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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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组织联调联试,区段之间应适度重叠 。 联调联试区段划分 应统
筹考虑工程进度、动车运用所位置 、 铁路局管辖范围 、 现场生产
生活条件等因素,并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静态验收完成 30 日前,由铁路局牵头,建设 、
检测测试单位参加,对试验大纲进行初步审查,铁路局行文将初
步审查意见上报工程管理中心,试验大纲送审稿同时上报 。
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 台)、各车站调度电话已开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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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信号安全数据网工作正常、稳定。应答器安装位置正
确。列控中心及轨道电路载频、码序正确,工作稳定。车站联锁
试验完成,联锁关系正确,道岔具备不加锁条件。 CTC 系统具备
列车进路办理和运行显示等功能。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功能正常 O
信号系统集成试验完成后, CTCS-2 或 CTCS-3 级列控系统
功能、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O 15. 现场指挥部及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
及现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台)组建完成,办公设备到位,具
备工作条件。
16. 各车站行车室,通信、信号、电力等设备用房按设计完
成施工,室内工作环境、防雷及接地等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 求,具备使用条件。
联试期间的工作由铁路局总工程师或分管副局长牵头组织,运行 试验期间的工作原则上由铁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牵头组织) ,
副总指挥由建设单位和检测测试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系统集成商、设备供应商负责
人员,应按照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要求,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
工作。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综合协调、运输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管
理,根据《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 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新建高速铁路。总
公司负责管理的其他新建铁路项目需要进行验证性综合调试和动
态检测的,可参照执行 O
第三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是动态验收的主要内容,联调
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和细则。制度、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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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可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一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相关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 、
供电等站段及其他参试单位,根据试验大纲、实施方案和专业管
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和细则,组织制定细化措施,特别要明 确保证行车安全的细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应提前研究站段和岗位设置方案,做好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临时调度台(或在铁路局调度
所设立临时调度台,现场指挥部设立调度复示联络台),由铁路
局调度所分管领导负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联调联试及运
行试验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人员应相对固
定,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的铁路局处室、站段人员,原则上不再
参加其他日常运输生产工作。铁路局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应参加 现场指挥部每日交班会,亲 自组织研 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
位达成委托意向,并在联调联试开始前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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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
总公司成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协调组
(以下简称总公司协调组),由总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工程管 理中心、运输局负责人为副组长,计划统计、财务、科技管理 、
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铁路公安局,鉴定中心等部门和 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统一协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 作 。 总公司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中心。 第七条 在总公司协调组领导下,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协
复,实施方案及有关制度、办法、细则制定完毕并发布,铁路局 已牵头组织参加试验人员学习掌握 。 4. 联调联试现场组织机构组建完毕,参试人员到位,工作 机制已经建立,安全防护、治安措施到位 。 试验用机车车辆 、 综 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调配,以及现场测试仪器设备安装
调试等准备工作完成。
5 . 铁路局已组织开行由轨道、接触网、电务等专业检测车 组成的检测列车,对轨道、接触网、 GSM-R 等主要行车设备状 态进行动态检查,确认具备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条件 。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总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和单
位参加,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试验大纲进行审查,工程管理中心起
草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下发 。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实施方案、规 章制 度制定及人员准备 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 参 加 , 根
据批复的试验大纲,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方案 。 实 施 方 案应包括工程和设备概况 、 实施依据、总体目标及试验目的 、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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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参试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铁路局负责组织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参与编制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大纲(以 下简 称试验大纲)并组织初步审
查,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行车
组织、施工管理、设备运用维护、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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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
联调联试开始前组织接管行车设备,牵头组织确认联调联试
公里动态检测,按时速 200
-
250 公里客运专线轨道动态管理标
准评判,无皿级及以上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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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车站到发线达速,具备接发试验列车条件 。
5. 钢轨原则上完成预打磨。
6. 道岔工电联调完成,正常运转。 7. 线路标识按规定全部安装完毕 。
8. 区间和车站站台、雨棚等设备设施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标
联试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检测 O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实施必
须严格履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 确保安全。 第四条 在总公司协调指导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由铁路
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及其他参试单位应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联调联试开始 6 个月前,就联调联试
及运行试验的工作组织和检测测试,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
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牵头编制试验
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 40 日前完成 。 铁路局、建设单位参加试
验大纲编制。
第十九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应与工程验收范围一
致,工作时间应结合项目技术构成、速度等级、线路长度、涉及 既有枢纽检测测试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 3 至 8 个月,
其中运行试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联调联试时间安排应考 虑问题整改的施工时间。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工作时间, 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
编制试验大纲及实施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保证联调联试 工程条件,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设备接管,按相关规定组织做好
生产生活用房、维修机具、备品备件的移交;组织设计和施工单
位,对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中发现的工程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督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根据检测测试单位
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铁路局编制动态验收
验范围与内容、前提条件、轮廓安排(概要计划)、组织机构及
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等 O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试验大纲、实施方
案和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工作特点,组织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
验期间的行车组织、调度指挥、施工管理、接触网停送电管理 、
每日试验列车开行条件确认、设备保障、安全管理、后勤保障、
调指导联调联试工作和运行试验期间的各专业复测、补测,运输 局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运行试验工作和联调联试期间的行车组织 O 第八条 铁路局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
工作,协调解决现场试验中的重大问题。动态验收领导小组下 设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日常组织实施 。 第九条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铁路局分管领导担任(联调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联调联试安全、高效开展,综合检测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车上线实车试验前,铁路局牵头组织,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
加,重点对以下条件进行逐项确认: 1.各专业影响联调联试行车安全的工程全部完成 。 2. 轨道表面无可动物体,有咋轨道道床状态参数、道床断
面满足标准要求 。
3. 正线轨道精调完成,利用轨道检查车进行最高时速 160
准要求。
9. 车站和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桥梁防护栏杆、疏散通
道,声(风)屏障,屏蔽门/安全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按设计
安装完毕。
10. 站场内和区间线路光、电缆沟槽全部贯通,光、电缆入
槽、盖板覆盖。
1 1.车站和区间路料、垃圾已彻底清理,站场及隧道除尘完 成。 12. 牵引供电系统满足联调联试负荷需求。接触网按设计要 求安装调整到位,完成冷热滑试验 。 利用接触网检测车进行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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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解决与
设计相关问题的整改、优化等;施工单位、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自检报告,根据测试结果组织人员进行问题
整改和系统精调、优化等;监理单位监督相关单位完成问题整
改、系统精调及优化等 。
第四章 试验大纲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
报告等。
第十五条 检测测试单位牵头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实施
方案;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检测测试工作,及时分
析、整理、发布测试数据,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保证检测设备
工作状态和运行安全,负责检测人员安全管理;编制动态检测报 告及运行试验报告等。
第十六条 相关铁路公安局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
人员选拔培训 工作,确保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顺利实施 。联 调联试开始前,完成相关站段、车间、工区等机构和岗位的设 置,明确相应职责,涉及联调联试的工作人员到位;运行试验开 始前,全部人员到位。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条件
联调联试工作开展条件:
1.各专业涉及联调联试的主体及配套工程完成,工程竣工
第二十条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项目、方法、内容、要
求,评价标准,数据处理分析,测点布置原则等,执行《高速
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规章规范。具体测点
布置、测试场景,以及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场景选取等,应
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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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试验效率,线路里程较长的项目可 分 区
验收报告通过总公司专业专家组审查,专家意见认定具备联调联
试条件,或提出的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巳整改完毕,并由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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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 。 其他专业,铁路局已牵头确认不存在影 响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的问题。
3. 建设单位已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签订联调联试、 运行试验工作组织及检测测试委托协议。试验大纲已经总公司批
时速 160 公里动态检测,安全性指标拉出值不大于 450mm 、接触 线高度满足绝缘及受电弓工作高度要求,平 j惯性指标硬点小于
490 m/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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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通信系统开通,具备信号安全数据网通信条件 。 GSM-R
电磁环境干扰清频、网优工作基本完成,满足列控系统调试条 件。现场指挥部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办 (20 13) 107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高速铁路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铁路公安局,铁科院:
现发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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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及运行试验开始条件、试验列车每日上线条件;全面负责联调联
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以及试验机车车辆、 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的整备检修;配合开展测试工 作,督导固定设备、设施的整治精调;组织完成联调联试及运行 试验工作总结,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
验报告,会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编制试验大纲,参与
图纸和牵引供电、电力、通信、信号系统技术文件、运用维护手 册齐全,完成系统检测、调试、动态测试和分系统集成试验,并 提供测试报告。 2. 静态验收合格,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
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 。 采用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进行实车
试验前,工务、供电、电务各专业应完成工程静态验收,且静态
织、检测测试、设备保障、安全保卫、综合信息和后勤服务等工
作组,综合协调组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或建设处负责人担任组
长;运输组织组由铁路局运输处负责人担任组长;检测测试组由
检测测试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设备保障组可按工务、电
务、供电、机务、车辆、客服、信息、房建等专业设置,分别由 铁路局专业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工作组组长,以及各工作 组(含各专业设备保障组)人员、具体职责,由动态验收领导 小组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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