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顺无忧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9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1.1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七十五周岁之间(含七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保险期间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七天至一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1]二十四时止。
1.5合同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联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7年5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即本公司的《安联交通宝意外伤害保险(2007)》(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 则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 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费支付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若主合同另有涉及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签发电子或纸制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载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的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后的金额超过100元免赔额的剩余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宁市长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7]第22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0.19
【实施日期】2007.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宁市
长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2269号)
申请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宁市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鹏飞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鹏飞等人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30
•【文号】保监国际[2012]901号
•【施行日期】2012.07.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陈鹏飞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国际〔2012〕901号)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陈鹏飞等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材料(安联发〔2012〕97、98号)收悉。
经审查,陈鹏飞、罗秀文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上述两人担任你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7月30日。
中德安联简介_2010_中文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CITIC Trust)共同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于1998年12月2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1999年1月25日在上海正式开业,是中国第一家获准成立的中欧合资保险公司。
目前,中德安联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安联保险集团占股权51%,中信信托占股权49%。
凭借安联百年国际金融及风险管理专长与中信信托本土金融领域经验的深度结合,中德安联以创新的度身定制保险方案、专业的培训系统和诚信的服务理念享誉市场。
通过营销员团队、合作银行以及电话、网络等多渠道全方位的营销网络,中德安联为中国客户提供最专业和优质的保险金融产品及服务,业务范围覆盖人寿、养老、投资、教育、医疗、意外等各个领域,全方位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植根中国十余年,中德安联目前在上海、广东、浙江、四川、江苏、深圳、北京和山东设立了8个省级分支机构和超过60个营销服务中心,为全国40多万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展望未来,中德安联将秉承安联稳健可靠的百年传统,融以创新精神,提供专业、高品质的保险服务,成为中国家庭最信赖的保险公司,让每一位客户拥有无忧人生。
企业社会公民自成立至今,中德安联始终把“承担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努力追求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履行其身为“企业公民”的职责。
无论是资助贫困大学生、联合慈善基金会举办社会慈善调查活动,还是为民工子弟学校提供学生安全教育课,中德安联向许多需要帮助扶持的人群伸出了援助之手,并每年积极投身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2008年,应对四川512大地震,安联集团在华企业紧急动员,共筹得捐款近三百万元,7月即在四川地震灾区援建的两所小学和两所幼儿园,容纳近3000名学生上课。
这是汶川5.12地震以来,当地首个由外资保险公司援助的学校项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复[2008]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
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深保监复〔2008〕39号)
中德安联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的申请》(安联深发〔2008〕第001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08]31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6.27
【实施日期】2008.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
流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川保监复〔2008〕318号)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流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安联川发[2008]19号)收悉。
根据《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申请设立龙游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字[2007]第228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申请设
立龙游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7]第2286号)
申请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龙游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复[2007]23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1.09
【实施日期】200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
圳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深保监复〔2007〕235号)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安联粤发〔2007〕096号)收悉。
经研究,批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2.01
•【字号】深保监复[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深保监复〔2008〕39号)
中德安联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的申请》(安联深发〔2008〕第001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
二、该营销服务部经营范围包括: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中德安联公司销售之险种的查勘理赔。
三、该营销服务部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45区鸿都商务大厦401、402、403A
和405A室。
四、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为支牮。
该营销服务部须经我局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八年二月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26
•【字号】深保监复[2008]207号
•【施行日期】2008.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深保监复〔2008〕207号)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营销服务部的申请》(安联深发〔2008〕43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营销服务部。
二、营销服务部经营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和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人身保险险种的查勘理赔。
三、营销服务部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辅楼6E。
四、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为龚朝阳。
该营销服务部经我局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的批复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深圳营销服务部地址的请示》(安联粤发[2007]020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14、15楼B03、04室”变更至“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14楼B03、04室”。
请你公司到我局办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变更事宜。
此复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保险集团驻中国总代表处变更名称的批复-保监国际[2008]167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保险集团驻中国总代表处变更名称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保险集团驻中国总代表处变更名称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675号)
安联保险集团:
你公司关于安联保险集团驻中国总代表处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准安联保险集团驻中国总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安联保险集团北京代表处”,英文名称变更为“Allianz S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请你公司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设立常州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设立常州营销服务部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14
•【字号】苏保监复[2008]34号
•【施行日期】2008.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设立常州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苏保监复[2008]34号)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拟设常州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安联苏分发〔2007〕00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营销服务部
(L20376CZX01);
二、核准其营业地址为常州市西横街61号常柴大厦5楼,负责人为花锡青。
三、该机构营业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请派员到我局领取该机构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公告事宜。
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业务。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王士华任职资格的批复-鲁银保监复〔2021〕226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王士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
王士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士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安联鲁发〔2021〕75号)收悉。
经审查,王士华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
2021年5月14日
——结束——。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 1 页 共 1 页 安联附加两全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联附加两全两全两全保险保险保险条款条款条款(2009 年8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投保人,,“我们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1.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附加合同构成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或批注中约定;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