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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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
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青临高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各单位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从而用于指导青临高速公路工程责任缺陷期的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临高速公路路桥、交安、绿化、房建及附属工程等的责任缺陷期工程管理工作。机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青临高速公路各单位职责:
(一)省市项目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对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调查及修复、施工,对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负责与运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督促驻地办、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的调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上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四)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本标段已完工程进行认真自检,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按照缺陷责任期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进行及时修复,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开工申请;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作流程:
对于省市项目办及总监办、驻地办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前应将施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项目办,并取得运营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申请上路施工;开工申请批复后,必须对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后方可施工,驻地办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五条严格开工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填写开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施工、安全保畅方案未批复不得开工,保畅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工,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得开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
第六条严格现场监理程序,驻地办监理人员全过程进
行旁站,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工地巡视。
第七条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以及青临高速公路项目办、总监办制订的制度、办法施工。
第八条做好已完成品工程保护,施工采取有效的防止路面污染的措施,不得在现场拌和混凝土和砂浆,机械设备采取防漏油措施。施工完成后,必须将现场废料等垃圾清理彻底,并运至指定位置。
第四章施工安全保畅管理
第九条严格按照执行省厅公路局《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标志设置指南》的相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施工作业前要细化提示及警示标志布设方案,规范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尺寸、内容及数量。
第十条施工时必须配备足够专职安全员,并编制施工期间的人员值班表,专职安全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同时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反光背心和安全帽。
第十一条加强防撞护栏、标志牌、板底勾缝等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施工车辆管理
(一)施工车辆必须要有明显的施工作业标志,悬挂“施工车辆”标志牌,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进入施工安全区。
(二)为了保证过往车辆安全通行,严禁在施工作业区
域外行车道或超车道上突然停车或突然减速,严禁逆向行驶,随意调头。
(三)车辆及设备离开施工作业区时,派一名安全员进行警戒和瞭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一等、二看、三通过”。
(四)加强与高速公路路政、交警等部门联系,保证应急处置措施得到有效保证。
第五章缺陷及遗留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缺陷及遗留工程的验收由省市项目办、运营管理中心、总监办、驻地办组织,并填写验收单(表式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对于更换路缘石、清理边沟、补植草皮等零星项目,可一并对几个标段统一组织验收;对于工程量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组织专项验收。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五条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或遗留问题,相关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确保青临高速公路通车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对不能及时完成的质量缺陷或遗留问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调查→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订整改保证
书,限期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书面通报限期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运管中心、省市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五方现场确认工程量,签署确认单(附件三),不到场视为默认→书面报告省项目办,委托管养单位处理→省项目办批复→管养单位对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整修→相关费用由省项目办按高速公路养护定额的3-5倍从相关施工单位计量支付中扣除,拨付管养单位。
第十七条对施工单位整改后的工程又出现质量缺陷,仍按上述程序处理。对管养单位处理后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由管养单位资费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没有完成缺陷工程或遗留工程的,采取以下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工程缺陷及未完工程调查→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签订整改保证书,截止到缺陷责任期满,整改完毕→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酌情延长相关单位缺陷责任期→如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运管中心、省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五方现场确认工程量,签署确认单(不到场视为默认)→书面报告省项目办,委托管养单位处理→省项目办批复→管养单位对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整修→相关费用由省项目办按高速公路养护定额的3-5倍从相关施工单位保证金中扣除,拨付管养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实施。
附件:1.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开工申请表
2.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验收表
3.工程缺陷及遗留问题确认单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