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讲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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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也称为信用担保合同,“保证”担保是指当 债务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 行为。《反担保保证合同》的风险大于《反担保质押合同》及《反担 保抵押合同》。上述反担合同可以同时签订,由于《反担保保证合同》 风险较大,因此《反担保保证合同》不能单独签订,同时还应注意 《反担保保证合同》中必须明确反担保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的约定,对于公司来讲权利的约定应多于义务的约定,反之,借款人
的权利应少于义务。
第三、《委托担保协议》第八条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条款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所依据的重要条款,违约条
款中对于违约金的标准应明确,且应有准确的表述,以免今后发生争
议时对违约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增加诉讼风险。
第四、《委托担保协议》第九条到十二条是对合同生效条件、争议 解决方式及其他事项的约定。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我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 辖”,在发生争议时无论贵公司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均可以在成都的法 院进行诉讼,从而减轻了诉讼成本。
第三、《反担保质押合同》第五条到第七条是对质权的效力、权利 质押物保管及质权转让的约定。
由于质押转移的不是所有权,因此在质押期间质押物的所有权仍是 反担保人的,在质权存续期间,反担保人有可能擅自将质押物进行处 分,造成公司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出现,合同应有专门的条款 对反担保人在质押权存续期间的行为进行限制。
另外,法律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 及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均须要办理登记,担保合同才生效,故贵公司应在合同中对出质人办 理质权登记的时间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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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八条、第九条是对质权实现及质押 物的返还进行的约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十条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当反担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
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过规定的限额。因此公司作为反担保合同的出质人应当承诺其提供的
担保征得了股东会同意。公司作为提供反担保人应保证其担保行为经
过了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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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但不转移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 不动产出卖后所得价金优先受偿。《反担保抵押合同》与《反担保质 押合同》的区别在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要转移占有。
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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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类型
担保合同的签署是在担保公司确认客户已缴纳担保费、评审费后, 贷款银行业已经完成项目的审批手续后进行的。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 业务的过程中一般需要签订如下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
2、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3、与借款人及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相比,其具有毁损、灭失、贬值及不易保管的 风险,且公司作为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还要承 担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建议贵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者企业首 先应以权利作为标的物进行出质,如确无权利可作为质押物,则再考 虑动产作为标的物进行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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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四条是要求出质人承诺其出质的权利 具有排他性,从而保证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贵公司代为履行后, 能够依法就质押物出卖后所得价金优先且全部受偿。
法律规定,依法设定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特定物,在担保的债权范 围内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担保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第三 人。因此设定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担保机构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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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 的内容大致相同,我们下面就以《反担保质押合同》为例。
1、《委托担保协议》。
《委托担保协议》是贵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该份合同主要是 针对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一,《委托担保协议》前四条,主要是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
保证方式、范围、期限及担保费用进行约定,这是合同最基本也是必
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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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委托担保协议》第六条、第七条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
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根据违约条款的内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
赔偿损失,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第六、《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十一条到十三条是对出质过程中涉
及的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七、《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十四条是对其他事项的约定,根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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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 同》。
在融资担保业务中,一般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作为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保证。被担保人如不能按期履约,担 保人代为履行义务后,依法享有代为追偿权,通过签订反担保合同, 可以加大被担保人的违约成本,促使被担保人严格保证自己的信誉, 降低担保机构代偿的风险。
我们为贵公司拟定的在担保业务过程中必须配备的合同,有《委托 担保协议》、《借款合同(含抵押保证条款)》、《借款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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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因此,合同条款应 当明确、具体、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 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和制定合 同条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反担保质押合同》第一条到第三条是对债权金额、质押担 保种类、范围、质押物作价进行的约定。
所谓“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 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如机器设 备、机动车辆等;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如 本票、汇票、支票、债券、可以转让的股票、股权等。
的约定,对于公司来讲权利的约定应多于义务的约定,反之,借款人
的权利应少于义务。
第三、《委托担保协议》第八条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条款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所依据的重要条款,违约条
款中对于违约金的标准应明确,且应有准确的表述,以免今后发生争
议时对违约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增加诉讼风险。
第四、《委托担保协议》第九条到十二条是对合同生效条件、争议 解决方式及其他事项的约定。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我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 辖”,在发生争议时无论贵公司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均可以在成都的法 院进行诉讼,从而减轻了诉讼成本。
第三、《反担保质押合同》第五条到第七条是对质权的效力、权利 质押物保管及质权转让的约定。
由于质押转移的不是所有权,因此在质押期间质押物的所有权仍是 反担保人的,在质权存续期间,反担保人有可能擅自将质押物进行处 分,造成公司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出现,合同应有专门的条款 对反担保人在质押权存续期间的行为进行限制。
另外,法律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 及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均须要办理登记,担保合同才生效,故贵公司应在合同中对出质人办 理质权登记的时间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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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八条、第九条是对质权实现及质押 物的返还进行的约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十条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当反担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
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过规定的限额。因此公司作为反担保合同的出质人应当承诺其提供的
担保征得了股东会同意。公司作为提供反担保人应保证其担保行为经
过了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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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但不转移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 不动产出卖后所得价金优先受偿。《反担保抵押合同》与《反担保质 押合同》的区别在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要转移占有。
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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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类型
担保合同的签署是在担保公司确认客户已缴纳担保费、评审费后, 贷款银行业已经完成项目的审批手续后进行的。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 业务的过程中一般需要签订如下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
2、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3、与借款人及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相比,其具有毁损、灭失、贬值及不易保管的 风险,且公司作为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还要承 担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建议贵公司要求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者企业首 先应以权利作为标的物进行出质,如确无权利可作为质押物,则再考 虑动产作为标的物进行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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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四条是要求出质人承诺其出质的权利 具有排他性,从而保证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贵公司代为履行后, 能够依法就质押物出卖后所得价金优先且全部受偿。
法律规定,依法设定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特定物,在担保的债权范 围内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担保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第三 人。因此设定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担保机构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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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 的内容大致相同,我们下面就以《反担保质押合同》为例。
1、《委托担保协议》。
《委托担保协议》是贵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该份合同主要是 针对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过程中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一,《委托担保协议》前四条,主要是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
保证方式、范围、期限及担保费用进行约定,这是合同最基本也是必
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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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委托担保协议》第六条、第七条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
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根据违约条款的内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
赔偿损失,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第六、《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十一条到十三条是对出质过程中涉
及的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七、《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十四条是对其他事项的约定,根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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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 同》。
在融资担保业务中,一般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作为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保证。被担保人如不能按期履约,担 保人代为履行义务后,依法享有代为追偿权,通过签订反担保合同, 可以加大被担保人的违约成本,促使被担保人严格保证自己的信誉, 降低担保机构代偿的风险。
我们为贵公司拟定的在担保业务过程中必须配备的合同,有《委托 担保协议》、《借款合同(含抵押保证条款)》、《借款合同》、 《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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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因此,合同条款应 当明确、具体、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 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和制定合 同条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反担保质押合同》第一条到第三条是对债权金额、质押担 保种类、范围、质押物作价进行的约定。
所谓“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 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如机器设 备、机动车辆等;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如 本票、汇票、支票、债券、可以转让的股票、股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