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之经济责任审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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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加强对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3.术语和定义
3.1经济责任审计:本规定所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管理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3.2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本规定所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公司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及其所
在单位,包括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
3.3内部审计机构:本规定所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司
内审部。
3.4经济责任:本规定所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内部管理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其所在公司、部门或原任职公司、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3.5公司:本规定所述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3.6子公司:本规定所述子公司是指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3.7公司内管干部:本规定所述公司内管干部是指公司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3.8公司内管干部所在单位:本规定所述公司内管干部所在单位是指公司内管干部所在
公司、部门或原任职公司、部门。
3.9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本规定所述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是指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
委员会)或经理层的委派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
3.10“三重一大”:本规定所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职责
4.1内部审计机构
1)按照制订、修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公司内管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公司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管理规定
5.1工作组织
5.1.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
会)或经理层的委派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特殊情
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
5.1.2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组织审计组实施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审计通
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
5.1.3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将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5.1.4接受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对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
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公司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
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1.5承办公司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报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审核。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
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5.1.6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5.2审计范围
5.2.1公司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
督的需要,可以在公司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公司内
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2.2根据公司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子公司发生债务
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
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
正违法违规行为。
5.2.3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公司及重要的子公
司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公司内管干部所在单位资
产总额的70%,子公司户数不低于该公司总户数的50%。下列子公司应当纳入经
济责任审计范围:
1)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公司;
2)由公司内管干部兼职的子公司;
3)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公司;
4)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公司;
5)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公司;
6)各类金融子公司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5.2.4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公司内管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2)公司内管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3)公司内管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4)公司内管干部已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的;
5)公司内管干部已被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6)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5.2.5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的公司内管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的其他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5.3审计期间
5.3.1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
公司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公司内管干部经
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公司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
年度初作为公司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5.3.2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经济责任的界定,以公司内管干部的实际任
期为准。
5.4审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