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联调联试期间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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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管理,根据《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新建高速铁路。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其他新建铁路项目需要进行验证性综合调试和动态检测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是动态验收的主要内容,联调联试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检测O 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实施必须严格履

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第四条在总公司协调指导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由铁路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及其他参试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联调联试开始6 个月前,就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工作组织和检测测试,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达成委托意向,并在联调联试开始前签订协议。

第二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

第六条总公司成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协调组(以下简

称总公司协调组),由总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工程管理中心、运输

局负责人为副组长,计划统计、财务、科技管理、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铁路公安局,鉴定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统一协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总公司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中心。

第七条在总公司协调组领导下,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联调联试工作和运行试验期间的各专业复测、补测,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运行试验工作和联调联试期间的行车组织。

第八条铁路局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协调解决现场试验中的重大问题。动态验收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日常组织实施。

第九条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铁路局分管领导担任(联调联试期间的工作由铁路局总工程师或分管副局长牵头组织,运行试验期间的工作原则上由铁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牵头组织) ,副总指挥由建设单位和检测测试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系统集成商、设备供应商负责人员,应按照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要求,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综合协调、运输组织、检测测试、设备保障、安全保卫、综合信息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或建设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运输组织组由铁路局运输处负责人担任组长;检测测试组由检测测试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设备保障组可按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客服、信息、房建等专业设置,分别由铁路局专业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其

他工作组组长,以及各工作组(含各专业设备保障组)人员、具体职责,由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一条现场指挥部设立临时调度台(或在铁路局调度所设立临

时调度台,现场指挥部设立调度复示联络台),由铁路局调度所分管领导负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参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的铁路局处室、站段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其他日常运输生产工作。铁路局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应参加现场指挥部每日交班会,亲自组织研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参试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铁路局负责组织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参与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大纲(以下简称试验大纲)并组织初步审查,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行车组织、施工管理、设备运用维护、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办法。

联调联试开始前组织接管行车设备,牵头组织确认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开始条件、试验列车每日上线条件;全面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以及试验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的整备检修;配合开展测试工作,督导固定设备、设施的整治精调;组织完成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总结,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试验大纲及实施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保证联调联试工程条件,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设备接管,按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生活用房、维修机具、备品备件的移交;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中发现的工程问题进行整改、优化;督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铁路局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检测测试单位牵头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实施方案;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检测测试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发布测试数据,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保证检测设备工作状态和运行安全,负责检测人员安全管理;编制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等。

第十六条相关铁路公安局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安全保

卫工作。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解决与设计相关问题的整改、优化等;施工单位、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自检报告,根据测试结果组织人员进行问题整改和系统精调、优化等;监理单位监督相关单位完成问题整改、系统精调及优化等。第四章试验大纲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检 .测 .单位牵头编制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40 日前完成。铁路局、建设单位参加试验大纲编制。第十九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应与工程验收范围一致,工作时间应结合项目技术构成、速度等级、线路长度、涉及既有枢纽检测

测试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3 至8 个月,其中运行试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 个月。联调联试时间安排应考虑问题整改的施工时间。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工作时间,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项目、方法、内容、要求,评价标准,数据处理分析,测点布置原则等,执行《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规章规范。具体测点布置、测试场景,以及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场景选取等,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优化。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试验效率,线路里程较长的项目可分区段组织联调联试,区段之间应适度重叠。联调联试区段划分应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动车运用所位置、铁路局管辖范围、现场生产生活条件等因素,并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静态验收完成30 日前,由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

试单位参加,对试验大纲进行初步审查,铁路局行文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工程管理中心,试验大纲送审稿同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总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试验大纲进行审查,工程管理中心起草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下发。

第五章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制定及人员准备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根据批复

的试验大纲,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和设备概况、实施依据、总体目标及试验目的、试验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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