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施工图审查技术交流(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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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下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1200m2时,应修建地下救护
站及其固定电站;
2、县区级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地下急救中心。S≤1000m2时,可按独
立的防护单元修建地下急救中心的医技单元;1000m2<S≤3000m2时,应按不同功 能的防护单元修建地下急救中心; 3、市级(含)以上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中心医院。S≤1000m2时,可 按独立的防护单元修建中心医院的医技单元;当1000m2<S≤4000m2时,应按不同 功能的防护单元修建中心医院。 建设单位因建筑项目的规模限制,未能一次性完成地下急救中心或中心医院修 建任务的,应编制本单位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建设规划,做好已建防护单元与规划 人防单元连通口的预留施工。 (四)居住建筑和除上述(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 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附件三)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
属于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 计单位出具的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省或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 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 S≤2000m2
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
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 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校安工程的相关政策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40平方米(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小于2800平方米)的校安工程可以免交人防易地建设费。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40平方米(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大于2800平方米)的校安工程应就地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40平方米,因地质、地形原因不 能就地修建的,按易地修建专家论证程序。
四、省建设厅、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 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闽建设[2010]1号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提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未提交《结建式人防工程防 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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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 S≤1000m2时,可按一
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 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修建。
(三)城市新建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800 m2时,可结合修建医疗救护专
业队人员掩蔽工程;S>800 m2时,应按以下要求修建相应的人防医疗救护 工程。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分为地下救护站、地下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三种。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技术交流会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
交流会的目的
旨在加强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 交流,以进一步促进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工作,
提高人防审核一次性通过率,实现建设项目审批
提速增效,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
政策解读
一、结建审批的范围和标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9年)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 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功能。
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 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9年)第十四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沙、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 就地修建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注: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小 于2800平方米)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
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
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
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应建人防面积标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 号)
五、省人防办关于防护标准、平战转换 及执行规范的补充规定
关于防护标准
明确各类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指标要求
(防护专项告知书)
防护功能和防护等级的确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号)
防护功能决定防护等级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 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 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
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 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
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
第五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 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 确定; 福州五城区、福清、长乐 按 5 % 其他县(区) 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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