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党风廉政责任制实
施细则
**检〔〕26号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确实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区委及上级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规定》所确定的各项方针、原则,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内容、分解、考核、追究等具体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检察长、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党组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检察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组及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领导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二)贯彻落实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 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 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 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九)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责任分解
第五条党组书记、检察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院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做好表率,带好队伍。控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清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工作,有关处室配合。
(三)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组织领导查处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查处情况。
(五)按照中央、省市区委、高检院、省院、市院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出要求,适时组织作风纪律整顿。
(七)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三)召集分管部门负责人分析干警思想状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出要求,适时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来信来访核查工作。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副职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