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军、杜平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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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军、杜平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92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营

【审理法官】乔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建军;杜平思;广州寰宇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罗建军杜平思广州寰宇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罗建军杜平思

【当事人-公司】广州寰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罗建军

【被告】杜平思;广州寰宇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罗建军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罗建军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

罗建军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因管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罗建军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罗建军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罗建军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上诉人罗建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56: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期间,寰宇公司将其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停车场内洗车槽的地面基建工程发包给罗建军承建。2020年5月13日上午,罗建军雇请杜平思在上址地面开挖沟槽,身穿布胶鞋和未戴防护眼镜的杜平思在手持电锯锯木时,不慎弄伤:致右足拇长伸肌腱断裂、右足开放性足骨折等。杜平思随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至当月26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全休一个月。此外,住院治疗费共9207.80元,其中7300元已由罗建军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对当事人的争讼,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上诉人诉称】罗建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杜平思向罗建军退还垫付的医药费7300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一、二审诉讼费由杜平思负担。事实和理由:罗建军没有承包寰宇公司的地面基建工程,没有雇请杜平思完成工程某部分工作,没有

义务为杜平思进行安全培训及提供皮鞋或者护目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5月10日至5月18日,罗建军与李世前、陈海龙、唐永平以每人每天360元天的时工工价为寰宇公司、广州海狮客运公司做泥水工,工作时间为上午7:00至11:30下午13:30至18:00,每天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都不一样,由寰宇公司安排的彭姓负责人核实记录每天的出勤人数与工作内容,故罗建军没有承包寰宇公司的地面基建工程。2020年5月13日,杜平思以400元包干的方式完成寰宇公司的破除混凝土开沟的工作,完成该工作需要使用风炮机爆破,罗建军做泥水工没有这种设备,无法完成该工作,故罗建军没有做该项工作,也没有得到该工作的工钱。杜平思完成该工作,收取了400元劳务费,没有向罗建军支付劳务管理费与安全管理费及安全设施费寰宇公司也没有向罗建军支付劳务管理费与安全管理费及安全设施费,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罗建军没有收取劳务管理费与安全管理费及安全设施费,故没有义务为杜平思进行安全培训,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血汗钱为杜平思购买皮鞋或者护目镜等安全设施。另外,一审本诉受理费判决不合理。杜平思主张的诉讼标的共计24007.8元,一审判决罗建军承担5727.48元,寰宇公司在罗建军承担的份额内承担3908.24元,故罗建军应当承担本诉受理费200元中的15.16元,一审判决罗建军承担70%的本诉受理费不合理不合法。

罗建军、杜平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92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平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连。

原审被告:广州寰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围垦区西南侧D地块某某某某(限办公用途)。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威杰。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建军与被上诉人杜平思、原审被告广州寰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罗建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杜平思向罗建军退还垫付的医药费7300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一、二审诉讼费由杜平思负担。事实和理由:罗建军没有承包寰宇公司的地面基建工程,没有雇请杜平思完成工程某部分工作,没有义务为杜平思进行安全培训及提供皮鞋或者护目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5月10日至5月18日,罗建军与李世前、陈海龙、唐永平以每人每天360元/天的时工工价为寰宇公司、广州海狮客运公司做泥水工,工作时间为上午7:00至11:30,下午13:30至18:00,每天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都不一样,由寰宇公司安排的彭姓负责人核实记录每天的出勤人数与工作内容,故罗建军没有承包寰宇公司的地面基建工程。2020年5月13日,杜平思以400元包干的方式完成寰宇公司的破除混凝土开沟的工作,完成该工作需要使用风炮机爆破,罗建军做泥水工没有这种设备,无法完成该工作,故罗建军没有做该项工作,也没有得到该工作的工钱。杜平思完成该工作,收取了400元劳务费,没有向罗建军支付劳务管理费与安全管理费及安全设施费,寰宇公司也没有向罗建军支付劳务管理费与安全管理费及安全设施费,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罗建军没有收取劳务管理费与安全管理费及安全设施费,故没有义务为杜平思进行安全培训,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血汗钱为杜平思购买皮鞋或者护目镜等安全设施。另外,一审本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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