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盛古镇保护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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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掘和利用丰盛古镇的旅游资源,促进丰盛的经济发展,协调丰盛古镇保护与发展建设,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重庆市巴南区城镇体系规划》

第三条为保存古镇生活的原真性,保护古镇城镇格局,保护古镇的文化环境,以体现古镇城镇格局的“回”字街、中心轴为核心,以四个场口为外围节点,划

定编制范围。北以现有响水街为界,西与现农贸市场相临,向南包括清源楼

山丘,东至规划的南北向城市干道,面积14.6公顷。

第四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附件(说明书)和规划图纸组成。

第五条在编制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和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本规划由巴南区丰盛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规划原则

第七条规划目标

1.以古镇保护和开发为依托,促进丰盛镇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全镇社会经济发展。2.发掘古镇文化底蕴,延续以“旱码头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

3.整体保护古镇的山水环境和城镇空间格局。

4.改善人居环境,完善旅游服务设施

5.制定现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第八条规划原则

1.整体性原则

保护古镇整体山水环境和城镇空间格局,加强整体化的城镇空间环境设计,延续古镇原有生活环境风格。

2.协调性原则

保护规划必须兼顾居民的现代生活和旅游发展的需要,与城镇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与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古镇的良性开发相协调。

3.展示性原则

充分发掘古镇的文化内涵,使古镇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教育价值得到新的升华。

第九条保护定位

巴南区丰盛镇始建于明末清初,是商贸、田园景观型古镇,素有“长江第一旱码头”之称,是重庆市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

第十条保护框架

1.保护山水环境——保护九龟寻母的山水环境;展现田园古镇风貌

2.保护古镇历史结构——保护古镇城镇格局;恢复街巷空间环境

3.保护古镇历史风貌——更新修复街景立面;协调整体建筑风貌;保护重点建筑;修复和完善节点空间

4.保护古镇历史传统——恢复古镇传统功能

第三章古镇分级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重要保护点

对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相关措施保护。

1.保护范围

将曾仪堂、一品殿、仁寿茶馆、依仁西医馆、下垭口碉楼等建筑和回字街街景确定为重要保护点。

2.保护要求

对建筑物进行严格的维护、修复等设计,迁出部分居住人口,对局部环境进行更新设计。对街景立面要求对建筑的屋顶、门窗、墙面划分、建筑色彩、建筑材质、建筑高度、外部环境、地面铺装等进行协调整合与更新设计。

第十二条核心保护区

1.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区范围北以现有响水街南侧为界,西以现农贸市场东侧为界,向南包括清源楼山丘,东至规划的南北向城市干道,面积14.6公顷

2.保护要求

结合城镇建设发展现状和古镇经济发展水平,将北部和西部的学校、医院、信用社、派出所和镇政府职工宿舍等新建建筑群设定为核心保护区的过渡区。现阶段通过改造立面与古镇的建筑风貌协调,将来结合城镇总体发展调整用地布局,在未来古镇具有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时,进行更新设计和建设。

在核心保护区西侧规划一条城市支路,在东侧规划一块城市公园绿地,北侧以现有的响水街为界,南侧以清源楼山体和文庙山体为界,形成环状保护隔离带,将核心保护区与周边用地隔离。

严格保护传统建筑的空间布局、群体组合、结构形式、色彩、材料与门窗细部,在维护、加固、修复、重建中必须按原风貌以“整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建。

严格控制新建建筑,不得随意加建改建。

针对多户人家居住于一栋古建筑的情况,以保持建筑原有内部格局为前提,陆续迁出多余住户至别处。

严格保护街道空间格局和风貌,采用石材修补石板路、台阶。

整治电线、天线、门牌、路灯、裸露在外的给水管等和户外乱堆乱挂现象。

对危房建筑进行拆除,进行建筑整合设计和局部环境改造;恢复重要历史建筑;对影响风貌景观的新建建筑进行立面改造。

第十三条建设控制区

1.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区范围确定为北侧以响水街为界,西侧以过境道路为界,东侧以洗布河为界,南侧至水厂所在山体。

2.保护要求

保护“九龟”山体原有植被和山体形态,规划为城市公共绿地。在山体范围内不得修建与旅游景观无关的任何建构筑物。

建筑色彩以灰、白、暗红、栗色为主。

建筑立面应尽量采用传统特色或经提炼的传统建筑符号,避免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和铝板等现代材料。

与古镇整体风貌不协调的新建建筑进行外观改造。

第十四条风貌协调区

1.保护范围

范围划定西侧以过境交通为界,东侧以洗布河为界,北侧和南侧延伸至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线。

2.保护要求

保护“九龟”山体原有植被和山体形态,规划为城市公共绿地。在山体范围内不得修建与旅游景观无关的任何建构筑物。

控制城市干道两侧建筑的建筑风貌,与古镇整体建筑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建筑高度控制规划

保护古镇独特的山水环境;保护古镇山林、城镇、田园一体的特色格局;保护古镇平缓朴实的建筑风貌和天际轮廓线。

1.严格控制核心保护区的天际轮廓线;严格控制新建和更新建筑的建筑高度。2.保护古镇周边山体的天际轮廓线,山体周边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应不破坏原有山体的起伏形态。

3.在核心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原有建筑高度,新建或改建建筑层数控制在2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3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7米。

4.建设控制区的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下,新建或改建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5.风貌协调区建筑高度控制在6层以下,新建或改建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

第四章核心保护区保护更新规划

第十六条建筑风貌保护更新规划

1.规划原则

依据保护优先、保护与发展相结合、整体保护突出重点与特色的原则,保护历史古镇的原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依据建筑的质量、风貌、经济价值以及规划的现实可行性进行分类保护更新。

2.更新保护方式

保护建筑:对建筑风貌一类,建筑质量好或中等的建筑采取保护措施。保存现状,真实反映历史遗存,反映历史生活的原真性。对个别构件加以维修,剔除近年加建部分,恢复原有建筑和院落空间。

修缮:对建筑风貌一类,建筑质量中等的建筑实施修缮和恢复。保持原有建筑结构不变,更换门窗,添加细部,粉刷立面。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更新改造和结构加固,完善市政设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改观:对建筑风貌三类,建筑质量好的近期建筑实施改观,对建筑外观重新设计和改造整治,与古镇传统风貌相协调。

拆除:对建筑质量差的危房建筑采取拆除,对整体地块进行更新设计,与传统风貌协调,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改善居住环境质量,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第十七条功能更新保护规划

1.规划原则

保护原则:保护古镇的城镇格局、街巷空间、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载体,延续古镇传统文化环境。

协调原则:充实古镇文化内涵,发挥历史文化的现实积极意义,恢复古镇活力,改善居民居住生活质量和环境品质。

效益原则:积极开辟和利用古镇的自然环境资源和人文环境资源,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实现社会、环境、经济和文化的协同发展。

2.更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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