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城勾地拓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产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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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出于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及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携手深入建立战略伙伴合作关系。本着“互惠、互利、恒久、稳定、高效、优质”的合作原则及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共同达成如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双方介绍

1、甲方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多元化、综合性集团公司,具有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2、乙方为,

,有意向与甲方建立更为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

第二条合作宗旨

1、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甲乙双方同意,后续具体项目合作,由乙方与甲方(含双方指定的关联公司)另行签订具体的项目合作协议。

第三条合作内容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互为战略合作方,甲方发挥在房地产开发、投资等方面的优势,乙方发挥在等方面的优势,双方在土地资源获取、项目开发、运营管理、市场拓展、收并购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二)合作方式:

1、甲方获取的地产项目机会,乙方作为甲方的战略合作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乙方合作,双方共同推进上述项目的政府沟通与项目获取工作。

2、乙方对外获得的项目机会中,如有相关投资机会、配套与地产开发相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甲方合作,双方共同推动项目及周边地块的政府沟通与项目获取工作。

3、甲乙双方各自已有业务中的成熟品牌,可直接成为双方合作项目的招商对象。

4、双方合作模式包含但不限于联合拿地、技术咨询、委托管理、股权合作、产业基金等形式,具体以实际另行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若需提前终止或者到期后继续合作的,届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条权利及义务

1、双方应就具体合作项目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项目中的具体权责。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有权根据具体合作协议的约定,基于合作项目开发推广目的,使用对方的品牌、标识及相关信息,对合作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2、任何一方在使用对方的品牌及相关信息过程中不得有虚假宣传或其他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3、基于本协议的合作目的,经双方事先协商及书面同意,可使用对方的品牌、标识及相关信息对外宣传双方的合作关系,并遵守双方对标的商标颜色和规格的任何合理要求,同时不得有虚假宣传、用于前述用途之外目的或其他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4、任何一方都应按照对方业务邀约,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行业特定技术信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模型、选址条件、物业条件等。

5、双方可共同策划组织各类公关活动、会议等,共同宣传、互相帮助,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第六条沟通协调机制

1、双方共同组成由双方高层牵头的联合协调小组,互相交流合适的项目合作信息,以推进具体项目合作落地。

2、若有潜在合作项目,联合协调小组可协调各方内部资源,支持对方前期拓展工作。

3、甲方指定为日常事务联系部门,乙方指定

为日常事务联系部门,甲乙双方联系部门可通过多种形式建立有效的事务沟通机制,及时充分的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探讨。

第七条保密条款

对于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一方为合作项目披露的任何包含其非公开信息的文件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价格信息、财务信息、客户资料等),接收该等文件或信息的一方应予严格保密,未经批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这些文件或信息,不得为合作项目以外的目的使用或利用该等文件或信息。

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后,此保密条款的约定仍将继续有效,双方仍需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违约

(一)发生下列任何一个或多个事件都将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

1、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或未能在任一实质方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未能补救上述违约或不履约行为;

2、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在任一实质方面被证明是虚假的或具误导性的。

(二)违约责任

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其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间接损害除外。守约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其他事宜

1、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予以补充变更。

2、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信任与相互合作是本协议得以履行和合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事先认可的情况下,不应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甲乙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页)甲方: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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