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敏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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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敏原的相关规定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食品过敏原一词已不在新鲜。
我们集团的食品公司、酒店面对的是国际化的客户,过敏原的了解与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关于过敏原的相关规定有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的种类及标签标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GB7718-2011的4.4.3条款中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在不同的国家对食品过敏原种类的定义有所差异:
1、在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除了我国的八大类,还包括: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2、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
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
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 20种,这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胶冻、香蕉。
4、加拿大于2011年强化了对过敏原的标识规定,规定的过敏原除了我国要求的八大类之外,也包括了芝麻籽、亚硫酸盐以及芥末。
5、澳大利亚规定的过敏原除了我国要求的八大类之外,也包括了芝麻及其制品、亚硫酸盐(超出10ppm)。
对于不确定的成分,生产商可以使用“可能含有”字样。
6、韩国法规还把猪肉、桃子及番茄列为过敏原。
2008北京奥运会和2013广州亚运会采纳的都是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北京协和医院变态反应科等的成果,除八大类食品过敏原外,还包括了:1、蔬菜、水果、食用菌(芹菜、胡萝卜、扁豆、豆芽、苹果、猕猴桃、草莓、桃、桔子、芒果、荔枝、桂圆、红毛丹、蘑菇等);
2、调料(味精、芥末、咖喱、黑胡椒、辣椒、花椒、小茴香、孜然等);
3、10mg/kg 或更高浓度的浓缩亚硫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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