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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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 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 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 情况不了解。
[案例4]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 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 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 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 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 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 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 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 处理?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 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 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 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 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 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 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3]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 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 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 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L/C.加 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 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 北克已开始结冰。
[案例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 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 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 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 反,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 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 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 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 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 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 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 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 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 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分析]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 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 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 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 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 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 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6]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 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 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 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 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 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Biblioteka Baidu]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 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 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 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 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 没有道理的。
[案例5]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 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 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 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 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 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 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 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 理?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
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 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 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 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案例分析]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 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 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 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 求赔偿损失。
[案例7]
某年月中国一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一商业机 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 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 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 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 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贸易术语案例
D.W
Nov.2007
[案例1]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 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 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型号为 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 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 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 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 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 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 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 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2]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
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 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 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
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
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 属于CIF合同?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 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 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 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 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 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分析]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 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 情况不了解。
[案例4]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 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 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 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 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 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 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 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 处理?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 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 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 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 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 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 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3]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 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 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 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L/C.加 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 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 北克已开始结冰。
[案例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 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 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 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 反,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 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 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 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 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 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 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 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 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 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分析]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 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 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 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 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 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 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6]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 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 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 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 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 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Biblioteka Baidu]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 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 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 的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 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 没有道理的。
[案例5]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 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 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 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 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 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 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 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 理?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
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 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 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 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案例分析]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 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 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 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 求赔偿损失。
[案例7]
某年月中国一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一商业机 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 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 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 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 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贸易术语案例
D.W
Nov.2007
[案例1]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 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 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型号为 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 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 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 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 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 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 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 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2]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
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 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 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
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
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 属于CIF合同?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 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 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 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 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 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