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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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6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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