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档】保险公司车损答辩状word版本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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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损答辩状
保险公司车损答辩状怎么写?那就是关于车辆保险的法庭答辩状咯,请看下面的保险公司车损答辩状范文哦!
保险公司车损答辩状【1】
答辩人:中X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XXX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
答辩人因原告XX诉被告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及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仅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以下内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 、《交强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超出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也不承担XX元的伤残鉴定费。
3、、《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答辩人不予赔偿。
二、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以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依法不应当审理商业三者险。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
担责任。”
《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
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直接承担赔
偿责任。
三、如果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商业三者险,应当审查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依据合同之约定确定答辩人应该承担赔偿。
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项目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七条明确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合同约定,答辩人对原告请求的XXXX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负赔偿责任。
2、《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
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据此合
同约定,因被保险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人有权对核定的赔款按20%的免赔率实行免赔。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不足,答辩人将在质证过程逐项指出,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特此答辩。
此致
广东省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0XX年月日
保险公司车损答辩状【2】
答辩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信誉物资流通有限公司,住址万州区万开
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谭其权。
答辩人(一审原告):骆文勋, 男 ,汉族, 住万州区厦门路600号附2号8—1
答辩人因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
州中心支公司(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营销服务部)
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X)万民初字第2115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提
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就一审判决提出三点主要异议:一、导致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事故并非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所以,该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与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无关。
二、如果该免责条款无效,则会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三、被上诉人骆文勋不应成为一审原告。
对上诉人的上述三点异议逐项反驳如下:
一、免责条款就是免责条款,无效就是无效,因为保险就是保险——不是包险。
上诉人首先撇开保险合同中第七条第(六)项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不谈,就先
入为主地断定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然后就推论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的效力与上诉人是否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无关。
这种推理是颠倒了逻辑。
现在我们走上法庭需要争辩的问题恰恰是本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而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对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
正如上诉人难得客观地所说:“保险责任条款与除外责任分别从正反两个
角度约定了承保范围和除外危险的情形,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确定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范围。
”如果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不能确定,又怎么知道被该免责条款
包括在内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所以,该免责条款——
有效或是无效——这是一个问题。
一个决定本案结果的第一推动力。
这也是一个不难回答的问题。
规范免责条款效力的权威性描述出现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请允许答辩
人在此援引: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