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拌制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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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书

共6页工程名称9#拌合站编号LZ/JSJD-(砼)2017- 交底项目混凝土拌制交底日期2017年04月04日

1、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磨万铁路Ⅳ标Ⅱ分部施工范围混凝土拌制。

2、原材料及机具

2.1原材料

2.1.1水泥:

(1)水泥依据设计要求选用相应标号的水泥。

(2)水泥进场时,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并要核对其品种、标号、出厂日期。使用前若发现受潮或过期,应重新取样试验。

(3)水泥质量证明书中各项品质指标应符合标准中的规定。品质指标包括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和抗折强度。

(4)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00kg/m3。

2.1.2砂:

(1)砂依据设计要求选用相应要求的优质砂料。

(2)对于泵送砼,砂子宜用中砂,砂率宜控制在40%~50%。

(3)砂的含泥量(按重量计),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或等于C30时,不大于3%;低于C30时,不大于5%,对有抗渗、抗冻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2.1.3石子:

(1)碎石依据设计要求选用相应要求的优质石料。

(2)石子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混凝土实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mm。对于泵送砼,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宜小于或等于1:3,卵石宜小于或等于1:2.5。

(3)石子的含泥量(按重量计)对等于或高于C30混凝土时,不大于1%;低于

C30时,不大于2%;对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石子的含泥量不大于1%。

(4)石子中针、片状颗粒的含量(按重量计),当混凝土等级高于或等于C30时,不大于15%;低于C30时不大于25%。

2.1.4 水:宜采用饮用水。其它水,其水质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

2.1.5外加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减水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掺量须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2机具

使用拌合站配套称量、输送、搅拌设备,装载机上料。同时配备现场试验器具,包括坍落度测试设备、试模等。

3、操作工艺

每台班开始前,对搅拌机及上料设备进行检查并试运转;对所用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并定磅;校对施工配合比;对所用原材料的规格、品种、产地、牌号及质量进行检查,并与施工配合比进行核对;对砂、石的含水率进行检查,如有变化,及时通知试验人员调整用水量。一切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盘拌制混凝土。

基本工艺流程详见图3-1:

图3-1操作流程框图

4、称重计量

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规定:

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进行检验,检验样品应随机抽取。

混凝土原材料的检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装水泥应按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袋装水泥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粉煤灰或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硅灰应按每30t为一个检验批;砂、石骨料应按每400m3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外加剂应按每50t为一个检验批;水应按同一水源不少于一个检验批。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①对经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②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

③同一厂家的同批出厂材料,用于同时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

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的不足一个检验批量的混凝土原材料应作为一个检验批。

(3)水泥应按不同厂家、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分批存储,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出现结块的水泥不得用于混凝土工程;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硫铝酸盐水泥超45d),应进行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4)粗、细骨料堆场应有遮雨设施,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粗、细骨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入杂物。

(5)矿物掺合料存储时,应有明显标记,不同矿物掺合料以及水泥不得混杂堆放,应防潮防雨,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6)外加剂的送检样品应与工程大批量进货一致,并应按不同的供货单位、品种和牌号进行标识,单独存放;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6009μm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储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2计量

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1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对于原材料计量,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

水的称量。

8.3搅拌

(1)原材料投料方式应满足混凝土搅拌技术要求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要求。

(2)混凝土搅拌时间符合前表且应每班检查2次。

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

2)混凝土稠度两次测值的差值不应大于表8-3-1规定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的绝对值。

表8-3-1混凝土稠度允许偏差

8.4运输

(1)在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混凝土不离析、不分层,并应控制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要求。

(2)因运距过远、交通或现场等问题造成坍落度损失较大而卸料困难时,可采用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人适量减水剂并快档旋转搅拌罐的措施,减水剂掺量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

(3)当采用泵送混凝土时,混凝土运输应保证混凝土连续泵送,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宜大于90min。

(5)在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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