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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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

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深入推进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7]5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其中有任一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申报考核定级。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5.企业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和奖惩兑现。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不含)以上的矿井,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初审。煤矿安

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工作要依据《评分办法》对申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组织现场考核,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报告》,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报告。

省、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考核(抽查)工作,对被考核(抽查)煤矿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抽查)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考核定级。

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初审合格资料报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部门组织考核定级。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一)自评申报

煤矿对照《评分办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

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检查初审

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初审部门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及上报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组织考核

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现场复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应在初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四)公示监督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网站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公示公告栏目,动态公示考核合格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示考核合格的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对三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

的煤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改,煤矿企业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公告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在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网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公示公告栏目动态公告认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告认定。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严重(Ⅰ级)矿井,通风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系统必须达到二级标准;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严重(Ⅰ级)矿井,通风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系统必须达到一级标准。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现场考核,按煤矿事故类别相对应的系统应在原系统达标的基础上提升一级(至少二级)达标,方可恢复生产。

3.加强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的检(抽)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全覆盖检查一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应不少于20%;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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