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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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为依法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缓解主城区交通拥堵,解决群众反映停车难、停车贵、停车乱等问题,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收费管理细则。
一、收费原则
(一)依法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诚实信用原则。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三)分类指导原则。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道路停车累进加价”、“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特定位置和时段优惠”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位置、不同车型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停车场经营者应与消费群体互
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促进车辆停放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政府定价停车场
1.道路停车泊位。包括中心城区道路泊位、非中心城区道路泊位等。
2.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包括福利机构、城市公交、汽车客运、水运、轨道等交通枢纽站停车场,公共旅游及文化体育服务场所等停车场。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
除(一)类停车场外,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国有投资公司全额投资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批发专业市场停车场,城郊公共露天停车场等。
(三)市场调节价停车场
除(一)、(二)类外的其他停车场。
三、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可按次、小时、天、月计费。按次计费应以车辆进出场计为1次(按规定免费时间段除外),24小时内多次进入同一停车场,累计收费不超过1天计费标准;按小时计费应以车辆进场计时,出场向上取整计算(累计加价不超过按天计费标准);按天计费应以车辆入场计时,24小时为1天计算;按月计费应以自然月天数计算。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已包含车位承租费和车位服务费,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减、免优惠情形
(一)对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养护车、殡葬车和环卫车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二)县、街道(居委会)等党政机关停车场,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对正常上班期间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三)道路临时泊位、城市公交、汽车客运、水运、轨道等交通枢纽站停车场,公共旅游、文化体育、消费娱乐、宾馆酒店等停车场,对进入车辆提供15分钟内的免费停放服务;
(四)其他停车场对进入车辆提供30分钟内的免费停放服务。
(五)对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按收费标准半价收费。
六、资金管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机动车停放经营服务单位应在经营服务场所进出口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停放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优惠政策、监督方式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
费。本细则印发之日原政策标准一律废止。
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说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价格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