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省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

—1—

位应依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73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1)中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2)中的项目;

(四)根据环保部令第5号第八条的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

1.政府类投资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

—2—

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项目,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2.轻工纺织化纤:制浆造纸、印染、果汁、酿造/发酵(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皮革毛皮加工项目;

3.化工石化医药:基本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药、农药原药及其中间体、苯胺类及酚类有机中间体、还原染料、氯丁橡胶、石油制品、兰炭项目;

4.冶金机电: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项目,涉及电镀工艺的机电项目;

5.火电:集中供热项目;

6.农林水利: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大中型水库、跨市调水项目;

7.采掘: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开采、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类项目;

8.交通运输:铁路、高速公路、水运枢纽、石油天然气水煤浆等的输送管道干线、民用军用机场项目;

9.社会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项目;

(六)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

(七)军工建设项目;

(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

—3—

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1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2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各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项目;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中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以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

第七条各市(区)、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最高级别执行。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拆分建设项目、降低环评等级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执行。2007年12月

—4—

7日发布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

项目目录

附件一

—5—

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3.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非跨境、跨省(区、市)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7.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8.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西部开发公路干线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9.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1.轧钢项目。

12.稀土深加工项目。

13.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14.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

15.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16.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