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和开放管理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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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若干具体规定-民航局发[1992]75号

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若干具体规定-民航局发[1992]75号

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若干具体规定正文:---------------------------------------------------------------------------------------------------------------------------------------------------- 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若干具体规定(民航局发(1992)75号)各管理局、首都、虹桥国际机场:今年三月十八日局以民航局发(1992)187号文下发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好局下发的这一办法,特做如下规定:一、为了做好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集中管理,同时减少资金对上对下的划拨手续,现确定按管理局、局直属管理的机场应交款的30%就地返回的办法,予以管理。

管理局,机场对返留用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在会计处理上称做上级返回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列入“501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科目、管理局、机场动用此项基金安排部分零星项目,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方可动用。

二、由管理局归口管理的省(区)局、机场、航站具体返回的比例和数额,在不突破30%的比例内,由各管理局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

三、无论对局集中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还是返回给各单位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其使用范围都必须按局规定的范围使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列入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民航局批准方可使用。

四、鉴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下发较晚。

因此今年三月至五月份应交的款项,各单位应于六月二十日前电汇到局财务司,以便统筹安排使用。

五、有关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帐务处理1.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解交银行借:银行存款贷: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100%)2.按月将此专款上交民航局借: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100%)贷:银行存款(70%)3.按月将局返回的专款转入专用基金借: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30%)贷: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30%)4.按局规定计划项目,由局下拨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管理局、机场的帐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说明:集中按项目下拨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各管理局、机场不得做为返回资金处理,也不准在应交款中抵留。

通用航空机场实用版: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通用航空机场实用版:机场建设和报建流程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二)通用机场等级 从保障飞机安全准时起降,便于给机场配备相应设备设施考虑,也常常按技术标准对机场实施分级。
机场救援 与消防级别
飞行区等级
划分 标准
跑道导航 设施等级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和程序-标准
1、飞行区等级
代码
飞 行 区 等 级 指 标I 飞行基准飞行场地长度(1)
第二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 环。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三条 通用机场分类和等级 (一)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 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 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 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 消防与救援 (一)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 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民航局空管办: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导航设备实施备案管理

民航局空管办: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导航设备实施备案管理

民航局空管办: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导航设备实施备案管理近日,民航局空管办发布了“关于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落实“放管服”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空管办结合中国民航设备运行保障与飞行校验工作实际情况,对现有规章进行分类、评估和剥离,运用改革创新思维,现就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多条具体意见。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校飞中心:为深入贯彻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树立分类管理的新理念,确立“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通用航空安全管理新导向,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民航局领导指示精神,结合中国民航设备运行保障与飞行校验工作实际情况,对现有规章进行分类、评估和剥离,运用改革创新思维,经研究,现就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一、通用机场运行管理单位是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建设与运行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做到:(一)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设备维护成本及自身维护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在生命周期内安全、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二)对于配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通航机场,机场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的重要意义。

飞行校验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导航设备,未经飞行校验而提供服务将有极大可能提供错误引导信号,危及仪表飞行条件下的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二、通用机场设置通信及监视设施设备的,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可考虑不进行飞行校验:(一)设备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周期实施运行维护;(二)设备经安全评估能满足安全运行的基本需要。

三、考虑到通用航空的作业运行方式及运行成本因素,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

如根据运行条件并经严格论证认为必须设置的,为确保设备安全正常使用,应当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飞行校验管理规定》要求执行飞行校验,通过飞行校验后方可提供使用。

机场审批流程

机场审批流程

申请成立通用航空机场相关手续审批流程通用机场的审批同时涉及军方、民航和地方政府三方,流程繁琐、时间长且前置后置程序严格。

一个通用机场从审批、建设到颁证要经历50多个步骤,花费约2年时间。

本文将梳理通用机场审批流程,并厘清各方在机场审批中的权限和内容。

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表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相关法律法规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如表3所示,其中国家层面的是2009年7月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从总体上规范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民航局层面主要有2005年颁布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申请程序与要求。

2013年修订实施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运输机场建设流程与要求。

2012年发布实施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定义与分类,对场址、设施设备、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七个民航地区管理局陆续出台了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相关办法,对辖区内通用机场的分类以及各类机场的建设管理、使用许可做出了规定。

军方主要是空军司令部颁布《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及《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及临时起降点的审批流程。

图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总体流程如图1所示,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总体上可分为选址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审批和日常使用四个阶段,涉及主体包括机场所有者、政府、民航与军方四类。

下文首先按照审批主体分别阐述内容,然后从总体上梳理流程。

其中,军方主要负责选址阶段的空域与临时起降点审批,验收审批阶段的空司验收及日常使用阶段的年度复核。

在通用机场与临时起降点报批流程上,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军区空军。

但在审批流程上,按前文所述,军方将其分为“通用机场和连续使用2年以上、需建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两类,对于第一类由军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总参,总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军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等)。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上海高东机场、新疆石河子机场等)。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的法规依据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建市[2017]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增加有效供给,提升设计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取消原民航行业“机场总体规划工程”“场道、目视助航工程”“通信、导航、航管及航站楼弱电工程”“供油工程”4项专业资质,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只保留行业甲级、乙级资质,不再设专业资质。

2.下调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行业甲级资质人员总数由61人下调至38人,行业乙级资质人员总数由38人下调至20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附件1。

3.调整原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企业业绩由2项4D 机场调整为2项新建4C运输机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详见附件2。

二、民航行业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其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不考核其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的要求。

三、现有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的行业、专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资质许可范围为准。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

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初稿2018第三部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附流程图)一、通用航空机场发展产业政策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多个指导意见及配套措施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产业及兴建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网络。

民航局制订《通用航空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民用航空发展的“十三五”规划,规范和指导通用航空机场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一)《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5月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成500 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 级旅游景区。

《指导意见》要求优化规划布局。

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 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

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

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合理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通用机场设施要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

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

鼓励枢纽运输机场所在城市建设综合型通用机场,疏解枢纽运输机场非核心业务。

优先支持支线机场增设通用航空设施,拓展业务范围,兼顾区域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综合保障。

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民航局发[1989]21号

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民航局发[1989]21号

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正文:---------------------------------------------------------------------------------------------------------------------------------------------------- 民航局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民航局发(1989)21号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四日)一、航线试航、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审批程序。

1.凡国际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负责组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

2.国内新开干线的航线试航,以及新机型加入航班飞行前的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3.国内支线的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4.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试飞,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报民航局审批,由航空公司实施。

5.凡需组织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应由组织试航和试飞单位的航行部门承办。

二、试航、试飞的时间和人员组成。

1.国际航线、国内干线的试航应于予计开航前三十天进行;国内支线的试航和机场的试飞应于予计开航和启用前二十天进行;机场试飞必须在机场各项保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并写出报告后十天进行。

2.航线试航由组织试航的单位,提出试航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报地区管理局审定报民航局备案。

试航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派人组成:计划、通信、气象、航行、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航线)以及民航局和有关管理局的人员。

3.机场试飞,由组织试飞的单位提出试飞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机场报地区管理局审定并报民航局备案。

试飞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修建、计划、航行、通信、气象、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机场)、公安、航空器适航以及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的有关人员。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流程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流程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一、机场建设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和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1)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2)机场目视助航工程;(3)民航空管工程、包括: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本场)、航管工程、气象工程;(4)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5)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路、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2: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货运、食品工程(含货运站、货运业务楼、航空配餐楼、其它设施工程;(2)航空公司基础工程(含机务维修、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其它设施工程;(3)配套系统设施工程、包括:机务维修设施、邮电通讯系统、信息系统、场务设施、绿化生态系统、防汛促淤设施、供冷供热供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道路桥梁工程、行政生活设施、其它设施工程;二:机场建设工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5:«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6:«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号)7:《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8:《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民航发[2008]38号: 9:《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民航发[2009]5号三:机场建设用地取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1)民用机场设施用地(1).机场飞行区(含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巡场路等)。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一、前期准备阶段。

在进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前,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机场建设的需求和规模,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只有在前期准备工作做足、做实的情况下,才能为后续的审批流程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持。

二、申请审批阶段。

1.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者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通用机场建设的申请材料,包括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环评报告、施工图纸、资金来源等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完整、清晰,以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审查评估。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等。

在此过程中,主管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调查,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三、审批决策阶段。

1. 召开评审会议。

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行业代表等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和评审。

会议将就建设规划的合理性、环境影响、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作出审批决策。

2. 作出审批决定。

在评审会议结束后,主管部门将根据评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通用机场建设的决定。

如果决定批准,将颁发相关的建设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同时要求申请者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后期监管阶段。

1. 施工监管。

在通用机场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施工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2. 竣工验收。

当通用机场建设完成后,主管部门将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批复文件的要求,是否达到相关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以上即是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的主要内容,希望申请者在进行通用机场建设时,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安全、可持续。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和国民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安全、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六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机场的位置、规模和功能。

第七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和机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方便旅客和货物的流动。

第九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机场功能合理设置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机场规划相衔接,开发合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器停放区、航空器修理维护库、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等。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环保,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安全防护,设立安全保卫设施和设备,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1年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1年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机场的场址、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通用机场定义】本规定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不提供30座以上的飞机载客服务保障的民用机场。

第四条【公众开放的分类分级】通用机场按照其社会属性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可以为通用航空载客、空中游览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按照服务保障等级划分为以下两级:A1级通用机场是指可以为座位数10座以上航空器的载客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是指除A1级外的其他A类通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载客飞行,指为获取酬金或者收费而从事旅客运输的飞行活动,并且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是因运送旅客而发生位移的运输合同。

第五条【机场物理分类分级】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

跑道型机场一般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降的机场。

第六条【安全主体责任】通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管理由通用机场运营人(以下简称机场运营人)负责。

机场运营人是指对通用机场具有运营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管理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职责对通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

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一)制定通用机场建设、许可、备案和监督等行业管理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二)统一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三)对全国通用机场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通用机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包括:(一)监督辖区通用机场建设情况,并负责新建、改扩建(含新增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通用机场的场址审核;(二)监督辖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和备案工作,并受民航局委托负责辖区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签发与日常管理;(三)对辖区通用机场的命名实行管理;(四)对辖区通用机场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民航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和《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五条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若作为季节性开放使用或类似使用性质~视作二类通用机场。

水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通用1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机场。

第六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通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或审查、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及机场信息登记等工作。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暂不做规定。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工程,,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

通⽤机场建设管理程序1民航华东地区通⽤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第⼀条为规范通⽤机场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民⽤机场管理条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核准暂⾏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和《民⽤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条本程序适⽤于华东地区通⽤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航空器使⽤的机场。

包括在地⾯、⾼架和⽔上建设的通⽤机场。

第四条根据通⽤机场的建设规模⼤⼩,分为⼤型通⽤机场和⼩型通⽤机场。

⼤型通⽤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相当于⼩型运输机场或更⼤规模的通⽤机场。

⼩型通⽤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较⼩的通⽤机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及使⽤管理暂⾏办法》中所称的“临时起降点”。

第五条⼩型通⽤机场分为⼀类⼩型通⽤机场、⼆类⼩型通⽤机场和三类⼩型通⽤机场。

⼀类⼩型通⽤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的、有固定设施的通⽤机场,包括民⽤航空器⽣产组装⼚家的试飞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及使⽤管理暂⾏办法》中所称的“连续使⽤临时起降点”。

⼆类⼩型通⽤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视飞⾏的、有固定设施的通⽤机场。

海上平台和⾼架直升机场,⽆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类⼩型通⽤机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及使⽤管理暂⾏办法》中所称的“短期使⽤临时起降点”。

2三类⼩型通⽤机场是指执⾏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六条作为基地的通⽤机场是指航空公司以该通⽤机场为基地,或具有基地性质提供民⽤航空器停场过夜、加油、机务维修、本场训练、航空器托管等各类保障服务的通⽤机场。

第七条飞艇、滑翔机、载⼈⽓球、动⼒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航空器所⽤的场地,视作三类⼩型通⽤机场。

第⼋条通⽤机场的建设应当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通⽤机场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西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以及《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FI/T5026-2012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辖区内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主要用于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等飞行活动。

本程序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第四条通用机场对应于民航局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是指开展10-2 9 (含)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 架次以上,或作为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机场以及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科研机构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 0 0-3 00 。

架次之间的机场,高架直升机机场列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六条通用机场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用机场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一、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审查、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实施和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设计方案审查、行业验收。

第八条一、二类通用机场在各阶段应进行航行服务研究,包括飞行程序、飞机起飞性能分析。

第九条一、二类通用机场有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址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通航机场选址方法

通航机场选址方法

时间政策/事件主垂影响20却年5月t申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审摆划》M林通勒机场的建设和布局2012^6月(鯛用机场建进規范】确定了曲用机煽的欝逛规歯卸运齐诛就2014^10月国务院常务佥议向地方改府全部或酚F取通用机场顶冃审北仪限2015^10月出十三五"规划建徴*1■快完善基咄设施两络建设2凶£年5月1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导査见}即刖年球戒3呱个氏上确用机场.基本真现地级规上城市或躱掇通用航空接養的运曹購盖农产品壬产区、王斐料世、5卿以上的5嗣鞭游铁赳"2CH7坪1月t通用肮空“十三五"发雁麹划》通用机场理段B挣A声而f-机监互’通航机场选址方法导读:根据“十三五”规划建议,2020年全国将建成500个以上的通航机场。

在此之后,各地通航机场数量迅增,这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通用机场的建设工作中来。

那么,通航机场的建立需要哪些流程?初期的统筹选址在实施上面临很多困难,又该如何解决?本文进行了较为详尽地梳理,以期为读者在机场选址带来截至2017年底,我国共有通用机场300余个。

通用机场和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通航发展最重要的环节,为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健康发展,国家针对通用机场的政策不断出台。

政策详情见下表: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政策汇总表基于出台的政策规定,页计到2020年机场建设的产业规模达1000亿元,曾量规模超过400亿元。

在未来的航空发展中,我国潜在机场建设需求达2000多个,具有广阔的空间。

不止国家层面,各地政府也在加快通航机场的建设工作。

自从2014年国务院向地方政府下放通用机场项目审批权限后,我国各地省市区都加快了通用机场建设的规划。

作为建设推进的主体,也方政府的积极态度将促进通用机场建设加速,我国2020年通用建设目标落地预期十分明朗。

更甚之,艮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行业市场需求前瞻与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各省市政府规划目标的统计,余去吉林、上海、西藏未公布具体数量的省市,其他省份2020年的规模目标达到850个,远远超过了“500个",这意味着我国通用机场建设有望高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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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和开放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许可管理。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本程序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第四条 本程序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通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或审核、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及开放备案等工作。

一类、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包括:场址论证、(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开放许可。

三类通用航空机场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开放备案。

项目审批或核准阶段的管理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供固定翼飞行的一类通用航空机场应进行总体规划,其他通用航空机场可根据需要进行总体规划。

第六条 通用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工程;(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七条 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符合《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的要求。

供固定翼飞机运行机场的飞行区建设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飞行场地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第八条 一、二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三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开放备案制度。

取得使用许可或备案登记的通用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机场运行基本要求。

未经许可或开放备案的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二章 场址论证第九条 通用机场的场址论证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

第十条 通用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二)场地条件能满足机场的建设及发展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所需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建设条件;(四)满足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向管理局申请场址审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管理局提出场址审查函,内容包括:场址论证报告书和航行研究资料;(二)管理局收到场址审查函后,对场址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项目复杂情况,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咨询单位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

按照审查意见,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场址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场址论证报告及军队对拟选场址的书面意见后,按规定出具场址审核意见。

第三章 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机场总体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新建通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通用机场应当符合批复的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通用机场运行的特点,使其规划布局合理,设施系统协调运行,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十五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机场总体布局合理,预留发展空间;(二)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根据需要合理布局、配置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三)土地利用合理,与当地城乡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四)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机场所在地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一)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交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一式8份,同时向机场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交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二)管理局会同机场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三)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四)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总体规划报告后,按规定出具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凡在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批准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平等服务。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通用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修编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报批程序,执行本程序第十七条。

第四章 初步设计第二十一条 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 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三)设计概算应如实的反应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

供固定翼飞行的一类通用航空机场总体规划已批复。

第二十三条 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一)通用机场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审核申请,提交一式3份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二)管理局组织对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涉及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通用机场,管理局还需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

(三)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四)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后,管理局出具初步设计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提交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时应当包含以下材料:(一)审批申请文件;(二)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三)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飞行程序、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四)可能涉及的工程勘察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核通过后,应遵照执行。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建设实施第二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通用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民用机场施工、监理资质。

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业设备应当使用经民航局通告合格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在民航专业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机场不停航施工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民航监管局申报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六章 开放许可或备案第三十条 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如需要进行飞行校验和试飞的,还需取得飞行校验和试飞报告),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向管理局提出开放前检查申请。

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组织完成开放前检查工作,合格后出具检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开放前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二) 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联合试运转情况;(三) 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四) 机场开放使用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涉及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通用机场,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工程概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按规定向管理局申办机场使用许可证。

三类通用机场应在投入使用前向管理局申请开放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的通用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和相关设施,取得开放前检查意见;(二)机场运营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具有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手册;(四)机场运行和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合理,能够保证机场安全、规范、有效地运行。

第三十四条 通用机场办理使用许可证,应由通用机场营运人按本程序附录一要求向管理局报送《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及申请书列明的各种附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后,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同时报送民航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向管理局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变更部分的说明资料。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局对通用机场运营人变更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复核后,对许可证进行变更。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的其他管理工作应符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申办开放备案的三类通用机场应提交《通用机场开放备案开放备案申请书》。

第四十条 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通用机场开放备案申请书》后,应当做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将不予备案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通用机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场所有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变更信息的说明资料。

第四十三条 管理局对通用机场运营人变更备案信息的申请进行复核后,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第七章 相关责任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国家和民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对通用机场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章、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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