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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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债 权
目的要求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第四章 债的消灭 第五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目的要求 • 债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 造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编 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债权的功能与体系 、债权的一般理论、债权发生根据的主要 类型及其具体制度构造。同时,也应使学 生对现代债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 • 重点、难点 • 债权总论、债权的各种发生根据。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 4、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定给付之 外的其他给付来加以代替的债。 • (1)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数宗给付是否并列待 选。 • (2)其本质为单一的给付,因而和单纯之债相 似。 • (3)效力上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 3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纯当事人意 思决定的债。 • ( 1 )债的发生根据为双方或单方法律行为,是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 ( 2 )类型: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所发生的债如 捐赠、遗赠、悬赏广告等。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 • • •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 (2)连带之债的效力: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A 、外部效力:又区分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与无 涉他效力的事项。一般认为,就连带债务人而言 ,非基于个人关系而发生的事项,如清偿、债权 人受领迟延等,对其他连带债之当事人有涉他效 力; • B、内部效力: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与连带债权 人的份额分享请求权。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 目的要求 • 本章为债法的基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对债的 概念与基本特征,债法的构成体系有基本把握; 理解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内容,明确债权 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对债法作为任意法的特 点有一定认识,了解债法与物权法的结合关系。 • 重点、难点 • 债的概念与发生原因、债权的特点与内容、债务 与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3 、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限定的种类物 为标的的债。 • ( 1)种类之债的标的在实际给付前未予特定, 非经特定不能履行; • (2)种类之债在特定后不改变债的同一性。 • 4、区分意义: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 • •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1、分类标准:以债之给付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 2、单纯之债:指确定单一的给付标的的债。 3、选择之债:指债之标的为多个,但债务人仅须 给付其一的债。 • (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 • (2)选择之债标的的确定 • (3)选择之债标的经特定后转化为单纯之债。
按份之债 带之债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债的分类
单纯之债 选择之债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第三节 债的效力
目的要求 债的效力在静态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在动态方面表现为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而 债的履行在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通过本章的 教学,应使学生了解债的效力的内涵、债的效 力范围、债权的效力、债务的效力。 重点、难点 债权效力的类型、债务的履行原则和规则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债的发 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他法律 事实
合同 (原则)
单独行为 (例外)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其他原因: 如缔 约过失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 2 、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 接规定的债。 • ( 1 )债之发生根据为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债 的发生与当事人意思无关。 • ( 2 )类型: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 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 四、债的发生原因(根据) • 1 、债的发生原因即指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法律 事实。 • 2、法律行为 • (1)合同; • ( 2 )单独行为:基于一方意思表示即发生债之 效果的法律行为。 • 3、其他法律事实 • (1)无因管理: • (2)不当得利; • (3)侵权行为; • ( 4 )其他事实:如基于缔约过失等,较为复杂 。
债权
物权法
财产归属
财产流转
债权法
所有权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 一、债的意义 • (一)定义:指特定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 二、债的本质 • 1、债为一种法律关系。就请求给付一方说,为 债权,从被请求一方说,为债务; • 2、民法上的债,不仅包括金钱之债,也包括交 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债,且标的不以 有财产价格为限,不作为也可以为债的标的。 • 3、债的标的为特定的行为,理论上称其为债的 给付。 • 三、债的要素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3)、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 因而对一个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 务,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即使债权人目的实现 而消灭债的关系。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1 、分类标准:以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是否即已 特定为标准。 • 2 、特定之债:指债成立时其标的即已特定的债 。 • (1) 特定之债一般指债成立时标的特定,但种 类之债可因一定条件的具备转化为特定之债,是 为嗣后特定之债; • (2) 特定之债的主要效果在于限制了债的履行 与效果。
第三节 债的效力
• • • • • • • • 一、概说 (一)、含义 债的效力是指基于债权债务而发生的法律上之力 债权:债的积极效力 债务:债的消极效力 (二)、债的效力范围:债之效力的相对性 债之效力相对性的突破 1、买卖不破租赁;2、第三人侵害债权;3、涉 他合同

【案例导入 】
• 试分析下列四则案例,阐释债之概念如何形 成、所谓广义债之关系及狭义债之关系,并 说明债之发生原因: • 甲雇乙为电脑程式工程师,约定月酬10万元 ,乙不得在外兼职。 • 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救治,支出医 疗费2000元。 • 甲出售A车给乙,依让与合意交付后,甲因 意思表示错误而撤消该买卖契约。 • 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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