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设施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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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试行)

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是进行基础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重要基地,是全校公共实验平台。实验中心下设地质工程实验室、测绘工程实验室、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实验室。为进一步发挥实验中心的作用,促进资源共享,实现有序开放、高效利用、良性循环,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1 凡申请进入实验中心进行实验研究或使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含外借)的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条例,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

2 所有的实验申请者只能是学院在职教职员工,学生实验必须由指导教师或协助指导教师代为申请,费用及相关事项均由指导教师负责,外单位的申请必须以实验中心的教职员工作为合作者。

3 为保障本科教学任务顺利完成,各实验室的本科教学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实验课程任课教师及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外借。

4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标准见《地球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二、收费项目

1 实验中心对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实验教学任务实行无偿服务(含本科生、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 实验中心对全校师生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对本科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设施占用、仪器设备(软件)借用等所有行为,按规定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场地占用费、水电费、材料费和劳务费。

3 所有收费项目仅针对利用国拔经费(含985平台、211项目、学校及学院下拔经费)购置、由实验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学院教师购置的科研项目设备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

三、收费标准

参考同类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各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拟定出对外开放实验的收费标准如下表:

1 地质工程实验室

1)水文地质实验平台

2)工程地质实验平台

3)工程物探实验平台

4)基础地质实验平台

*超期使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1个月以上不予归还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仪器设备占用费,在归还之前不得额外借用其他仪器设备。

三、优惠标准

实验中心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执行优惠政策,鼓励相关教学科研项目使用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研究。

1 大学生创新

鼓励学院教师依托实验中心各实验室承担大学生创新、挑战杯等学生创新培养工作。由实验中心负责指导的,实行无偿服务。由教师个人指导的,在申请书

中注明实验中心支持的,只收水电费及实验所需材料费,指导教师负责实验设备的安全运行。

2 青年教师科研

鼓励学院教师充分利用实验中心现有条件开展研究,确无任何课题经费支持的,由教师本人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只收水电费和实验所需材料费。

3 科研项目

鼓励校内外相关科研项目使用本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研究。根据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暂定对不同类型研究项目的收费标准见下表:

4 特殊贡献

1)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责任人负责维护仪器,在保障其良好运行的时段内,可以有60天/年的免费机时。

2)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责任人或其他相关教师,为课题组外人员使用该仪器进行使用与维护培训的,在被培训人认可的基础上,可以获得15天/批次的免费机时。

3)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转交实验中心管理,在保证仪器完好的前提下,可以在第一年获得200天的免费仪器占用,随后可以作为该仪器设备的技术责任人参照以上优惠标准执行。

4)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责任人变更后,优惠条件相应转移到新责任人。

5)免费机时按前述规定可以累计,根据其每年承担试验申请工作量的多少,由实验中心在年终时统一核算确定,同时向全院教职工公示。免费机时有效期一年,每种设备每人每年免费机时最高不超过150天。

6)实验设施的申请按“先申请先使用”的原则执行,使用免费机时的教师进行实验时同样需要提交仪器使用申请,否则仪器将被认为处于空闲状态可供他人申请使用。

四、实验经费管理

1 收取办法

依托单位内实验人员在进入实验中心进行实验之前须交付50%的实验费,实验完毕后再交余下的50%。实验费用由实验中心统一收取,由依托单位财务处在项目经费中划拨。其他实验项目交纳的款项,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或收据。

2 使用办法

实验中心收取的实验费用按项目经费进行管理,设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实验中心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实验器具和耗材购置等相关费用的补充,部分可用于自主创新课题研究、绩效奖励等。

3 执行时间

本办法则于2019年3月23日修订。

本办法解释权属地球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

地球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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