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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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锦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三普”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锦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锦政办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锦政发〔2006〕36号,以下简称《五年规划》)提出的任务,推进法制政府建设进程,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21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 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于2006年12月4日至30日对全市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了量化评议考核。

现将评议考核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2006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2006年度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是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评分、总结的基础上,采取由行政执法部门集中分组汇报、看相关制度建设、查案卷质量、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发问卷评议调查表等方式在互检互查中进行的,体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科学性。

评议考核中把落实《五年规划》提出的任务和《实施意见》中健全、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向基层延伸情况作为重点,包括九个方面共19项内容。

经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议考核,计划考核的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47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先进单位26个,达标单位30个,分别占列入评议考核单位总数的46%、5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锦政发〔2016〕7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锦政发〔2016〕7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锦政发〔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要求。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与我市相关的105项行政职权。

其中:承接66项(行政许可类43项,其他权力类23项);取消21项(行政许可类4项,其他权力类17项);调整管理方式15项(转为内部事项6项,转为服务事项4项,转为备案事项5项);暂停3项(暂停征收2项,暂停审批1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根据取消调整事项,尽快调整权责清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立即制定并公开工作流程,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行政职权能够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落得实。

附件1.锦州市可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锦州市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锦州市调整管理方式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锦州市暂停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016年12月30日锦州市人民政府附件1锦州市可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单位项目名称备注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项目的核准该项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的子项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的核准该项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的子项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核准该项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的子项4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权该项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的部分内容;凌海、北镇、黑山、义县按管理权限同时承接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级及省属游览参观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该项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的部分内容;凌海、北镇、黑山、义县按管理权限同时承接6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3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7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该项职权原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省海洋渔业厅行使。

医院科主任就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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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主任就职发言(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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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锦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一、市长王心宇: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督考办。

二、副市长姚国民: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债务管理)、医疗保障、金融(产业基金)、应急管理、统计、国防动员、信访稳定、自然资源、双拥共建等方面工作;负责沿海经济工作。

协助王心宇同志分管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督考办。

分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粮食集团、市担保集团、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锦州军分区,国家统计局锦州调查队、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驻锦部队、武警部队、锦州海警局,驻锦金融保险机构及驻锦金融保险监管机构。

朱学新:负责国资国企、科技、市场监管工作,主抓“老字号”企业升级改造和工业招商引资工作,主管工业经济中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两个产业建设。

分管: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侧重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两个产业)、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联系:市科协、市老科协。

张猛:负责公安、司法、打击走私等方面工作。

协助姚国民同志分管信访稳定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联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安全局。

缪徵阁: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外事、营商环境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负责先导区及民营经济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通政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奇·达楞太市委副书记、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亢永强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奇·达楞太市长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统计、应急管理、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大数据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

协助奇?达楞太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大、政协、监察委员会、档案馆、侨联、各民主党派、税务局、国家统计局通辽调查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中储粮各直属库、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完成奇·达楞太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魏洪涛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协助奇·达楞太市长负责金融、市场监督管理、政府增信担保、金融资本统筹管理、产业基金、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投融资改革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担保集团、通盛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锦政发〔2016〕3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锦政发〔2016〕3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锦政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24号)要求,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形成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责任分工方案》,并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和我市责任分工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与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统筹推进,抓好落实。

二、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负责,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配合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落到实处。

三、市督查室、绩效办要将其纳入督查和考核范围,与省、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一并督办考评。

锦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责任分工方案一、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1.安排地方专项债券4000亿元。

分管领导:杨晓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百分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百分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百分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百分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民委:现将《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百分制绩效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15年4月3日附件:辽宁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百分制绩效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好《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办好重点民生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15〕1号)精神,推动实施“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通过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科技培训,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民委。

二、考核内容省少数民族百乡万户惠民工程确定的项目、其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省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持的部分项目。

三、考核标准一、动员部署阶段22分(1月1日-3月31日)1.成立领导小组。

①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机构(2分);②将相关市直部门纳入领导小组(2分)。

2.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①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管副市长参加,成员单位参加(4分);②召开系统会议,市民委组织,各县(市、区)民委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2分)。

3.制定印发实施方案。

①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实施方案(2分);②突出地区特点(2分);③目标明确(2分);④指导性强(2分);⑤有操作性(2分);⑥民族特色鲜明(2分)。

二、工程实施阶段46分(4月1日-10月31日)1.项目库建设。

①符合时间进度要求(3分);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3分);③申报内容详实准确(3分);④具有民族工作特色(3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接检查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接检查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接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锦政办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接检查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接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锦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迎接检查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及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辽教发〔2005〕12号)要求,省人大和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今年对我市进行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为做好迎接检查工作,促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上新台阶,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评估的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各类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各区政府机关、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旅游、保险、医院等部门为必检单位,其他行业和部门为抽查单位。

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及党政机关、教育、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大项。

总分260分,合格标准是达到总分的70%,即182分以上。

三、评估的组织领导根据“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我市“二类城市评估迎接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具体负责协调。

四、工作步骤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7年5月)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二类城市评估的文件精神及具体细则,制定实施计划。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全体市民了解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

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

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宽甸县公安局 北镇市公安局 大石桥市公安局 大石桥市公安局 大石桥市公安局 盖州市公安局 盖州市公安局 阜蒙县公安局 铁岭县公安局 喀左县公安局 辽阳市森林公安局 辽阳市森林公安局 葫芦岛市连山区森林公安派出所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 法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政府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 沈阳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瓦房店市工商业联合会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庄河市委党校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大连市西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殡葬管理处 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大连市旅顺口区房产局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岫岩县人民法院 鞍山市规划局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鞍山市立山区卫生局 鞍山市救助管理站 鞍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新宾满族自治县审计局 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人民政府 抚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抚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抚顺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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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司法警察 城市管理科城市规划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员 办公室文秘 城市管理科土木工程 节能一科 矿管办 侦查处司法警察 法警大队法警 执行局法官(二) 档案编研处档案编研 教务处教学管理(一) 调研科科员 土地收益处土地收益核算管理 园区分局软件园工商所案件审核 庄河市工商局塔岭分局规督查室法律法规培训专干 办公室 监管科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办公室科员 城建办科员 信息化管理处科员 综合科科员 设施监管科科员 反渎职侵权局科员 反贪污贿赂局科员 反渎职侵权局科员 举报中心信访受理科 风景园林管理 工程科科员(一) 上夹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 农水办科员 防汛办科员 业务部援助律师 执行局执行法官(一) 执行局执行法官(二) 民事审判庭法官 办公室工作人员 村镇土地办公室工作人员 办公室 思山岭执法中队 资产评估科员 执行法官 法官 校产管理处科员 社区矫正管理股科员 招商二处科员 检验科检验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5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9.02【实施日期】2000.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研究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情况及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8(000)01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2页(P13-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5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J], ;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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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10•【字号】辽政发[1994]20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4〕20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现将《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掌握政策,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本着积极稳妥、分步进行的原则,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

通过推行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锦州市佛教协会召开第四届代表会议

锦州市佛教协会召开第四届代表会议

作者: 李树基
作者机构: 《法音》
出版物刊名: 法音
页码: 55-55页
主题词: 佛教协会;锦州市;代表会议;宗教团体;伊斯兰教协会;代表大会;党政部门;辽宁省
摘要:3月16日,辽宁锦州市佛教协会第四届代表大会于风景秀丽的佛门圣地——北普陀山北普陀寺召开。

来自锦州九县(市)区的47名代表以及当地党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市宗教局邱春刚处长代表锦州市宗教局莅会致贺。

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任鹤年阿訇和省佛教协会副会长性妙法师分别代表锦州市兄弟宗教团体和辽宁省佛教协会莅会致贺词。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的体系和规范。

它是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基础、管理机构以及政策措施四个方面探讨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运行机制。

一、历史背景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国家文化多样性和宗教信仰自由的需求密切相关。

在多民族国家中,各个民族拥有自己的语言、习俗和文化传统,而宗教信仰也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发展的差异,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可能会出现矛盾和冲突,需要制度来管理和调节。

二、法律基础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基于一系列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保障民族平等和让多民族和睦相处。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和自主管理权,保护他们的民族文化传统。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则明确了宗教活动的范围和管理规范,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管理机构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涉及多个管理机构的协同配合。

在国家层面,设立了社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宗教事务局等部门。

社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平等。

宗教事务局则负责宗教活动的注册和管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公共秩序。

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设立了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配合国家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四、政策措施为保障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顺利运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宗教和民族教育体系,提供民族语言和宗教学习的机会。

其次是加强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民族和宗教事务的认知和理解。

再次是健全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监管和督查机制,确保各种活动遵守法律和政策。

此外,国家还鼓励各民族和宗教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多民族和谐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为了贯彻实施《国务字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委(局)组织民族处处长李卫东、贾新一同志、宗教处处长邱春刚、办公室主任崔凤娇等有关人员编写,主审张秀云、李治辛、胡琦。

二〇〇六年一、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1、主体名称: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法律依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155号令2、主体名称:锦州市宗教事务局法律依据:国务院426号令《宗教事务条例》(二)授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1、主体名称:锦州市宗教事务局宗教处法律依据:国务院426号令《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2、主体名称:锦州市宗教事务局宗教处法委依据:《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顺序列明,同一阶位的依据按公布日期列明:(一)职权执法依据目录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施行日期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2005年3月1日2 《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1998年11月28日通过(四)省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执法依据目录序号省政府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施行日期1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2003年3月1日三、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二)行政法规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5.3.1)(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1998.11.28)(四)省政府规章1、《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3.1.18)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锦州市民委(宗教局)是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好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参谋助手。

北镇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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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5-08 2023-05-08 2023-05-08 2023-05-08 2023-05-08 2023-05-08 2023-06-07 2023-05-08 2023-05-08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北镇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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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1
同比增长:5.0%
项目总金额(万元)

锦州市委对宗教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锦州市委对宗教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锦州市委对宗教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廖统宣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近日,锦州市召开全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市委副书记张庆民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增强做好宗教丁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继续做好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着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总页数】1页(P44)
【作者】廖统宣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5
【相关文献】
1.像老书记那样积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中共锦州市委书记王明玉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J], ;
2.昭通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尹朝禹对档案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J], 高永华
3.自贡市委书记对全市统战工作提出要求 [J], 自贡
4.中共大连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档案工作情况汇报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大连市委
书记孙春兰提出五点要求 [J], 宋蕴堃
5.无锡市委副书记徐劼对市档案史志馆党建工作提出要求 [J], 张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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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字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委(局)组织民族处处长李卫东、贾新一同志、宗教处处长邱春刚、办公室主任崔凤娇等有关人员编写,主审张秀云、李治辛、胡琦。

二〇〇六年
一、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1、主体名称: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155号令2、主体名称:锦州市宗教事务局
法律依据:国务院426号令《宗教事务条例》
(二)授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1、主体名称:锦州市宗教事务局宗教处
法律依据:国务院426号令《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
2、主体名称:锦州市宗教事务局宗教处
法委依据:《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顺序列明,同一阶位的依据按公布日期列明:
(一)职权执法依据目录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
施行日期
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
2005年3月1日
2 《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1998年11月28日通过
(四)省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执法依据目录
序号省政府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及文号施行日期
1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2003年3月1日
三、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
(二)行政法规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5.3.1)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1998.11.28)(四)省政府规章
1、《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3.1.18)
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锦州市民委(宗教局)是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好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参谋助手。

2、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和宗教职业者、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等情况,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规章。

4、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

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监督办理有关处理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

5、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为本地区争取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项目招商引资,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7、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8、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9、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一)行政许可
1、清真食品准营证:《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向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例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二)行政处罚
1、罚款:《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过1倍以上3倍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翻译片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格式
(一)锦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执法职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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