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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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法律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下属(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各下属(成员)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成员)企业应当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律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成员)企业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法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能够授权分管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法律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具体开展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企业年检、商标管理、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工作内容进行内部专门分工,并确定各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标的额较大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的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十条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就其中的法律条款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法律主管部门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期至少10个工作
日前送法律主管部门审查,同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并指定专门的承办人员与法律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前述承办人员中途更换的,主办部门应当告知法律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人之间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法律主管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尽快审查完毕,并提出法律评审意见反馈给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主管部门同意后,能够加快合同审查进度。
第十三条主办部门送法律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律主管部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第十四条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法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需要法律主管部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期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主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但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以企业或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律主管部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法律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法律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成员)企业拟定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法律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企业年检及商标管理
第二十条法律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部分下属(成员)企业的企业年检工作。
其余下属(成员)企业的年检工作由本企业的年检主管部门负责,若在年检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法律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部分下属(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商标的注册、续展、权利凭证的保管、商标侵权的处理等事务。
其余下属(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由本企业的商标主管部门负责,若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主管部门。
第五章诉讼与仲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