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维修执照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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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本文叙述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规定。为新疆航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提供依据。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新疆航维修人员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

3.0 职责

飞机维修基地质量管理处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

4.0 管理程序

4.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

员执照申请人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4.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a)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b)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4.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4.4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b)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

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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