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编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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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之效力
3、494解約or減酬
(1)共通原因
A、不於493所定期間內修補 B、承攬人拒絕修補 C、瑕疵不能修補
(2)解約原因
A、瑕疵非重要 B、承攬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Q:瑕疵重大至不能達使用之目的可否解約?
承攬契約之效力
4、495不完全給付(體例上於債務不履行部分 詳述) 5、責任存續期間
Q:民法第509條與第267條之適用關係?
3、材料毀損滅失之危險負擔
承攬契約之消滅
一、契約解除
(一)定作人得解除:494、495、502II、503、506 (二)承攬人得解除:507
二、契約終止
(一)意定終止(511)
Q:民法第511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其範圍為何?
(二)法定終止(512)
三、破產
承攬契約之效力
2、請求為抵押權之登記 3、法定抵押權之取得與實行 4、法定抵押權與其他抵押權並存時之優先受 償次序 (1)依成立之先後決定其優先受償次序 (2)增值限度內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承攬契約之效力
二、對定作人之效力 (一)報酬給付義務(505)
Q: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是否於承攬契約成立之同時發生?
承攬契約之效力
(3) 232拒絕給付+損賠 (4)504遲延責任之滌除(502、503、一般遲延責任均 免)
Q:違約金債權是否一併免除?
2、不完全給付495
(1)損賠範圍:同227(瑕疵給付、加害給付)
Q1:495是否排除227? Q2: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庭決議最新見解?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承攬契約之效力
(2)損賠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之關聯 Q1:修補、解約、減酬之關係? Q2:損賠與上述三者之關係?
承攬契約之效力
(三)債務不履行 1、給付遲延
(1) 502
A、減酬or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231) B、解約and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期限為契約要素) Q:有無排除254之適用?
(2) 503期前解約+損賠
A、因可歸責承攬人事由遲延工作 B、顯可預見承攬人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定作人舉證) C、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約之原因(502II之情形)
(1)瑕疵發現期間
A、一般期間(498):一年 B、特別期間(499):五年 C、延長期間
(a)法定(500):五年or十年 (b)約定(501):得延長不得縮短
(2)權利行使時間(514):一年
承攬契約之效力
6、責任減免特約
(1)法定免除(496) (2)約定免除(501-1):瑕疵擔保非強制規定之表徵
3、權利移轉
Q: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時,工作物所有權之歸屬?(製作物供 給契約)
承攬契約之效力
(二)瑕疵擔保責任 1、492(品質、價值、使用之瑕疵)
Q:瑕疵擔保之成立要件
2、493瑕疵修補
(1)瑕疵修補請求權
Q:瑕疵修補與報酬請求權是否有264?
(2)自行修補(催告先行)+必要費用償還(實際已支出) (3)拒絕修補權(解約、減酬)
3、給付不能(225、226、256、260)
4、瑕疵預防請求權497
承攬契約之效力
(四)法定抵押權(513) 1、成立要件
(1)須承攬之工作為土地上工作物之新建或重大修繕 (2)須承攬人因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額 (3)須以承攬人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為標的 Q1:民法本條修正前規定如何,有何異同? Q2:就定作人之土地上新建或重大修繕,抵押權之效力是否 及於土地,實務學說見解為何?
(二)工作之協力及受領
Q:定作人協力之性質為何?
(三)危險負擔 1、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負擔(508)
承攬契約之效力
(1)定作人未受領遲延
Q:定作人受領前,工作毀損滅失者,承攬人除不得請求報 酬而負擔其危險外,是否負有重作之義務?
(2)定作人受領遲延
2、因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致工作毀損滅失 或不能完成(509)
民法債編各論
劉春堂老師上課綱要
承攬契約
一、承攬契約之性質
二、承攬契約之效力 三、承攬契約之消滅
承攬契約之性質
一、有名契約 二、不要式契約 三、諾成契約 四、雙務契約 五、有償契約
承攬契約之效力
一、對承攬人之效力 (一)工作完成義務 1、工作完成(主給付義務) 2、工作交付(工作須為有形結果)
Q:工作交付與報酬請求是否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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