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总结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总结-刑法

【总则】绪论:结果无价值论:只有客观事实才可能侵害法益,才能说明违法性的有无及程度;故意、过失不属于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不与主观挂钩】行为无价值论:只有犯罪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
【与主观挂钩】意外:行为无价值论,不违法行为;结果无价值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偶然范围:行为无价值论,违法行为,故意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属于违法行为,正当防卫。
不能犯与未遂犯:行为无价值论,不能犯可能未遂,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犯无罪。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种学说一、事前故意●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区分说[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后溺毙。
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1]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
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

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的定义1.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包括两种情形:(1)种类的从轻。
例如,《商标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给予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不予罚款。
(2)幅度的从轻。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在“一万元以上”选择较小的罚款数额。
又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从轻处罚时可以在“二万元以上”选择较小的罚款幅度。
2.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包括两种情形:(1)种类的减轻。
例如,对规定并处罚款的,减轻处罚时不予罚款。
这种情况多适用于产品质量问题案件。
(2)幅度的减轻。
例如,对规定处以“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处以等值以下罚款。
3.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又称免予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进行处罚。
不予处罚不同于因违法事实不清或不成立而“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具备“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两个要件。
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节是否要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关键看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情节。
在实践中,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具体分析:1.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行政责任能力即从事违法行为并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具备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对无行政责任能力人应不予处罚,对不完全行政责任能力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可以从宽处罚、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总结)

退赃可以从宽处罚、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总结)1.《刑法》分则第383 条第 3 款规定退赃时贪污罪的从宽处罚,⽽第386条⼜参照第383条规定处罚。
这就意味着对于贪污罪与受贿罪⽽⾔,退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监察法》第31条,对于积极退赃的,监察机关在移送⼈民检察院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关于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第2款、第18条、第51条退赃是衡量认罪认罚的重要条件。
4.《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第8条积极退赃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5.《⼈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检发释字〔2019〕4号)第140条、第463条规定退赃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6.《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检会〔2019〕2号)第6条第3款,退赃可以从轻、免除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
7.《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络诈骗案件指引》(⾼检发侦监字〔2018〕12号)第3条和《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检发侦监字〔2018〕13号)第3条,退赃是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较⼩”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
8.《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9条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1条规定,退赃是从宽处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9.《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三点“常见量刑的情节的适⽤”中明确了“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未成年⼈刑事检察⼯作指引(试⾏)》(⾼检发未检字〔2017〕1号)第160条和第181条分别规定退赃的可以不逮捕和附条件不起诉。
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处罚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犯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从犯的概念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与主犯相对,主犯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决定性作用。
从犯的行为虽然对犯罪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相对于主犯而言,其作用较小。
二、从犯的法律规定1.《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适用缓刑。
”4.《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适用假释。
”三、从犯的处罚原则1.从轻处罚原则: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此,在处罚时应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3.免除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免除处罚。
4.缓刑原则:对于从犯,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的适用条件应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5.假释原则:对于从犯,可以适用假释,但假释的适用条件应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四、从犯的刑罚适用1.主刑适用:从犯的主刑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
2.附加刑适用:从犯的附加刑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
3.并罚原则:从犯的刑罚应当与主犯的刑罚并罚。
五、从犯的认定标准1.犯罪行为的性质: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次要或者辅助行为。
2.犯罪行为的情节: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3.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4.犯罪行为的故意:从犯具有犯罪的故意,且与主犯的故意存在关联。
六、从犯的法律适用实例1.实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乙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丙负责搬运赃物。
法院依法认定乙、丙为从犯,并从轻处罚。
2.实例二:甲、乙、丙三人共同诈骗,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那行为人犯罪之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
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刑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总结

一、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可以从轻处罚:1一般坦白(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犯罪未遂(第23条第2款)3一般立功(第68条第1款前段)4自首(第67条中段)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17条第5款)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第17条第3款)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第17条第5款)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第19条)2盲人犯罪的(第19条)3犯罪预备(第22条第2款)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从犯(第27条第2款)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2重大立功(第68条第1款后段)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防卫过当的(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的(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可以减轻处罚:1因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第67条第3款)应当减轻处罚:1犯罪中止但造成了损害(第24条第2款后段)可以免除处罚:1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第67条第1段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应当免除处罚:1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第24条第2段前段)二、酌定量刑情节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从宽处理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处理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本文将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1. 刑罚的减轻从宽处理的首要法律后果是刑罚的减轻。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具有从宽处理情节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
具体减轻的程度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刑罚的减轻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从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刑的30%。
(3)免除处罚:依法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
2. 缓刑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还包括缓刑。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刑罚,同时对其予以考验。
缓刑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犯罪分子的压力: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减轻其因服刑带来的压力。
(2)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缓刑期间,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定的考验规定,这有助于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
(3)降低再犯率:缓刑期间,犯罪分子接受监管和教育,有助于降低其再犯率。
3. 减少犯罪分子的经济损失从宽处理还可以减少犯罪分子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从宽处理时,会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尽量减轻其刑罚,以减少犯罪分子的经济损失。
具体表现为:(1)减轻罚金:对于罚金刑,法院可以依法减轻犯罪分子的罚金数额。
(2)减免财产刑:对于财产刑,法院可以依法减免犯罪分子的财产刑。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还包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犯罪分子在从宽处理后,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具体表现为:(1)减少社会矛盾:从宽处理有助于化解犯罪分子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3篇)

第1篇一、概述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违法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这些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主动投案自首的;2. 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3. 犯罪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的;4. 有立功表现的;5.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违法的;7.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具体情节分析1. 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投案时间: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投案,或者在司法机关已经发现犯罪事实但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
(2)投案动机:犯罪分子出于悔罪心理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
(3)投案方式: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
2. 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供述内容: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包括主罪和从罪、共同犯罪中的罪行等。
(2)供述时间: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罪行之前供述,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
3. 犯罪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较轻,是指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果较轻、犯罪手段较轻等。
认罪态度较好,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4. 有立功表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立功表现类型: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等。
(2)立功表现程度:立功表现程度越高,对减轻处罚的幅度越大。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页眉可删)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导读: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四大类,这些情节一般都是被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只要既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从重或者是免除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1、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1)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2)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有规定。
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刑法分则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索贿的等等,都应当从重处罚2、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
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口诀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的记忆口诀:(1)中无损,应当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2)中有损,应当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3)防避胁,应减免;(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仅从犯,应全三;(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未成年,七五过,应从减;(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满 75 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轻且首,种自除可以免;(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作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未唆精,首或功,七五故,可从减;(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9)坦避严,可以减;(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10)外已罚,立大功,非贿主、据付酬、诉前介可减免。
(在国外犯罪且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1)未成年、审孕妇、七五过、不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12)未唆精,首或功,七五故,卖妇女、交行贿、可从减(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教唆未遂、自首、一般立功、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贿人在被最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13)仅坦白,没虐待,贪污受贿,可以从。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2020年6月1日,张某某发现李某某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某遂要求李某某立即停止转租行为,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李某某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
张某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构成擅自转租?2. 李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擅自转租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李某某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擅自转租。
(二)关于剩余租金及违约金的支付1. 剩余租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转租,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2.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当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擅自转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李某某立即停止转租行为;2. 李某某支付剩余租金人民币X元;3. 李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法律从轻处理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人。
2018年6月,张某某因生活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张某某潜入一家便利店,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便利店老板发现被盗,立即报警。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因生活困难,迫于无奈才走上盗窃的道路。
在案发前,张某某并无盗窃前科,且家庭条件较为困难。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作案后,深知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被捕后,张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3. 张某某的认罪态度:张某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4. 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张某某盗窃的金额较小,且盗窃行为发生在夜间,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决定对张某某从轻处理。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悔罪、赔偿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从轻处理的案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2016 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学生姓名佧迪娜.帕日哈提学号6051212329所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专业法学班级16-3班指导教师魏磊塔里木大学教务处制目录摘要关键词引言1.减轻处罚1.1定义1.2法条新旧对照1.3制度的目的1.4适用2.免除处罚2.1定义2.2种类2.3法条新旧对照2.4制度的目的2.5适用3.减轻刑罚与免除刑罚4.区别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意义4.1理论意义4.2社会意义5.结论致谢词参考文献论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佧迪娜.帕日哈提(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阿拉尔市843300)摘要:量刑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裁量,从而对犯罪分子做出减轻刑罚甚至是免除刑罚的规定,其良好的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
把握好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平衡,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合理保障。
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作为刑法量刑中的具体标准,适应了现代社会刑事案件复杂性的要求,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能把握好量刑幅度的问题,减轻处罚和免除触发幅度过大,规范界限不明确仍然是存在的重要问题,不能满足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最高原则的要求,用范围狭窄、幅度限制不足等诸多问题已然成为如今我国刑法改革的迫切要求。
本文将着重探讨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关系,通过区别两者的异同,以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Abstract: sentencing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trial,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code, details of crime were discretion, to criminals make reduce sentence or even the provisions of exemp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good adapt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need, with flexibility and principle. Grasp the good a mitigated punishment or be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balance is the objective need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also is the social equity and justice, reasonable protection. Mitigated punishment and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as a sentencing of criminal law in the specific standards, to adap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 social complexity in criminal cases, but also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can not grasp the range of sentencing and reduce Penalties and free trigger range is too big, specification limits not clear still is existing main problems, can not meet the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criminal law that the supreme principle requirements, with a narrow range, to limit the magnitude of problems such as has already become nowaday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reform of the urgent requirements. This thesis is mainly focused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a mitigated punishment and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through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n the hope that has the guiding sense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future.关键词: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量刑Key words: to reduce the punishment of punishment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对案件的审理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从犯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从犯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从犯的处罚原则,规定了“从犯减轻处罚”的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从犯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从犯减轻处罚的立法背景、从犯减轻处罚的概念、从犯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从犯减轻处罚的适用程序以及从犯减轻处罚的司法实践。
二、从犯减轻处罚的立法背景从犯减轻处罚的立法背景主要源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从犯减轻处罚的立法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禁止对犯罪行为进行类推解释。
从犯减轻处罚的规定有利于明确从犯的处罚标准,防止司法实践中对从犯的处罚过于严厉。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从犯减轻处罚的规定有利于对从犯的处罚更加合理,使其与主犯的处罚相协调。
3.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刑罚应当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的尊严。
从犯减轻处罚的规定有利于减轻从犯的刑罚,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得到更好的改造和关爱。
三、从犯减轻处罚的概念从犯减轻处罚是指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从犯的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减轻处罚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与主犯的区别在于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方面。
2. 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犯减轻处罚是指在从犯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 依法:依法是指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从犯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从犯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从犯的身份:从犯必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 犯罪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动机等方面。
从犯的量刑刑法27条有什么内容

To be indifferent, it is a kind of mood in life, an attitude of sticking to life's du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从犯的量刑刑法27条有什么内容《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胁从犯也进行了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犯的量刑刑法27条内容是什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同时,《刑法》第二十八条对【胁从犯】也进行了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中没有认定主犯,可否直接认定从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认定所有犯罪分子都是主犯的,主犯要承担全部犯罪的罪行。
不能只认定从犯,主犯和从犯是相对应的,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不可能存在只有一方的情况。
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司法机关是在审查案件中是有认定主从犯的,但是犯罪后主犯在逃,只抓获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一方在逃,不影响对在案的其他人的审查起诉,所以这种情况可以先起诉从犯,等以后抓获主犯了,会比照从犯的量刑,对主犯判刑。
反之亦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的完善

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的完善作者:顾奕来源:《商情》2016年第40期【摘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的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次重大进步。
本次刑法修改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对一些刑法条文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
【关键词】行贿量刑一、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概述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均对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作了规定。
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类:1.对特殊人群犯罪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设置这样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殊群体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上要弱于一般正常人,因此对他们进行相对轻缓的处理,更能体现刑法的保障人权功能。
2.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如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均作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考虑到实施犯罪行为后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对于没有发生损害结果的,或者即使发生损害结果,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力相对较小的,给予这类情形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3.对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行为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和坦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均是为鼓励行为人积极悔罪、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从而设置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体现了刑法的教育与挽救功能。
鉴于仅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我国刑法分则在一些具体罪名中也规定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条款。
解读量刑情节中的从犯

解读量刑情节中的从犯犯罪情节中的从犯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型情节即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律师辩护业务中有特殊的地位,刑事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使从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一、量刑情节中的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应用从犯情节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1、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高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承担罪责越重,其从宽比例就应相对越小,反之则越大。
2、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越大,罪责越重,其从宽比例就应相对小一些,反之就应大一些。
3、是否实施实行行为从犯亲自实施实行行为的从宽比例要小于未亲自实施实行行为的从宽比例。
二、实务中常见的问题1、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功能的选择从犯兼具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三种功能,是法定的应当从宽处罚情节,实践中只要有从犯情节就应当适用。
实务中,首先,应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对从犯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全面考察从犯情形,选择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次,充分考虑从犯情节在罪责刑相适应中得到体现。
2、有多名主犯的案件实践中存在的“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表述与法理及实践均不符,这种表述的意思是均为主犯。
对均是主犯的情形,亦应区别对待。
3、同种犯罪中部分起主要作用、部分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此种情况应该,A、最基本的是保证罪责刑相适应;B、保护地位相对较低、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得的最大的从宽处罚;C、对于复杂的共同犯罪,应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充分论证,确定从宽的幅度。
解构刑事责任案例中的减轻与从轻处罚

解构刑事责任案例中的减轻与从轻处罚案例概要:李某因盗窃某商店商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认定其犯盗窃罪,量刑时考虑李某具有退赃的情节,并结合其有犯罪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问题分析:本案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李某的刑事责任,并对其犯罪行为施以何种程度的量刑。
在此过程中,关键点为是否适用刑法第67条之规定,即李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以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犯罪被迫替他人犯罪或者被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中被迫因素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从轻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而减轻处罚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低于定罪之前的量刑。
分析讨论:首先,要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次,需要确定是否有犯罪被迫的成立。
鉴于李某的案情,他在量刑时主动退赃,说明对其盗窃行为的后悔和悔过态度,并展现了积极的悔罪心理。
这一因素可以被视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即在判决时可以对李某施以低于定罪前的量刑。
同时,其有犯罪前科的事实也应该作为量刑的因素之一,考虑其在过去犯罪活动中是否有悔过行为。
此外,在判决时,法官也需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质后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对犯罪分子的纵容,而是根据具体案情情节的不同,对其刑责予以适当减轻。
在本案中,李某的犯罪行为已被法院定性为盗窃罪,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因此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结论:基于对案情分析和法律规定的研究,建议法院在判决时可以考虑对李某减轻处罚,给予低于定罪前量刑的判决。
然而,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过态度,并且需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同时,这也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和完整搜证,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性。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参考文献:- 武林俊, 刘立斌. 量刑关键因素解析[J]. 检察官科学技术, 2016(1): 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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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量刑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可以从轻处罚:
1一般坦白(第67条第3款)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第23条第2款)
3一般立功(第68条第1款前段)
4自首(第67条中段)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17条第5款)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第17条第3款)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第17条第5款)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第19条)
2盲人犯罪的(第19条)
3犯罪预备(第22条第2款)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从犯(第27条第2款)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2重大立功(第68条第1款后段)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的(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可以减轻处罚:
1因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第67条第3款)
应当减轻处罚:
1犯罪中止但造成了损害(第24条第2款后段)
可以免除处罚:
1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应当免除处罚:
1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第24条第2段前段)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