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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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

共享赢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修改记录

企业介绍

目录

第一章员工入离职制度 (5)

第一节总则 (5)

第二节人员需求 (5)

第三节人员招聘 (5)

第四节入职 (5)

第五节新员工须知 (6)

第六节试用 (6)

第七节转正 (6)

第八节离职手续 (7)

第九节辞职 (7)

第十节辞退 (7)

第二章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9)

第一节总则 (9)

第二节考勤管理 (9)

第三节迟到、早退及旷工 (9)

第三章薪酬福利制度 (16)

第一节总则 (16)

第二节薪酬体系(详见《薪酬管理办法》) (16)

第三节薪酬核算 (16)

第四节薪酬发放 (17)

第五节福利补贴 (17)

第六节薪酬保密规定 (18)

第四章绩效考核制度(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8)

第五章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18)

第一节总则 (18)

第二节原则 (18)

第三节奖惩内容 (19)

第四节沟通与申诉 (21)

第六章附则 (22)

第一章员工入离职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为规范员工招聘、入职、离职的管理流程,完善人才选、育、用、留的管理机制,做到招聘配置合理,体现人才竞争管理体制,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公司各部门人事申请、各级员工聘用管理均依照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节人员需求

第一条在自然年度结束前,人事行政部将下一年的《人员需求申请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需根据实际情

况,认真填写后,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总经理及人事行政部根据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经营发展,来确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员的规

模和部门设置。

第三条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办

理人员配备事宜。

第三节人员招聘

第一条用人部门对人员编制变更或人员离职、调动造成缺编、缺员等及时提出意见提报人事行政部增补。

第二条人事行政部根据用人部门需求,调整人力资源配备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审批通过,人事行政部则开展招聘进行初试,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登记表》。

第四条初试通过,则由用人部门进行复试,通过复试后,发起新员工入职申请,人事行政部填写试用期意见。

第四节入职

第一条新员工入职报到时应向人事行政部提供及填写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证件照一张(一寸)

3.学历证复印件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证明)

5.职称证明(正本)

6.入职登记表(员工简历)

第二条人事行政部在员工备齐资料后应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节新员工须知

第一条新员工须在入职一周内把以上资料交往人事行政部,否则

因缺少相关资料而影响个人利益,由个人承担。

第二条公司保留查证所有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隐瞒,公司可

聘该员工。

第三条新员工有责任向人事部门报告有关个人资料变更情况,否则引致日后个人权益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六节试用

第一条新入职员工除特殊情况原则上试用期为3个月,但工作表现突出、业绩优秀者,经总经理批准,可缩短

其试用期。

第二条试用期内,新员工按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新员工入职当日,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新员工岗位指导人,并由岗位指导人负责记录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具

体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

第四条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的管理、企业文化作全面的了解。期间双方如感到不适应,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无需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节转正

第一条新入职员工试用不合格,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试用合格,需转正前一周填写《转正申请表》,报部门主

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人事行政部审核,审核通过报总经理审批

审批后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条介于合格不合格之间者,如需继续试用,用人部门需提前1

天通知人事行政部办理延期试用手续,延长试用期不得超过一月。

试用-转正流程图

第八节离职手续

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时,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离职手续:

1.提前填写《离职申请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交人事行政部审核,审核通过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

2.与本部门办妥工作交接,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

3.与财务部门结清借款;

4.向行政部门交还所借用的办公用品。

办妥上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开具离职证明,核算离职员工之薪资,待下月发薪日发放。

第九节辞职

第一条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由员工本人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

前3天)通知公司办理相应离职手续。

第二条特殊情况可考虑办理提前离职,但必须得到分管领导的事批准;部门经理(含以上)需得到董事长、总经理的事先批准。

第三条员工未经批准自行离职,将按旷工三天处理,并扣除当月有补贴及奖金,若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考虑追加处罚。

第五条试用期员工不辞而别,以及出勤天数少于3天,均可不予以结算薪资。

第十节辞退

第一条公司按规定辞退员工时,部门主管须提前30天(试用期员

提前3天)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办理相应离职手续。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提前三十天(试用期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递交的应聘登记资料严重不符,对公司形象、生产经营

活动及员工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3.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5.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6.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

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7.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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