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治标准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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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钟南山,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510120・诊治方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治标准专家共识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infectious atypical pneumonia)为一种新发现的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并认为系由一种冠状病毒亚型引起。

目前该病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和世界上30多个国家或地区流行,危害颇大,许多问题尚待研究。

为提高临床诊治水平,根据卫生部发布的诊治标准和目前积累的初步经验,特综合本学会参与本病诊治工作的专家意见,拟定此共识,以供参考。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
一、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1)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2)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

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少许湿 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注意 有少数患者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

3.实验室检查: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患者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

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5.抗菌药物:无明显疗效。

二、诊断标准
1.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3条,或1(2)+2+4条,或2+3+4条。

注意 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标准为:1(2)+2+ 3条。

2.临床诊断标准:至少符合上述1(1)+2+4条,或1(2)+2+3+4条,或1(2)+2+4+5条。

3.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标准:符合以下标准中的1条即可诊断为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1)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min;(2)低氧血症,在吸氧3~5L/min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70mm Hg,或脉搏容积血氧饱和度(SpO2)<93%;或已可诊断为急性肺损伤(AL 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3)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显示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4)休克或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5)具有严重基础疾病,或合并其他感染性疾病,或年龄>50岁。

三、鉴别诊断
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呼吸道感染、流行性感冒、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合并肺部感染、军团菌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血栓栓塞症、肺嗜酸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一、严格执行隔离措施
医务人员与患者都要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二、监测病情变化
多数患者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监测症状、体温、呼吸频率、SpO2或动脉血气分析、血象、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3天),以及心、肝、肾功能等。

三、一般性治疗
1.卧床休息。

2.避免剧烈咳嗽,咳嗽剧烈者给予镇咳;咳痰者给予祛痰药。

3.发热超过38.5℃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儿童忌用阿司匹林),或给予冰敷、酒精擦浴等物理降温。

4.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四、氧疗
出现气促或PaO2<70mm Hg或SpO2<93%者,应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或面罩吸氧。

五、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应有以下指征之一:(1)有严重中毒症状,高热持续3天不退;(2)48小时内肺部阴影面积扩大超过50%;(3)有AL I或出现ARDS。

一般成人剂量相当于甲泼尼龙80~320mg/d,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剂量,大剂量应用时间不宜过长。

具体剂量及疗程应根据病情调整,待病情缓解或胸片阴影有所吸收后逐渐减量停用。

建议采用半衰期短的糖皮质激素。

注意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儿童慎用。

六、治疗并发和(或)继发细菌感染
根据临床情况,选用适当的抗感染药物,如大环内酯类、氟喹诺酮类等。

七、早期可试用抗病毒药物
八、重症者可试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九、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
十、重症病例的处理
1.加强对患者的动态监护。

有条件的医院,尽可能收入重症监护病房。

2.使用无创正压机械通气(NPPV),模式通常使用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压力水平一般为4~10cm H2O,或压力支持通气+呼气末正压(PSV+PEEP),PEEP水平一般为4~10cm H2O,吸气压力水平一般为10~20cm H2O,调节吸氧流量和氧浓度,维持血氧饱和度>93%。

NPPV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减少暂停时间,直到病情缓解。

3.NPPV治疗后,若氧饱和度改善不满意,PaO2 <60mm Hg,或对NPPV不能耐受者,应及时进行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

4.对出现ARDS病例,宜直接应用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5)出现休克或MODS,应予相应支持治疗。

十一、出院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1)体温正常7天以上;(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3)X线胸片有明显吸收。

上述共识由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编辑部组织部分专家研讨后制定。

参加人员(按汉语拼音排序) 蔡绍曦(广州,第一军医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呼吸科510515),陈宝元(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呼吸科300052),陈荣昌(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510120),邓伟吾(上海瑞金医院呼吸科200025),何礼贤(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肺科200032),何权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呼吸科100044),黄文杰(广州军区总医院呼吸科510010),刘又宁(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呼吸科100853),史红(北京,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编辑部100710),王辰(北京朝阳医院呼吸疾病研究所100020),王娟(北京,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编辑部100710),肖正伦(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510120),钟南山(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510120)
(收稿日期:2003204228)
(本文编辑:史红 王娟)
・简讯・
第四届全国呼吸衰竭与临床呼吸生理学术会议
暨呼吸支持技术研修班延期通知
由于近期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影响,原定于2003年8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呼吸衰竭与临床呼吸生理学术会议暨呼吸支持技术研修班(呼衰会)经组委会讨论决定延期举行,具体日期组委会将另行通知。

会议截稿日期延长。

请所有投稿的作者寄文稿的电子版,Email:shangning@,并请在主题栏注明“呼衰会+文题”。

由于会议延期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我们再次真诚地邀请您能够参加延期后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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