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
建筑的分类及等级划分._2
■ (1).建筑物的耐火等 级 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它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
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决定的。
划分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在于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不同提出不 同 的耐火等级要求,做到既有利于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
建设投资。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普通建筑的耐火等 级划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P23表13的规定
2.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 类
大量性建筑:这类建筑如一般居住建筑、中小学校、 小型商店、诊所、食堂等。本课程以此类建 筑为主要内容。
大型性建筑:大型性建筑是指多层和高层公共建 筑和大厅型公共建筑。这类建筑一般是单独设
计的。它们的功能要求高、结构和构造复杂、 设备考究、外观突出个性、单方造价高、用料 以钢材、料石、混凝土及高档装饰材料为主。 如大城市火车站、机场候机厅、大型体育馆场、 大型影剧场、大型展览馆等建筑。
■ 非生产性建筑: 又叫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 居住等。
■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 筑场。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
■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 筑物。包括文教、托幼、医疗、观演、体育、展览、
旅馆、商业、电信、交通、办公、金融、饮食、园林、 纪念。
2.按耐火性能分等 级
1、耐久等级
■ 建筑物的耐久性等级主要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 大小划分,并以此作为基建投资和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 ■ 耐久等级的指标是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的长短是依据 建筑物的性质决定的。影响建筑寿命长短的主要因素是
结构构件的选材和结构体系。 ■ 耐久等级一般分为四级 :
■ 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 和高层建筑。 ■ 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 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 ■ 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民用建筑解释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即非生产性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民用建筑具体分类:居住建筑住宅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宿舍建筑: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等公共建筑教育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商业建筑: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园林建筑: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民用建筑的构造组成房屋的主要组成部分基础: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担建筑的全部荷载,并下传给地基。
墙体和柱:墙体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
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
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保温(隔热)层和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楼地层:是楼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地面和中间的楼板层。
楼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平时上下和紧急疏散时使用.门窗:门主要用做内外交通联系及分隔房间,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门窗属于非承重构件。
建筑的次要组成部分:附属的构件和配件:如阳台、雨篷、台阶、散水、通风道等。
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区别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类二类民用建筑分类
一类二类民用建筑分类
嘿,大家知道吗,民用建筑可是有分类的哟!这就像是把各种不同的东西放进不同的盒子一样。
一类二类民用建筑,那差别可大着呢!
比如说吧,像大型商场、高级酒店,这就属于一类民用建筑啦。
哇塞,你想想看,那种特别高大上,装修华丽,能让人享受顶级服务的地方,不就是一类民用建筑的代表嘛!那二类民用建筑呢,就像是普通的居民楼、学校啥的呀。
咱们平常生活里,和这些建筑打交道可多啦!你想想,你每天回家不就得进居民楼吗?你孩子上学不就是在学校嘛!这民用建筑的分类可太重要啦,难道不是吗?不然怎么知道哪些建筑要特别重视,哪些可以稍微放松一点要求呢。
总之,了解一类二类民用建筑分类真的很有必要呀!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生活在这些建筑里面呀!大家说是不是呀!。
民用建筑分类
通常所说的“建筑”,往往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态的通称。
建筑物是指借人们生活、生活、学习、工作、居住以及从事生产和各种文化活动等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学校、办公楼、工厂的车间等,而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或生活的建筑,如水坝、水塔、蓄水池、烟囱等。
建筑物按用途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1)民用建筑:指的是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等类型的建筑,如住宅、学校、办公楼等。
(2)工业建筑:指的是各类生产用房和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用房,如单层工业厂房,产品仓库等。
(3)农业建筑:指各类供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如粮仓、养猪厂,农业上用为储存种子的用房等。
民用建筑有分类:1.按使用功能分类按使用功能分类如下:(1)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务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如行政办公建筑、文教建筑、托幼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观演建筑、体育建筑、展览建筑、旅馆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建筑、园林建筑、纪念建筑、娱乐建筑等。
2.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类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类如下:(1)大量性建筑:主要指单体规模不大,但数量多,分布面广的建筑物,如住宅、学校、办公楼、商店等。
(2)大型性建筑:主要指单体规模大,数量少的公共性建筑,如大城市火车站、机场候机厅、大型体育馆场、大型影剧场、大型展览馆等建筑。
3.按建筑的层数或总高度分类按建筑的层数或总高度分类如下:(1)住宅建筑,一至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为多层;七至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3)建筑物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还是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4.按结构类型分类结构类型是以主要承重构件采用的材料不同而划分的。
(1)木结构建筑。
建筑物的主要承重构件均采用木材制作,如一些古建筑和旅游性建筑。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国家粮食局200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
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万t以上;二类:5.1万t~15万t;三类:2.5万t~5万t。
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
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1—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2—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国家粮食局200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
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万t以上;二类:5.1万t~15万t;三类:2.5万t~5万t。
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
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国家粮食仓房规章制度
国家粮食仓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仓房管理,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储存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国家粮食仓房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二条国家粮食仓房是指由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局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粮食储备仓库,包括中央粮食储备仓库、省级粮食储备仓库和市县级粮食仓库等。
第三条国家粮食仓房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高效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设备,提高仓储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粮食仓房应当按照粮食相关标准建设,保证粮食储存环境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无害虫、无病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仓房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粮食储备调度、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管,确保粮食安全稳定供应。
第二章粮食仓房建设管理第六条国家粮食仓房的建设应当根据当地粮食生产能力、粮食安全需求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仓房规模、类型和位置。
第七条国家粮食仓房应当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协作,充分发挥仓储资源的优势,提高仓储效率,确保粮食安全。
第八条国家粮食仓房的选址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影响。
第九条国家粮食仓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粮食储存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国家粮食仓房建设过程中应当把握时间节点,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仓房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粮食仓房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留存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粮食仓房管理运营第十三条国家粮食仓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粮食仓储、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粮食仓房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粮食仓库运营稳定和粮食储存安全。
粮食仓库土地用途分类
粮食仓库土地用途分类
粮食仓库土地用途分类主要有四种: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工厂、工场等生产用房所占用的土地,主要用于粮食加工行业的生产和仓储。
这类用地需要具备厂房、水电路设施、通讯技术设施等,同时还要确保这些设施的稳定供给,保证粮食加工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商业用地指商业性设施占用的土地,例如商场、超市、酒店等,这类用地需要具备适合建设商业设施的编制条件,同时还需要具备大量的停车位、交通设施等设施来保障设施的顺利运作。
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主要用于稻谷、小麦、玉米等作物的种植和深加工,以及存放粮食的仓储设施。
这类用地需要具备充足的阳光、水源、空气流通等自然条件,以提升作物的生长和质量,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储藏设施,保持粮食的新鲜度。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是指城市中的交通、随后和装备等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例如:公园、绿地和街头秀等,这些设施不仅是为了美化城市,还能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交通出行等服务,需要充分考虑市民利益和需求。
总之,粮食仓库土地用途分类需要根据土地利用特征、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等综
合因素来确定,以充分保障粮食生产和加工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城市化发展的需求,使土地得到最优化的利用。
建筑的分类与分级定
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划分(李艳华)一、建筑物的分类(一)按照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类1、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筑、农业建筑(1)工业建筑:指各类厂房和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用房。
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
(2)农业建筑:指各类供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如粮仓、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2、非生产性建筑:又叫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按其使用功能又分为以下两类:(1)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2)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15类之多。
⑴文教建筑,如教学楼、科学实验楼、图书馆、文化宫等;⑵托幼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等;⑶医疗卫生建筑,如医院、门诊所、卫生站、养老院等;⑷观演性建筑,如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厅等;⑸体育建筑,如体育馆、游泳馆、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等;⑹展览建筑,如展览馆、博物馆、博览馆等;⑺旅馆建筑,如宾馆、旅馆、招待所等;⑻商业建筑,如商场、专卖店、社区会所、超市等;⑼典型、广播电视建筑,如邮政楼、广播电视楼、国际卫星通行站等;⑽交通建筑,如公路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航空港、地铁站等;⑾行政办公建筑,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档案馆、物业管理所等;⑿金融建筑,如储蓄所、银行、商务中心等;⒀饮食建筑,如饭馆、饮食店、餐厅、酒吧等;⒁园林建筑,如公园、小游园、动植物园等;⒂纪念建筑,如纪念堂、纪念馆、纪念碑、纪念塔等。
(二)按建筑规模和数量分类1、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较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广泛分布在大中小城市及村镇。
2、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剧院、航空港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
与大量性建筑相比,其修建数量是很有限的,这类建筑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具有代表性,对城市面貌的影响也较大。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国家粮食局200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
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新建2。
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万t以上;二类:5。
1万t~15万t;三类:2。
5万t~5万t。
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讲解学习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法律依据探讨我市一家国有粮食仓储企业通辽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拟新建一座粮食储备仓,在该建设项目的推进过程中负责办理前置手续的各方出现了不同意见,意见的焦点集中在该拟建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上。
而新建民用建筑按自治区规定需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则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同类型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意见各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在此情况下,本文力图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探讨国有粮库的粮食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这一问题。
一、建筑物的分类建筑物分类是指将建筑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区分成不同的类型,以使相应的建筑标准、规范对同一类型的建筑加以技术上或经济上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标准,建筑物可被分成不同的种类。
民用建筑或非民用建筑的分类依据就是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按此分类标准,建筑物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
生产性建筑又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
二、区分建筑物类型的法律意义区分建筑物类型不仅具有建筑技术及经济上的意义,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正确区分各种建筑物的类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极大的帮助。
不同类别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其中比较明显的一点就体现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的问题上。
法律原则上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均负有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义务,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如不履行,就无法完成以履行上述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如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用途
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用途粮食储备库仓库房屋的主要用途是存放和保护粮食储备。
粮食储备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储备的粮食库存,以应对突发的灾害、市场波动或供应紧张等情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首先,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用途是保证粮食的安全存放。
粮食是一种易损品,容易受到潮湿、虫害、霉变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而腐烂。
仓库房屋通过具备一定的防潮、防虫、防霉以及防火等功能,能够保证粮食在储存期间的安全。
其次,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用途是控制粮食的质量和保存期限。
粮食的质量是影响粮食营养价值和商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储备粮食的仓库房屋通常会采取措施,如温湿度控制、通风透气、灭菌防止发生霉变等,以确保粮食的质量不受损失。
同时,仓库房屋也会安排合理的粮食周转,使得粮食能够及时出库销售,避免超过保存期限而损失质量。
第三,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用途是实现粮食的分类和统计管理。
仓库房屋通常会根据粮食的品种、等级和规格进行分类储存,并对存放的粮食进行登记和管理,以便粮食的追溯和统计。
这种分类和统计管理不仅方便了粮食库存的掌握和调配,也为粮食质量标准制定和市场监管提供了依据。
第四,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用途是提供灾害应急保障。
在自然灾害等造成粮食供应紧张的情况下,粮食储备库可以通过调拨库存粮食,满足受灾地区和受灾人口的需求,确保灾区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
仓库房屋通过储存和保护粮食,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第五,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用途是支持市场稳定和价格调控。
粮食储备库通过灵活调配库存粮食,可以在市场供需紧张或价格波动较大时进行相应的调节,以维护市场稳定和粮食价格的合理水平。
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作为存储和供应粮食的重要环节,对于稳定市场和维护粮食供应有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粮食储备库的仓库房屋主要用途包括保证粮食的安全存放、控制粮食的质量和保存期限、实现粮食的分类和统计管理、提供灾害应急保障以及支持市场稳定和价格调控。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C.0.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综合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民用建筑三类划分
按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分1、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公寓等)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办公体剧院等)。
2、工业建筑:包含各种生产和生产辅助用房。
后者如仓库、动力设施等。
3、农业建筑:包括饲养牲畜、贮存农具和农产品的用房,以及农业机械用房等。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一、一般土建工程(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其中能力在五十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单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
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粮食仓库建设实用标准
粮食仓库建设实用标准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国家粮食局200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
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万t以上;二类:5.1万t~15万t;三类:2.5万t~5万t。
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
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民用建筑范围
附件1
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范围如下:
1、住宅:指住宅小区,单位、个人在杭州新建、改扩建、加层、拼接的住宅、宿舍、公寓、别墅和排屋等。
2、旅馆:包括饭店、宾馆、大厦、渡假村、山庄等。
3、招待所:各类对内对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培训中心等。
4、院校教学楼:各类大专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如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馆)等。
5、办公楼:各类办公楼房,如写字楼、商务楼、专家楼等。
6、商店:凡具有商品经营或其他经营性质的用房,如商业大厦(楼)、饮食店、商场、贸易中心基地、物流基地、各类市场、经营服务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所、无线或有线服务、金融、邮政营业用房等。
7、各类医院(所)、疗养院的医疗用房,如门诊、住院部等。
8、科研用房: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用房,如产品研发室、实验室、资料(档案)室、计算机房等。
9、其他用房:车站(不含城市公用交通站务设施)、码头、机场等旅客候车(船、机)场所、展览馆、展示厅、图书馆、博物馆及营业性仓库等。
10、其他用房
供人们从事工业生产的建、构筑物。
包括:
工业厂房:可分为通用工业厂房和特殊工业厂房。
按工业类别分类包括:
化工厂房、医药厂房、纺织厂房、冶金厂房等...
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供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建筑。
工业区配套设施建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须在工业区内配套设置的建筑物,包括宿舍、食堂、管理楼、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法律依据探讨我市一家国有粮食仓储企业通辽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拟新建一座粮食储备仓,在该建设工程的推进过程中负责办理前置手续的各方出现了不同意见,意见的焦点集中在该拟建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上。
而新建民用建筑按自治区规定需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则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同类型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意见各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在此情况下,本文力图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探讨国有粮库的粮食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这一问题。
一、建筑物的分类建筑物分类是指将建筑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区分成不同的类型,以使相应的建筑标准、规范对同一类型的建筑加以技术上或经济上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标准,建筑物可被分成不同的种类。
民用建筑或非民用建筑的分类依据就是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按此分类标准,建筑物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
生产性建筑又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
二、区分建筑物类型的法律意义区分建筑物类型不仅具有建筑技术及经济上的意义,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正确区分各种建筑物的类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极大的帮助。
不同类别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其中比较明显的一点就体现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的问题上。
法律原则上规定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均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均负有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义务,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如不履行,就无法完成以履行上述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如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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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3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
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结束——。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C.0.1 重要公共建筑物。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 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合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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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
法律依据探讨
我市一家国有粮食仓储企业通辽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拟新建一座粮食储备仓,在该建设项目的推进过程中负责办理前置手续的各方出现了不同意见,意见的焦点集中在该拟建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上。
而新建民用建筑按自治区规定需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则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同类型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意见各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在此情况下,本文力图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探讨国有粮库的粮食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这一问题。
一、建筑物的分类
建筑物分类是指将建筑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区分成不同的类型,以使相应的建筑标准、规范对同一类型的建筑加以技术上或经济上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标准,建筑物可被分成不同的种类。
民用建筑或非民用建筑的分类依据就是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按此分类标准,建筑物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
生产性建筑又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
二、区分建筑物类型的法律意义
区分建筑物类型不仅具有建筑技术及经济上的意义,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正确区分各种建筑物的类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极大的帮助。
不同类别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其中比较明显的一点就体现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的问题上。
法律原则上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均负有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义务,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如不履行,就无法完成以履行上述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如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绝大多数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一目了然,在建筑物的分类上不存在争议,但仍有其他一些建筑,由于其使用用途的多元化,使其在分类上模棱两可。
粮库即属此类建筑物。
如文章开头所提的粮食成品库,如将其划入民用建筑范畴,其建设单位就必须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企业来讲是沉重的负担。
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常常与政府部门在此问题上僵持不下,产生很
多不必要的争议。
三、确定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的标准
对于国有粮库储备仓的建筑分类标准问题,全国范围内并无统一规定。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关于中央储备粮福州直属库扩建工程人防审批事宜的批复》(闽人防办〔2012〕158号)中提到:“粮仓由于服务对象或用途的不同,造成所属的建筑的范畴不尽相同,如纯粮食中转和储备的粮仓属于农业建筑,粮食加工储备的粮仓也属于农业建筑,粮食批发流通储备的粮仓属于民用建筑”。
该《批复》虽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但其提出的处理思路值得借鉴,即在粮库的建筑物类别划分问题上,应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从民用建筑的定义来讲,《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住建部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这里说的“民用建筑”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
包括: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宾(旅)馆、招待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商店;文化馆、影剧场(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文体活动中心、车站候车室、
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商业仓库、民用车库,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等。
由此可见,民用建筑的突出属性就是它的非生产性。
笔者认为,应通过分析各个新建粮库的修建目的、使用用途、服务对象等,划分其类别。
四、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
粮食是重要的国家战略物资,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
国有粮食企业修建的储备仓具有增加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粮食批发流通储备粮仓有明显区别。
国有粮库也并非专门从事粮食储存的单位,还承担着粮食加工的生产性任务,因此国有粮库储备仓同样不属于民用建筑范畴内的商业仓库。
同时,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中也提到,“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可见,国有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的行为属于生产性投资,简易粮仓属于生产性设施,与民用建筑的非生产属性相悖。
通过上述分析足以认定国有粮库储备仓不应属于民用建筑。
另外,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修建粮库的建筑分类问题也可以按此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比如某粮食加工企业为储藏原
料修建的设施,直接服务于生产环节,应视为生产环节的附属设施,将其划分为生产性建筑为宜。
再如,某粮食交易市场或物流中心修建的粮仓,其目的是方便粮食的交易流通,且交易流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则其应属商业仓库,将其划分为民用建筑为宜。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包括粮库在内的所有建筑物都可以从它的修建目的、使用用途、服务对象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由此确定该建筑物是否属于民用建筑。
国有粮库储备仓由于其具有强烈的生产性质、公益性质,故应不属于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