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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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它牵涉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本文将围绕债权债务关系展开,从债权和债务的定义、种类以及产生、履行、转让和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和债务的定义

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的义务。

二、债权和债务的种类

1. 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金钱债权:债务人应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

(2)实物债权:债务人应支付一定数量或特定物品的债务。

(3)权利债权:债务人应行使或转让某种权利的债务。

2. 债务的种类主要包括:

(1)履行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债务。

(2)制止义务:债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偿还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三、债权债务的产生

债权债务的产生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存在债权债务的合同或法律依据。

3. 债权债务的内容和方式明确。

四、债权债务的履行

债权债务的履行主要有以下方式:

1. 债务人自行履行。

2. 债权人收受债务人的履行。

3. 债权债务人达成协议,以代替原履行义务的方式。

五、债权债务的转让

债权债务的转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债权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转让。

2.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转让。

六、债权债务的终止

债权债务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 债权债务履行完毕。

2. 债权人取消债权。

3. 债务人免除债务。

4.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取得的方式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取得的方式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取得的方式

在民法中,债权取得的方式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了解债权取得的方式对于高中学生学习民法以及备考法律考试都非常重要。本文将以几个常见的债权取得方式为例,详细分析其考点和解题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债权的继承

债权的继承是指当债权人去世后,其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在法律考试中,常常会涉及到继承债权的相关问题。例如,考题可能会问到债权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等。解答这类问题时,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继承法》等,了解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是解题的关键。

二、债权的转让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是民法中常见的一种债权取得方式。在考试中,可能会遇到关于债权转让的案例分析题。例如,考题可能会给出一个债权转让的合同,要求分析合同的效力、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等。解答这类问题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债权转让的要件和效力条件,同时注意分析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债权的让与

债权的让与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利无偿地让与给他人的行为。这也是民法中常见的一种债权取得方式。在考试中,可能会遇到关于债权让与的判断题。例如,考题可能会给出一个债权让与的情况,要求判断该让与是否有效。解答这类问题时,需要注意债权让与的要件,如是否满足书面形式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债权的终止

债权的终止是指债权关系的消灭或者失效。在考试中,可能会遇到关于债权终止的选择题。例如,考题可能会给出几种情况,要求选择哪种情况下债权会终止。解答这类问题时,需要了解债权终止的各种情况,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放弃债权等,同时还需要注意区分债权终止和债权失效的情况。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于债权债务关

系的管理和处理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

列顺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债务的清算和债权人的

权益。

一、债权的排列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

顺序进行处理:

1. 确定的单独债权优先于不确定的债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单独债权,如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生效的调解书等,享有优先权,并按照先后

顺序分配支付。而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如对未来或可能要产生的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2. 已经实现的债权优先于未实现的债权:已经实现的债权即已经从

债务人那里收到履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实现的债权指的是

尚未从债务人那里收到清偿的债权。

3. 出租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质押债权:当不同债权人对同一债务

享有特定担保权益时,出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抵押债权、质

押债权等相对于出租债权而言,排列顺序较后。

4.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

优先顺序进行债权的排列。

以上是民法典对债权的排列顺序的基本规定,按照这一顺序进行债权的处理和支付,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的排列顺序

债务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丧失抗辩权的债务优先于具有抗辩权的债务: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争议或纠纷时,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的债务则不受此限制。

2. 公序上具有优先次序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债务在公序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例如税款、罚款等法定债务,优先受偿的顺序较高。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2.请求特定行为

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

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

债权的特征:

1.请求权

2.相对权

3.任意性

4.平等性与相容性

5.期限性

债的种类:

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

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

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

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

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

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

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

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

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

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

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民法债权考试范围整理

民法债权考试范围整理

民法债权考试范围整理

专题一、债的概念、发生与体系

1.掌握

债的概念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1合同2、单方允诺3、侵权行为4、无因管理5、不当得利6、缔约过失7、其他原因

2.理解

我国《民法典》中债法的体系;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通则作用的原理

3.运用

债的相对性

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而导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

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合同的分类

1、法律对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其他的分类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2、有名合同有:(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规定是什么债权债务是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

的权益和义务。为了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债权债务进行了

详细的规定和界定。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定义、主体、内容、建立

和终止等方面探讨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规定。

一、债权和债务的定义

在民法中,债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法关系、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定事

由等获得的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权益。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一种经济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 主体要素:债权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满足法定的行为能力条件;

2. 客体要素:债权和债务必须以具体的物品或者行为作为实体标的;

3. 要件要素:债权和债务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和内容。

二、债权债务的主体

在民法典中,债权和债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具有法

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等法律主体,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

具有特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主体应当尊重自愿原则,并在法定

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特别的法律规定。

三、债权债务的内容

债权债务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的具体权益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

规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金钱债权和实物债权:金钱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

数额的货币,实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开具、交付或者履行一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调整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调整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调整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债权债务领域带来了许多重要

的调整。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调整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

深入了解债权债务权益的保护和调整机制的改革。

二、债权债务的定义与特点

债权债务是法律规定下一方向另一方请求付款、交付或履行其他义

务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债权人依法主张其请求的权利,债务则是债务

人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的特点包括异质性、双方性、相

对性和处分性等。

三、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调整

1. 债权债务基本原则的确立

民法典明确了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平等自愿、法律保护、公平诚信、风险分担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为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提供

了明确的指导,促进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健康发展。

2. 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形式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了债权债务的权益范围

和履行方式。它对债权债务的形成、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作出了

详细的规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优化,强调了协商解决、调解机制和诉讼等途径的衔接和配合。同时,设立了债权债务纠纷的专门审判机构和相应的审判程序,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4. 债权债务的衔接规则

民法典明确了债权债务的衔接规则,包括主债权与利益相关的债权的衔接、从债权债务利益相关的角度予以规定和调整等。债权债务的衔接规则,有助于有效地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整理和保护。

四、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影响

1. 影响债权债务方行为

新的法律规定将使债权债务双方在签订合同、履行义务等方面具有更大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债权债务方将更加注重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和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十九章债的一般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知道债的种类及合同在债中的地位;掌握债的履行原则、条件和不履行的形态及后果;掌握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

【教学重点及难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种类、债的履行原则;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债与债权法

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债,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为法锁。如《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这与现代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2、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我国民间所称之债,单指债务,且多指金钱债务;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直到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3、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眼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是两种重要的财产法律关系,我们要在两者的比较中理解债的特征:

民法典对债权追索的规定

民法典对债权追索的规定

民法典对债权追索的规定

一、债权追索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债权追索是指债权人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债权追索

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

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民法典对债权追索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追

索权的主体、客体、适用法律和追诉时效等等。

1. 债权追索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追索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追索权的行使可以通过本人或者代理人进行,代理人必须具有合

法的代理资格,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代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特殊

情况下的债权追索主体,例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

设立了财产管理权限的特定机构。

2. 债权追索的客体

债权追索的客体主要包括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金钱债权是指债

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货币形式的债务,如货款、借款等;非金钱债权

则是指要求债务人以非货币形式履行其债务,例如要求债务人返还特

定的物品。

3. 适用法律和追诉时效

在债权追索中,适用法律是十分重要的。民法典规定,债权追索的

适用法律以当事人达成的债权依据为准,如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等。

而债权追索的追诉时效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民法典对于不同类型的

债权,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

二、特定情况下的债权追索规定

除了基本的债权追索规定外,民法典还针对一些特定情况做了具体

的规定。

1. 追索权的继承和转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可以继承和转让。继承是指债权人因死亡

而导致债权继承给其合法继承人的情况,继承人享有原债权人的追索

权等。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以合法的方式转让给其

他人。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债权的合理流转。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 ——债权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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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是:(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债产生的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使自己受益、他人受损;(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四个:(1)实际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

债的消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主要有:(1)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2)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外,作为债的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也可能造成债的消灭。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权有哪些类型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权有哪些类型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权有哪些类型

在民法中,债权是一种法律上确保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的种类众多且复杂,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角度对民法中的债权进行分类和介绍。

一、按照债权主体划分

1.自然人债权:指由自然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劳动报酬债权、借款债权等。

2.法人债权:指由法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合同履行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3.国家法人债权:指由国家法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税款债权、罚款债权等。

二、按照债权内容划分

1.金钱债权:指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如商品购销合同中的价格债权。

2.实物债权:指要求债务人交付实物的权利,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收货债权。

3.知识产权债权:指债权人依法享有他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

4.权益债权:指要求债务人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权益,如侵权责任债权。

三、按照债权的产生方式划分

1.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法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

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偿还债权。

2.侵权债权:指因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如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债权。

3.法定债权: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特定权利,无需基于合同或

侵权行为,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

四、按照债权的性质划分

1.定期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的债权,如

合同约定的按期支付的债权。

2.即期债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即可要求履行的债权,如劳动报酬债权。

3.终止债权:指债权依法终止、失效而消灭的债权,如债务人破产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债权与债务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债权与债务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债权与债务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与债务的问题也愈加

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最新民法典中

对债权与债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与

债务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债权的表现形式及权利主体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可以以金钱债权和特定物债权的形式

出现。其中,金钱债权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特

定物债权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交付特定物品的义务。

债权的权利主体是指具有取得债权、行使债权和转让债权能力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最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以及债权的取得方式和形式。债权人可以通过受让、继承、法定债权转让等方式来取得债权。

二、债权的内容和保障

最新民法典中对债权的内容和保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债

权的债务清单、债权的利息和违约金、债务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在债务清单方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详细的债务清单,包

括债权的种类、金额、收款日期等信息。债务人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

提供准确、完整的债务清单,并承担债务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债权的利息和违约金是债权人获取利益的一种方式,最新民法典明

确规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债务人应按时支付利

息和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债务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是债权和债务关系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债权

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如未按期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债务人的承担和免除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债务,并承担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债权债务关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我国于202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将就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与规定

债权是指一方主体的权利,其可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定的权益和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享受一切由此产生的利益。而债务人则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相关事项。

在债权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具有相应的权力。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可以选择采取诉讼、仲裁、保全等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在债务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必须依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即按时按量地履行债务。若债务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二、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原则

为了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民法典也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约束原则的规定。这些约束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等价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实现等价交换。也就是说,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的权益应当与债务人承担的义务相等。

2. 信用原则: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信用是至关重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互相信任并恪守自身的承诺。双方应当遵循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尽善意地进行交易。

3. 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和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互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债权债务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债务规定

民法典的债权债务规定

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社会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债权债务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典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成立要件、变动和消灭等方面介绍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规定。

一、债权与债务的概念

债权是指一个人(债权人)要求另一个人(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债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债务人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债权债务的关系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

在民法典中,债权定义为:债权是主张人根据法律关系获得的可以要求他人行为的权利。而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可以通过遗嘱、法律和其他方式成立。

二、债权债务的成立要件

1. 相互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首先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意思表示,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达成口头协议或者采取其他书面形式来实现。

2. 客体要件: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体要件。债权债务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行为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等。

3. 合法性: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合法性。即合同的目的、

内容和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债权债务的变动

1. 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但转让债权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约定变更:债权债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

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但变更的内容必须合法并经过双方一致同意。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中,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拥有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或者让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相应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本文将就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详细解析。

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特征

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主体双方性、有偿性、合同性、平等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主体双方性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交互关系的体现,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债权主体,债务人是债权人的债务主体。

有偿性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有经济价值的关系,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获取相应的对价。

合同性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和发生是基于一定形式的协议或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项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平等性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一方强制另一方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继承性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遗传的,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债务关系。

相对性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对的,它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债务人则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债权主体、债务主体和债权债务内容。

债权主体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债务主体是指承担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债权债务内容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包括财产义务和非财产义务。财产义务是指债务人应当支付一定金额或者交付一定物品;非财产义务是指债务人应当提供服务、履行特定行为等。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

——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

第一节概述

(一)债的特征

流转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二)债的标的

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

(三)债权特征

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

是一种请求权—对人。是一种相对权。具有平等、相容性。(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

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

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

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

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

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

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

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

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

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

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

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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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四)

一、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

1.在债的法律关系中______

∙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 C.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A.

B. √

C.

D.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2.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可将债分为______

∙ A.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A.

B.

C.

D. √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3.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将债分为______

∙ A.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B.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 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 D.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A.

B.

C. √

D.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4.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债的关系的是______

∙ A.甲向乙支付租金,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 B.甲向乙支付典价,占有、使用乙的房屋关系

∙ C.甲利用乙的土地通行关系

∙ D.甲、乙、丙三人对同一财产的共有关系

A. √

B.

D.

A选项属于合同之债。

5.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______

∙ A.财物之债是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不特定的

∙ B.财物之债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劳务之债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 C.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执行方式,而劳务之债不得强制履行

∙ D.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A.

B.

C. √

D.

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务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6.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则原则上属于______

∙ A.债权人

∙ B.债务人

∙ C.债权人与债务人

∙ D.第三人

A.

B. √

C.

D.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通常是债务人行使的。

7.导致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是______

∙ A.侵权

∙ B.不当得利

∙ C.无因管理

∙ D.合同

A.

B.

C.

D. √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债的法

律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8.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中,甲不知,赶羊群回家并全部入圈。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 A.拾得遗失物

∙ B.侵权行为

∙ C.不当得利

∙ D.无因管理

B.

C. √

D.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9.下列哪项不能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______

∙ A.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 B.有选择权的债务人从数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进行给付

∙ C.可供选择的标的只有一种可以履行

∙ D.有选择权的债权人行使了选择权

A. √

B.

C.

D.

选项A中当事人一方提出的变更有可能变更的是可供选择的标的,如果是这种情况,选择之债依然为选择之债。

10.某商场与某电视机厂订立一份买卖200台彩电的合同。该合同产生的债属于______

∙ A.单一之债

∙ B.多数人之债

∙ C.按份之债

∙ D.劳务之债

A. √

B.

C.

D.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均为一人的债。本题中某商场和某电视机厂都是一个法人。

1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______

∙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B.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C.主合同与从合同

∙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A. √

B.

C.

D.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的不同,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2.下列关于要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 A.要约的相对人须是不特定的人

∙ B.要约须能决定合同的主要内容

∙ C.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 D.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A. √

B.

C.

D.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13.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______

∙ A.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 B.以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C.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 D.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A. √

B.

C.

D.

一般而言,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4.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______

∙ A.能为第三人设定利益

∙ B.能给第三人设定义务

∙ C.能给订约人带来利益

∙ D.能同时为订约人或第三人带来利益

A. √

B.

C.

D.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一定能为订约人带来利益。

15.下列情形中,要约不失效的是______

∙ A.要约人依法撤销该要约

∙ B.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 C.要约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

∙ D.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一些变更,但这些变更并不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A.

B.

C.

D.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则要约不失效。

16.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不包括______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 B.延期抗辩权

∙ C.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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