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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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从七个方面划定了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除香港、澳门因实行“一国两制”以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
从主体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将国家机关分为五级:一是中央;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四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五是乡、民族乡、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资金范围
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或专项收费。

(4)调整对象范围
从调整对象方面,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5)例外情形
按照《政府采购法》附则的规定,有三种情形,项目虽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因其特殊性,作为例外,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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