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法案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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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国
消
家
费
信
信
用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2021年1月1日,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正式生效,该法典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总章程和总规范。
其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下面,我们将就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新规定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债权1. 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非金钱的义务以及要求债务人不得干扰其享有的财产利益等权益的法律关系。
2. 债权的种类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金钱债权、担保债权、实现债权、返还债权等。
不同种类的债权,其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3. 债权的取得与保护民法典规定,债权的取得主要有合同、法律、侵权行为三种方式。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地对待彼此的权益。
民法典还规定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措施,包括留置权、抵销权等。
二、债务1. 债务的定义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非金钱的义务以及应当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
2. 债务的种类最新民法典对债务的种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括清偿债务、连带债务、催告债务等。
不同种类的债务,债务人的义务和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3. 债务的履行和违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和违约责任。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信用,违反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诉讼时效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针对债权债务的适用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和债权债务,时效期限也不同。
四、债物管理债物管理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出租、抵押、出质等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新民法典对债物管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等。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分配上,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总体来说,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新规定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和债物管理四个方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这些条款的出台,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一)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一)【内容提要】在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作为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
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
就债法总则的历史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不宜设立债法总则,应对债法内容进行重新整合。
一、对设立债法总则观点的反思1.主张保留债法总则的理由对于在民法典中是否要设立债法总则编,法学界的分歧很大。
即使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的人,所持的理由也各不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应当规定债法总则,由债法总则来统领合同法和侵权法,“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注: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4页。
)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合同法编、侵权编。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的前提下,简化债法总则。
(注: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这种观点是在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前提下的债法总则的设立,认为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分离后,仍应设立债编通则,规定违反债的责任。
(注: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整合与分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了债法总则,各种具体的债法制度就不成其为一个统一体,债法就无法作为一编而存在,这对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化的建构就造成巨大的困难,所以,一个债法总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持各项具体制度之间体系的统一。
(注: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74页。
) 2.对上述理由之检讨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债法总则与债权的概念确实有联系,但二者并非唇亡齿寒,而是具有各自独立含义的范畴。
况且,能对整个债法起到统率作用的实际上是债权概念而不是债法总则。
其次,债从物法(财产法)中分离,债法成为单独的一编,确实可以突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管理和处理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债务的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
一、债权的排列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 确定的单独债权优先于不确定的债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单独债权,如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生效的调解书等,享有优先权,并按照先后顺序分配支付。
而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如对未来或可能要产生的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2. 已经实现的债权优先于未实现的债权:已经实现的债权即已经从债务人那里收到履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而未实现的债权指的是尚未从债务人那里收到清偿的债权。
3. 出租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质押债权:当不同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享有特定担保权益时,出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等相对于出租债权而言,排列顺序较后。
4.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优先顺序进行债权的排列。
以上是民法典对债权的排列顺序的基本规定,按照这一顺序进行债权的处理和支付,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的排列顺序债务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丧失抗辩权的债务优先于具有抗辩权的债务: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争议或纠纷时,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的债务则不受此限制。
2. 公序上具有优先次序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债务在公序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例如税款、罚款等法定债务,优先受偿的顺序较高。
3. 具有特定担保的债务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对一部分或全部债务提供了特定的担保时,该债务在支付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4. 日期较早的债务优先于日期较晚的债务:按照债务的形成时间进行排列,日期较早的债务在支付时享有优先权。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优先顺序进行债务的排列。
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宪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民法典债权转让变化整理
民法典债权转让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民法典》中合同编新设“保证合同”一章,该章第六百九十六条、六百九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债务加入的不同情况下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其中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民法典》相较《担保法》一大新增内容,本文将对第六百九十六条、六百九十七条的变化做出解读并从实务角度提出建议。
一、《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变化1、法条变2、法条分析(1)通知义务。
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在担保物权领域,就债权人转让债权对担保的影响,《物权法》第192条及《民法典》第407均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而此前,在保证担保领域,《担保法》亦未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民法典》第696条改变了前述规则。
根据该条款,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我们对此的理解是,保证人也属于是“债务人”,《民法典》第546条规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既然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那么转让债权也需要通知保证人。
(2)禁止转让债权。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保证人和债权人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及债务加入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变化1、法条变化三、实务操作建议1、债权人角度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很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没有告知保证人的意识,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法律对通知保证人有了明确规定,建议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操作,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减少纷争。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规定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主要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和债权人的优先权等方面。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简要介绍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一、财产清偿在民法典中,财产清偿的优先级原则上是依据抵押、质押、留置、先办理者优先的原则,具体顺序为抵押权人清偿、质权人清偿、留置权人清偿、先办理者清偿、普通债权人清偿。
其中,对于同一种方式设定的债权,按照设定的先后顺序排列。
除此之外,在透支信用卡消费、透支信用卡取现等情形下,财产清偿的优先级也有所不同。
民法典规定,在透支信用卡消费、透支信用卡取现、循环贷款,以及信用贷款、保证金贷款等情况下,具有相应债权的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实行财产清偿之后,按照法定顺序和合同约定的顺序,对剩余的财产进行清偿。
据此,民法典明确了债权人的优先权。
·法定优先权: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具有的优先权,包括食品安全债权、劳动者工资债权等。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议达成的约定,包括债权人优先权、担保物优先权等。
·行政优先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优先受偿。
·特殊债权人优先权:指依据专门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
三、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在民法典的规定中,还有一些财产是禁止抵押、质押的,其中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住房、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必要的劳动工具。
在这些财产上,债权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与债务人的协议达成优先受偿。
四、个人破产清偿顺序当个人负债较多,难以清偿时,个人破产清偿程序将启动。
一般情况下,破产清偿基本由清偿程序、清偿方案、清偿分配三个环节组成。
具体清偿顺序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破产手续费用、垫付费用、优先清偿费用·劳动者工资、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生活必需品费用、住房租赁费用、住房公积金、税费、罚款等·其他债权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也应该充分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1)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债权法总则\债权法体系\私权\民法典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两大难题。
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债,又是权利救济,应当基于第一种属性将其纳入债权法。
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应分为三编:债权法总则、合同法、合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
侵权行为法置于第三编之中。
一、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主要难题与基本准则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传统潘得克吞式民法典中,债权法都是单设一编。
20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20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国目前也面临这个问题,民法典草案的几部学者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案不尽相同,由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侵权行为(第五编);[1]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合同两编,而把侵权行为法作债权法体系之外的独立一编;[2]由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把债权法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3]《民法草案》规定了合同法(第三编)与侵权责任法(第八编),从侵权责任法在整部草案中的位置看,起草人似乎倾向于把它定性为民事权利救济法(民事责任法),假如前面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债权)遭受侵害,侵权责任法就提供救济,起草人强调的是侵权法的功能而不是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原因之属性,侵权行为(责任)法由此成为民法体系中与物权法、债权法“平起平坐”的同一层次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债权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方面,《民法草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不谋而合。
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很快就要制定侵权行为法,将来是否制定债权法总则以及在民法典最终统稿时侵权行为法如何定位依然是悬而待决的问题。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与债务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债权与债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解析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一、债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凭债权可以要求相应的利益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限制。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事实、债权的形成与取得、债权的效力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债务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事实、债务的形成与取得、债务的履行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才能成立。
三、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债权债务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主要通过合同订立或者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务将得以终止。
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和终止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主体,享有追索权等一系列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各类主体间的交易活动。
(完整版)债权法
债法总论债的概念与性质一、债的概念:给付义务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此种行为被称为给付(Leistung)。
债的本质在于给付义务债的内容不一定限于单个给付关系(单一债关系),完全可能存在包含数个不同给付的债关系(复合债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和人格权:义务人不特定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5页:“反之,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如履行即构成给付,进而可能构成债务关系内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不作为是由所有的人向其他所有的人负担的。
就这一点而论,不存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实现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手段这里所谓特定利益,是指债权人除了其在债关系应当履行时拥有的固有人身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存量”利益vs.“增量”利益债所欲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特定行为结果抑或特定行为过程?4)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行为、缔约过失等综上所述,所谓债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义务称为债务,请求给付的权利称为债权二、债的性质1. 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充当债关系要素、决定债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但仍然和主给付义务一样能够被单独请求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指既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也不能和前述两种义务一样被单独请求履行,而仅能在被违反时被课以损害赔偿的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按照债关系内容本应承担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发生履行障碍时,出于补救的目的而发生的进一步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指违反之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导致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固有权利之减损丧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债权转让对最高额抵押权效力的影响及处理规则
债权转让对最高额抵押权效力的影响及处理规则A公司和B银行设定了一年期6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以建设用地为担保。
期间,A公司先借了400万,B银行随后将此笔债权转给C公司;接着确认将A公司原欠B银行的200万纳入抵押担保范围;第三季度A公司又新增借款400万。
年末,A公司无力偿还债务,B 银行通过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回收800万元。
具体分析:1.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抵押限额为600万元,且约定期限为一年,符合《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债权转让的影响:B银行将第一季度的400万元债权转让给C公司。
这一转让行为有效,但根据最高额抵押的特性,抵押权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自动转移给新的债权人C公司,除非有特别约定或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
因此,C公司不能直接依据原抵押合同享有抵押权,这部分债权成为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3.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确定:在合同有效期内,A公司新增的400万元借款及之前确认纳入抵押范围的200万元债务,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由于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所以这两笔债务总计600万元应受抵押权保护。
4.抵押物拍卖后的分配:一年期满后,A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B 银行有权申请拍卖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所得800万元,首先应用于清偿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即A公司欠B银行的600万元。
由于抵押物拍卖价值超出抵押债权,剩余的200万元应退还给抵押人A公司或按照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有其他优先级更高的债权人的话。
5.C公司的债权:C公司持有从B银行转让来的400万元债权,由于债权转让未伴随抵押权的转移,C公司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位于抵押债权人之后。
综上,B银行有权就其直接拥有的600万元债权部分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而C公司则需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
法考民法五十六表之债法
【表二十一:债的移转】
对比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双方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3.遵循法定形式。 注意: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通知 的 意义在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不能对原债权人进行清 偿
1.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2.双方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3.经债权人同意。 4.遵循法定形式。
之日起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断
4.抵销的主张
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之日起中断。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
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后,受
让人 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②保证人的相对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 a. 若经过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有效。由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业法人承担补充 责任;
b.若未经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无效。
【表二十三:债的担保】
Hale Waihona Puke 保证1.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 ①有限保证是指按照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无限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定金
定义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一定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 金接受方。
种类
1.违约定金:若一方根本违约,当违约方为给付者时,其丧失定金,当违约方为收受者时,其双倍返还定金; 2.立约定金:交付一方拒绝订立合同丧失定金;收受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交付定金后主合同方有效力,但主合同已全部履行或主要部分已经履行的除外。 4.解约定金:交付一方解除合同丧失定金;收受一方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古罗马法在民法法系发展中的影响综述及在普通法系的地位
法国和德国在建立本国的法制过程中,不仅在体系上效仿了罗马法,更多地从内容上借鉴了罗马法丰富的制度及原则。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制度、他物权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中的契约制度、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以及诉讼制度中的委托代理、抗辩等;这些制度和原则在法典中随处可见。
一、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一)罗马法编纂体例及内容对民法法系的影响
罗马法律具体设计中,尤其在法典化时,采取了单元化设计的方法,将私法分解为一个个单元制度,并呈层次结构。罗马法的单元化是以不同特点的私法关系为反映的,一个单元反映一类特殊的私法关系或冲突。单元化方法使罗马私法准确地反映复杂的私法关系,从而成为可以具体把握的有实际意义的规则。正是单元化使罗马私法与社会现实的私法关系精确地结合。同时,与单元化相适应,罗马法也运用了系统化方法,将单元体有机组合成不同层次的制度。单元的层次性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系统化的反映。民法法系亦即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在形式和结构体例上继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形式,其共同特点是皆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典的结构体例继受了罗马法不同组成部分,并由此最终在民法法系法典编纂体例上形成了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两种风格迥异的法典体例模式。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债权保护原则逐渐被大众所熟悉和关注。
所谓债权保护,指的是法定机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等方式来保护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的利益。
本文从债权保护的角度来探讨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
一、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1. 守信原则在债权保护中,守信原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守信原则,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应该履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出现拖欠、欺诈、恶意违约的情况。
同时,债权人也必须要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
2.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指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借款、履行合同等行为时,应该保证价值的等价性。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应该获得与其所提供的财产价值相等的回报。
因此,在债权保护中,等价原则被认为是关键原则之一,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有助于预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压榨和剥削。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债权关系中,双方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行事。
4. 保护原则债权保护原则是民法典下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涉及到债权人在债权保护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责任。
比如,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或违约金等。
二、债权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体现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需求和法律权利。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很容易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和侵蚀。
如果没有有效的债权保护机制,那么很多人将不敢提供借款或信贷等服务,这将对整个经济体系造成影响。
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债权保护原则,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回报和补偿。
三、债权保护的实现方式债权保护原则是指在债权关系中,有关各方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有效的债权保护实现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1. 通过签订合同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 债务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3. 债务人应该及时履行债务,防止出现违约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法释〔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公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
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债权转让法律统一规定及参考
债权转让旳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旳内容商定不明确旳,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旳权利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旳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三)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旳,应当告知债务人。
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旳告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批准旳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旳,受让人获得与债权有关旳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旳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旳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旳权利提出抗辩旳,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当把握旳几种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旳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旳理解甚微或者无知,导致许多旳债权转让纠纷。
债权转让应把握好如下几种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旳关系;可转让债权旳内容;合同债权旳转让合同应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当旳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旳关系1.四者旳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变化合同旳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旳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旳地位,享有原债权人旳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旳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告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当,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到转移债务旳合同。
债务由第三人替代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旳地位,承当原债务人旳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当旳义务。
债务承当必须征得债权人旳批准。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由于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旳当事人。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权质押解析
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权质押解析债权转让和债权质押是民法中关于债权的两种重要制度,它们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和安排,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债权转让和债权质押进行解析,并探讨它们的异同点。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和特点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通常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转让合同是债权人将债权权利的内容向受让人转移,从而产生对债务人的债权要求。
债权转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完全转移: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权利全部地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受让人由此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相应的债权权益。
2.双方一致: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双方的合法行为,对债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3.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必须及时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告知债权的转移情况,以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得到变更。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与限制债权转让具有一定的效力与限制,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1.债权转让效力的确认: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比如应当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合法的目的和标的等。
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权利的可转让性:民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有些债权的特殊性质或者法律规定禁止转让,如不可转让的债权、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等。
3.第三人的善意保护原则:债权转让合同一旦成立,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可以作为善意的受让人,享有相应的被转让债权。
但善意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诚信、注意事项等合法要求。
三、债权质押的概念与要点债权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权利抵押给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便获得债务人的履行抵押债权的义务。
具体而言,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达成债权质押合同后,将其债权权利作为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担保。
债权质押的要点如下:1.质押的信用义务:债务人通过接受债权的质押,承担了相应的信用义务,即按时履行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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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要求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第四章 债的消灭 第五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目的要求 • 债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 造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编 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债权的功能与体系 、债权的一般理论、债权发生根据的主要 类型及其具体制度构造。同时,也应使学 生对现代债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 • 重点、难点 • 债权总论、债权的各种发生根据。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 4、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定给付之 外的其他给付来加以代替的债。 • (1)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数宗给付是否并列待 选。 • (2)其本质为单一的给付,因而和单纯之债相 似。 • (3)效力上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 3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纯当事人意 思决定的债。 • ( 1 )债的发生根据为双方或单方法律行为,是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 ( 2 )类型: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所发生的债如 捐赠、遗赠、悬赏广告等。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 • • •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 (2)连带之债的效力: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A 、外部效力:又区分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与无 涉他效力的事项。一般认为,就连带债务人而言 ,非基于个人关系而发生的事项,如清偿、债权 人受领迟延等,对其他连带债之当事人有涉他效 力; • B、内部效力: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与连带债权 人的份额分享请求权。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 目的要求 • 本章为债法的基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对债的 概念与基本特征,债法的构成体系有基本把握; 理解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内容,明确债权 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对债法作为任意法的特 点有一定认识,了解债法与物权法的结合关系。 • 重点、难点 • 债的概念与发生原因、债权的特点与内容、债务 与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3 、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限定的种类物 为标的的债。 • ( 1)种类之债的标的在实际给付前未予特定, 非经特定不能履行; • (2)种类之债在特定后不改变债的同一性。 • 4、区分意义: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 • •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1、分类标准:以债之给付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 2、单纯之债:指确定单一的给付标的的债。 3、选择之债:指债之标的为多个,但债务人仅须 给付其一的债。 • (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 • (2)选择之债标的的确定 • (3)选择之债标的经特定后转化为单纯之债。
按份之债 带之债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债的分类
单纯之债 选择之债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第三节 债的效力
目的要求 债的效力在静态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在动态方面表现为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而 债的履行在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通过本章的 教学,应使学生了解债的效力的内涵、债的效 力范围、债权的效力、债务的效力。 重点、难点 债权效力的类型、债务的履行原则和规则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债的发 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他法律 事实
合同 (原则)
单独行为 (例外)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其他原因: 如缔 约过失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 2 、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 接规定的债。 • ( 1 )债之发生根据为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债 的发生与当事人意思无关。 • ( 2 )类型: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 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 四、债的发生原因(根据) • 1 、债的发生原因即指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法律 事实。 • 2、法律行为 • (1)合同; • ( 2 )单独行为:基于一方意思表示即发生债之 效果的法律行为。 • 3、其他法律事实 • (1)无因管理: • (2)不当得利; • (3)侵权行为; • ( 4 )其他事实:如基于缔约过失等,较为复杂 。
债权
物权法
财产归属
财产流转
债权法
所有权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本质
• 一、债的意义 • (一)定义:指特定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 律关系。 • 二、债的本质 • 1、债为一种法律关系。就请求给付一方说,为 债权,从被请求一方说,为债务; • 2、民法上的债,不仅包括金钱之债,也包括交 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债,且标的不以 有财产价格为限,不作为也可以为债的标的。 • 3、债的标的为特定的行为,理论上称其为债的 给付。 • 三、债的要素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 (3)、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 因而对一个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 务,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即使债权人目的实现 而消灭债的关系。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1 、分类标准:以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是否即已 特定为标准。 • 2 、特定之债:指债成立时其标的即已特定的债 。 • (1) 特定之债一般指债成立时标的特定,但种 类之债可因一定条件的具备转化为特定之债,是 为嗣后特定之债; • (2) 特定之债的主要效果在于限制了债的履行 与效果。
第三节 债的效力
• • • • • • • • 一、概说 (一)、含义 债的效力是指基于债权债务而发生的法律上之力 债权:债的积极效力 债务:债的消极效力 (二)、债的效力范围:债之效力的相对性 债之效力相对性的突破 1、买卖不破租赁;2、第三人侵害债权;3、涉 他合同
【案例导入 】
• 试分析下列四则案例,阐释债之概念如何形 成、所谓广义债之关系及狭义债之关系,并 说明债之发生原因: • 甲雇乙为电脑程式工程师,约定月酬10万元 ,乙不得在外兼职。 • 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救治,支出医 疗费2000元。 • 甲出售A车给乙,依让与合意交付后,甲因 意思表示错误而撤消该买卖契约。 • 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