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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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法案例及分析
英国公司胜加拿大公司索回捷豹商标权

பைடு நூலகம்
加拿大联邦法院对历时14年的Jaguar公司诉Remo公司 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Remo公司商标侵权。 本案法官Michel指出,即使Jaguar公司1980年前没有 在加拿大将JAGUAR商标用在皮箱上,但当时JAGUAR牌 汽车已经世界闻名,JAGUAR商标的影响已经不限于汽车 产品本身。Remo公司虽然1980年在加拿大注册了一个 JAGUAR商标,用在皮箱上,但这属于对著名商标的淡化 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商标淡化,Michel指出 ,著名商标的影响要超出其所使用的商品本身,如果他人 将该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那么,法官应当立足整体判 断后者的行为是否会侵害著名商标,而不能仅在“其他商 品”的范围内,判断其行为是否会侵犯著名商标所有人的 权利。即使双方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无权使用人的行为 同样会减少、削弱著名商标在商品或者目路上的显著性。
中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巴黎公约》承担保 护外国驰名商标的义务,同时本国企业的驰名商标也给予 特别保护,并运用《巴黎公约》的机制对“同仁堂”、“ 蝴蝶”等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提出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 ,制止了抢注行为。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是《巴黎公约》。 该公约第6条之2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与否,应禁止其他人抢先注 册和禁止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含有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巴黎公约》第6条之2进行了补充。 1、《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也必须适用于服务商 标。 2、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只要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 使用了这种商标,表明有关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 系,并有可能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保护就必须延及到这些 商品和服务上。 3、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确定相关公众对某一 商标的知晓程度时,不仅要考虑该商标通过使用产生的效果,还应考 虑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促销宣传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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