同志您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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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同志您们好:
我是雷州市客路镇客路村委会东坡南村村民花昌民,1985年经客路管区东坡南村村民同意后,把东坡南村17000平方米的现村地址,重新规划宅基地分4至31号宅基地分给花姓所有,任何异姓不得,另外镇政府用东坡村一亩土地无尝分给本村异姓赵龙生一座,谭兴仁一座,易李生一座宅基地座落客路圩金河路北边横巷,互不侵占。
有一年易李生向我花昌民借我东边宅地给他养蚕,我问易李生:你有宅基地为什么借我宅地,他说家庭困难,我把宅基地卖了,他又说借你宅地给我仅建两间瓦宅仔养蚕,等你侬仔大了要地建宅,我边两间屋仔一同给回给你。过了几年时间,我问易李生要回宅基地建牛栏宅,易李生说我已经搞好宅基地使用证,你什么也没办法了,领导同志易李生与客路管区干部私自出证明勾结当时海康县国土资源局给易李生,管区国土局同志也没有告知我一声,也没有到我村调查,也没有我本人签名,私自违法发证给易李生,这不是违反了国家法律吗?
村中异姓赵龙生、谭兴仁两人各借叔、哥宅地暂住阶段,两人完壁归还宅基地回叔、哥,唯独我异兄弟不肯归还我宅基地,我向雷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易李生,占我宅基地,雷州市人民法院深入调查核实判决我花昌民胜诉。易李生不服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易李生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紧接着易李生通过村委会干部认识湛江市中院一位审判长冯回玉(也是客路镇人),如
今是中院合议庭审监长,冯庭长和吴辉军同志负责办理我和易李生本案件,没有调查核实判易李生胜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我又向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吴科长和同志来到东坡南村调查村委会干部村委干部违法出证明给海康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土地使用证给易生是错误的,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把抗诉字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雷州市人民政府颁收08240401000141号《集体土地建设地使用证》的具体行为主要依据不足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湛江市人民法院(2011)湛中法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向你院提出抗拆,请依法再审,抗诉字送回湛江再审本案。抗诉开庭时间,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同志又千方百计,联系湛江中院执行庭长,执行庭长冯回玉千方百计争到审监庭长,负责办理此案,冯回玉对湛江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1)湛中法行中字第155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纪委同志检察院法官同志本案湛江中院判决太枉了,我两位老人家真是有冤没处申。
1、我东坡南村干部出证明我花昌民,1至31号屋基地是花姓所有异姓不得。
2、镇政府另外用一亩土地分本村异姓赵龙生、谭兴仁、易李生各一座。
3、为什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检庭长冯回玉把我土地判给异姓易李生。
4、纪委同志检察院同志,您们为民做主给我的合法权益吧。
雷州市客路镇东坡南村
村民花昌民、冯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